【晓微说法】法庭说谎?遭起!

2020-07-10 14:29
四川

一想到你在关注我就忍不住有点紧张

人们喜爱谎言,不仅因为害怕查明真相的艰难困苦,而且因为他们对谎言本身具有一种自然却腐朽的爱好。

——培根

撒谎是人之常情

大多数时候我们甚至都不能对自己诚实

但作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

法院审判庭

说谎却是第一大忌

不仅诉求得不到实现

更会迎来法律严惩

提供虚假证据? 罚!

2019年11月,邓某与人发生纠纷,到法院提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诉讼,在审核立案材料时,邓某提交的诉状附件赔偿清单上有主张误工费,法院告知邓某,在提供证据时,需提交误工的证据。

之后,邓某向法院提交了两份证据材料,一份为加盖有某大药房公章的工资发放表,一份为加盖有某大药房公章的误工收入情况证明。

经查,邓某提交给法院的两份证据是自行制作的,药店店长周某系邓某亲戚,邓某谎称学校需要实习表,遂请求周某帮其盖章,周某应允。

法院决定:邓某伪造证据,且该证据对查明案件事实以及诉讼主张有重要作用,邓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妨害了正常的民事诉讼程序。故拟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对邓某给予罚款5000元的处罚。

虚构债务提起诉讼? 判!

小丽与小华本是情侣关系,2017年分手后,小丽抢走小华手机,伪造短信记录,虚构出小华向其借款20万元的事实,并将小华起诉到法院。

期间多次找到张三、李四、王五、赵六等人,要求他们帮忙上庭作伪证,证实亲眼看到小华向其借款的过程,并多次组织张三等人在茶楼内对编造的借钱过程和细节予以教授。

2017年12月,法院对小丽诉小华民间借贷案开庭审理,张三等人根据小丽教唆的证词到庭作伪证。

法院判决:被告人小丽虚构债务,指使他人作虚假证言,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其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首打油诗送给可能有此想法的当事人,法庭威严不容侵犯。

虚假证据毁公平

法庭谎言乱人心

偷鸡不成蚀把米

赔了夫人又折兵

——沃·兹基·边德

下期见!

供稿:甘江法庭 张南川

编辑:吴晓刚

审核:廖成芳

签发:杨瑛珺

夹 江 县 人 民 法 院

原标题:《【晓微说法】法庭说谎?遭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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