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新招】“继续执行责任保险” 专治各种拖延执行
法院判决已经生效了;
已经申请强制执行了;
法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工程款,
此时离标的执行到位只剩临门一脚,
但如果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提出了执行异议,
而异议被驳回后又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那么执行标的物暂时便不能处理了,
执行也只能暂停。
没错,这确实让申请执行人无奈,
马上就可以拿到钱了,
执行异议之诉一审、二审又要等,
短则大半年,长则一两年。
针对这一现象,恩施市人民法院出了新招,
“继续执行责任保险”了解一下。
科普
什么是“继续执行责任保险”?
“继续执行责任保险”是申请执行人向保险公司缴纳保费,由保险公司出具保函,法院经审核确认后,在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同时继续执行、处分标的物。如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败诉,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新型险种。
典型案例
2016年,恩施市人民法院判决,乙建筑公司应向甲制品厂支付货款50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甲制品厂向恩施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乙建筑公司工程款200余万元,并准备划拨。但此时案外人丙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冻结的200余元应属其所有。其异议被驳回后,丙某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根据法律规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继续执行的,应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
恩施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案件承办人在分析案情后,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经历一审、二审程序可能会历时一年多,无论是等待诉讼结果还是提供全额财产担保,都将为申请执行人实现法律权利增设沉重的经济负担。并积极联系保险公司,将“继续执行责任保险”引入到本案执行中来。
在甲制品厂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相应材料,保险公司经审查愿意投保,甲制品厂缴纳保费后,保险公司出具了保函。恩施市人民法院收到保函后,及时划拨了乙建筑公司工程款200余万元。现甲制品厂已领取前述款项。
投保操作细节投保主体:申请执行人
投保情形: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已经查封、冻结被执行人财产并准备进行下一步处分,但被执行人或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异议被驳回后,又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投保材料:身份证明、生效法律文书、驳回执行异议裁定、查封冻结裁定等。
保额:需与承办法官确定,并不一定等同于标的额,因为异议可能仅涉及部分标的。
保费:需具体咨询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根据赔偿限额及其他风险状况确定,一般为保额的0.8%,最低保费收取标准为2000元。
“继续执行责任保险”优势
与传统物保、财保等担保方式相比,继续执行责任保险具备如下优势:
1.风险成本低。传统现金担保、实物担保等担保成本高,如执行异议之诉败诉,则申请执行人需自行承担赔偿责任。“继续执行责任保险”则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经济成本低。申请执行人缴纳保费后,则可申请继续执行。承办人算了一笔账:等待执行异议之诉结果的一两年时间,可能执行到位的数额在银行的利息都超过了保费。“以小钱换大钱”,也能解决燃眉之急。
3.提高财产处置效率,实现财产价值最大化。如果处置的是车辆等易贬值的财产,“继续执行责任保险”能提高处置效率,使财产价值最大化。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一十五条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原标题:《【执行新招】“继续执行责任保险” 专治各种拖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