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私自扣留租户家具以追租金 被反诉讨要赔偿

2020-07-03 02:55
广东

近日,惠东法院稔山法庭审理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租户申某向房东李某租用场地经营家具店生意,因经营不善停业。房东为追拖欠的租金将场地上锁私自扣留租户的家具,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而租户以家具被搬动造成损失为由提起了反诉。

据悉

据悉,申某与李某签订的租赁合同租期为3年,签订当天申某向李某支付了押金1万元及预付租金1万元。

2019年9月

申某在租赁场地经营的家具店倒闭,李某要求申某付清剩余租金2.5万元遭拒后将涉案场地上锁,扣留了申某的家具并进行了搬动。

同年10月

申某因需要到涉案场地取物品,通过微信要求李某开锁,并向李某支付了2千元租金。

2020年3月

李某向惠东法院稔山法庭提起诉讼,诉请租户申某清偿租金,而申某此前支付的押金不予退还。

第一次开庭审理时

申某当庭提起了反诉,认为李某私自加锁和搬动行为造成家具滞留滞销、损坏等经济损失,要求李某赔偿8千元。

该案双方当事人对于违约、过错、赔偿金额等问题争执不休。历经三次调解,主审法官细心地发现,虽然双方争议较大,但对于李某上锁前的租金双方均不持异议。主审法官以此为突破口,多次通过电话分别联系双方当事人,并耐心地就本案事实及法律适用问题向双方进行释明,引导双方达成调解。

最终,申某与李某达成调解协议,李某不再坚持当初不予退还押金的请求,将申某交付的押金作为租金抵扣;而申某亦不再向李某追索家具的赔偿款。扣除申某此前已付的2.2万元,剩余3千元在稔山法庭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当场向房东李某交付。该案顺利调解结案。

法官说法

双方签署租赁合同,应坚守契约精神,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租户有按时交租金的义务,房东也有将房屋交付租户使用的义务。本案中,申某欠付租金,属于违约在先的一方,而李某在申某拒付租金后,没有及时采取协商或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是采取上锁、扣留货物私力救济的行为,在维护自身权益的过程中也存在过错。

在现实生活中,承租人未按约定期限缴纳租金而仍在使用房屋的情况时有发生,出租人应及时采取合法途径要求承租人及时缴纳租金,如积极协商、张贴告示或提起诉讼等。锁门、扣留租户财产等做法容易激化双方的矛盾,影响承租人的经营,具有法律风险,用之失当可能成为承租人提起反诉要求赔偿的理由。

原标题:《房东私自扣留租户家具以追租金 被反诉讨要赔偿》

阅读原文

    特别声明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s://renzheng.thepaper.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