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制造毒品?提供场所供他人吸毒?重罚!
近年来,
怀集法院把禁毒工作作为重要职责,
充分发挥审判职能,
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
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
切实净化社会环境。
今天,怀法君通过两个案例,
和大家说说
毒品犯罪将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案例一:杨某某因制造毒品被判七年
2019年7月,怀集法院依法公开审判一起制造毒品犯罪案件,以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2017年12月12日,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汽车搭载万某某等人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将所筹集的毒资35万元交给卢某某用于购买制毒原料。
2017年12月13日早上,卢某某携带万某某等人出资的35万元以及其本人出资的2万元去河南省原阳县。当日上午,庞某某便用57万元的价格(卢某某、万某某等人出资的37万元、邱某某出资的13万元、梁某某出资的5万元以及其本人出资的2万元)按照事先约定向上家购买了“两袋”制毒原料盐酸羟亚胺。当日中午,卢某某、庞某某、赵某、梁某某、泽旺某某与邱某某决定携带制毒原料离开原阳县,返回广东省制造“K粉”。
12月14日上午,上述同案人到达广东境内后,庞某某单独驾车先回佛山,卢某某通知万某某让其在广宁高速出口汇合,被告人杨某某即驾车到广宁高速路口接应。
在广宁高速出口处,卢某某和梁某某下车打开运输制毒原料的汽车车尾箱,经被告人杨某某确认后,一起将制毒原料搬到杨某驾驶来的汽车上,由卢某某运回怀集,杨某某坐梁某某驾驶的汽车到广宁县城与其他同案人商量分成的问题,其他同案人则按照卢某某的安排到广宁县城入住酒店。
12月15日晚,卢某某与赵某某在位于怀集县梁村镇某烧烤场内煮制“K粉”成功,等待进一步结晶成品。
12月16日凌晨,公安人员在怀集县梁村镇某烧烤场缴获制毒工具、辅料一批、毒品半成品两锅。上述毒品经称量,一锅氯胺酮半成品(固液混合物)净重14.25千克,另一锅氯胺酮半成品(固液混合物)净重9.75千克,共24千克。经鉴定,上述2锅毒品均检出氯胺酮成分。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他人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制造毒品氯胺酮24公斤,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应依法惩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怀集法院以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案例二:容留他人吸毒也是违法
制造毒品固然不可取,但容留他人吸毒同样违法!今年3月,怀集法院审结一起涉毒案件,被告人叶某某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他人吸食毒品,仍让他人在自己所订住的旅馆房间内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惩处。据此作出如上判决。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容留他人吸毒是一种涉毒犯罪行为。这类犯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下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而场所包括住房、宾馆、汽车等相对封闭的地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后,
怀法君再次提醒大家,
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拒绝毒品,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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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以案说法】制造毒品?提供场所供他人吸毒?重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