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江门中院发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揭示毒品危害,增强全民拒毒、防毒、禁毒意识,警示违法犯罪分子,在"6·26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五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包括走私毒品案、贩卖毒品(未遂)案、跨省贩卖毒品案等。这些案例从多个角度阐释了当前毒品犯罪案件的特点,昭示了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政策立场。

走私毒品案
伪装成丹药
通过物流网络向境外走私毒品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27日上午,被告人严某豪、刘某峰携带伪装成"济公开胃丹"的毒品氯胺酮,驾驶小汽车从佛山市高明区至鹤山市一家特产店附近。严某豪进入该特产店购买陈皮、菜干、鱼腥草等干货,后与刘某峰继续驾车至江门市蓬江区建设三路附近,以"黄某华"作为寄件人,并用上述购得的干货作掩饰,将伪装成"济公开胃丹"的氯胺酮与干货邮寄至马来西亚。3月29日,广州海关在该包裹内缴获氯胺酮1954.2克。
【裁判结果】
鹤山市人民法院依法以走私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严某豪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刘某峰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毒品犯罪分子企图利用物流平台逃避海关监管,不直接面对面交易毒品的案件。以此提醒广大物流服务商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管,确保从业人员提高甄别毒品的能力,积极参与阻断毒品从网下向网上、从境内向境外的传播渠道,坚决遏制毒品蔓延。

贩卖毒品(未遂)案
误把假毒品当真毒品贩卖
犯罪未遂亦是犯罪
【基本案情】
2016年8月底至9月2日期间,被告人梁某锋、谭某成为贩卖毒品氯胺酮,经密谋多次联系邓某强欲购买毒品氯胺酮用于贩卖给陈某仔。2016年9月2日21时许,梁某锋驾车搭载谭某成从邓某强处购得2包淡黄色晶体后,驾车返回新会准备向陈某仔交付。当梁某锋驾车搭载谭某成行至新会某红绿灯路口时,被公安人员逼停。梁某锋、谭某成马上弃车逃跑,后二人被当场抓获。公安民警在上述小汽车内缴获净重990.51克的淡黄色晶体2包。经鉴定,上述淡黄色晶体均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
【裁判结果】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依法以贩卖毒品罪(未遂)分别判处被告人梁某锋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谭某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二被告人误把假毒品当成真毒品贩卖,并为此着手实施了一系列积极促成"毒品"交易的行为,如联系毒品下家,商谈交易数量、价格和方式,驱车前往交易地点接洽等,但因涉案被查获的为假毒品,本案属于犯罪未遂。犯罪未遂也是犯罪,同时彰显出毒品犯罪分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理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此警示潜在的犯罪分子不要贪图小利铤而走险,置法律威严和他人生命健康于不顾,否则必将受到刑罚制裁。

坚决打击源头性毒品犯罪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20日0时许,被告人杨某锋在广西柳州县以35000元向杨某、张某(已被判刑)贩卖净重580.3克的毒品氯胺酮1包。此后,杨某、张某驾车返回开平市,途中杨某将毒品藏匿于小轿车驾驶座靠枕内。当日7时许,杨某、张某在高速公路开平市沙塘收费站出口处被公安民警抓获。
【裁判结果】
开平市人民法院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杨某锋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二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宗跨省贩毒案件。人民法院结合审判职能依法全链条打击上游毒品卖家及中游运毒人员,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和打击毒品犯罪分子。以此警示教育广大市民充分认识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积极同毒品犯罪分子作斗争。

裤裆夹带毒品跨省运输
获刑十五年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25日13时许,郭某满(另案处理)电话联系毒品卖家后,于次日驾车搭载陈某文从珠海出发,前往广西藤县向他人购买白色粉末1包和海洛因1包(净重160克)。交易完毕后,其驾车返回珠海,途经藤县西江大桥时被公安民警截停检查。公安民警从陈某文裤裆内查获毒品。
【裁判结果】
江海区人民法院依法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文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跨省运输毒品犯罪。被告人从广西购买毒品后,采用裤裆夹带以规避打击查处的方式运输涉案毒品海洛因。因公安机关及时查处,才得以避免涉案毒品流入社会。通过严厉的刑罚制裁手段彰显出司法机关对毒品犯罪分子绝不手软的态度,对潜在的毒品犯罪分子形成强有力的威慑。

多次贩卖毒品,做"熟客"生意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22日至2018年3月21日期间,被告人吴某杰在恩平市恩城东华街79号对面路边处,先后共计13次贩卖毒品氯胺酮给吸毒人员黄某伟。2018年3月21日22时许,吴某杰再次准备向黄某伟贩卖价值500元的毒品氯胺酮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公安民警从其小汽车内缴获毒品氯胺酮0.5克,并在其位于恩平市恩城东华街79号一楼的铺位内缴获毒品氯胺酮8.36克。
【裁判结果】
恩平市人民法院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吴某杰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典型意义】
氯胺酮俗称"K粉",吸食成瘾者会疯狂摇头,易折断颈椎,且长期吸食会对心、肺、神经造成致命性损伤。本案被告人为牟利而多次贩卖毒品氯胺酮,情节严重,造成毒品传播危害。本案警示教育广大市民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润喉糖盒、餐巾纸袋、人民币里藏毒
90后毒贩获刑九年
【基本案情】
近日,台山市法院审结一宗贩卖毒品案,90后被告人汤某在贩卖"K粉"和冰毒的途中被民警抓获,并在其所驾车辆及身上搜出多包上述毒品,被一审判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
2018年8月20日19时许,90后被告人汤某通过手机与李某联系好毒品交易事宜后,驾车至事先约好的地点搭载李某和郑某,共同前往台山市水步镇某餐厅门口。在李某将被告人汤某交给的一包毒品转至郑某时,三人被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汤某现场辩称其仅是将一小包"K粉"交至李某吸食,并无携带其他毒品,不存在贩毒行为。后经民警仔细搜查,在汤某所驾车辆的驾驶座下、车门储物槽中的润喉糖铁盒、餐巾纸袋等多个位置搜出小包"K粉"和冰毒,在汤某口袋中搜出的面额10元人民币中也包裹着少量"K粉"。经鉴定,上述查获的"K粉"共计14.73克,冰毒30.55克,其中7.82克"K粉"、20.88克冰毒为被告人汤某所持有贩卖,人民币中藏着的0.01克"K粉"为其本人吸食毒品,不计入其用于贩卖毒品的数量。
【裁判结果】
台山市人民法院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汤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典型意义】
我国对毒品犯罪始终坚持依法从严从重惩处。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本案中汤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多处藏毒用以贩卖,且故意规避搜查,应予以严厉打击,故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定罪处罚。
来源: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标题:《重磅!江门中院发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