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快人心!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李某甲宗族恶势力犯罪集团二审维持原判!

2020-06-24 03:03
河南

5月21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魏都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的被告人李某甲等七人宗族恶势力犯罪集团涉嫌强迫交易、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回顾

▲一审庭审现场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被告人李某甲纠集其大哥李某乙、三哥李某丙、五弟李某丁、亲属李某戊、长子李某一、次子李某二,利用其宗族势力强行插手当地工程建设,强揽工程、强买强卖、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危害一方,逐渐形成了以李某甲为首,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李某一、李某二为骨干力量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强迫交易罪

2015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李某二为强揽工程,在许昌市示范区某小区工地上采取断电、锁门、威胁工地工作人员等手段阻工,逼迫原承包该小区外墙保温工程的张某退出施工,后强迫承建商段某将外墙保温工程交由李某乙和武某承建,该外墙保温工程总造价共计人民币1119626元。

寻衅滋事罪

2014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李某甲、李某戊先后多次向段某非法高利放贷。在段某已归还部分本金和利息的情况下,2017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甲、李某戊、李某一、李某二等人到段某家中,采用滋扰、威胁等手段逼迫被害人段某给李某甲出具一张320万元的借条,给李某戊出具一张200万元的借条。被告人李某甲、李某戊从中牟取暴利。2017年11月,被告人李某戊、李某一、李某二在许昌市示范区某小区一茶馆内无故对段某进行殴打致其左眉弓处受伤。后经许昌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段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非法拘禁罪

2017年9月上旬的一天中午12时许,被告人李某一、李某二为索债强行将被害人盛某从家中带至许昌市示范区某洗浴中心某房间,后李某一、李某二等人将盛某拘禁在该房间内直至次日14时许。

故意损坏财物罪

2017年11月6日下午,被告人李某甲使用“U型锁”将许昌市示范区某小区售楼部内的电脑、路由器、空调、茶具等物品砸毁,砸毁的物品价值共计5823元。

判决结果

魏都区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认罪态度、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被告人李某甲犯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万元;被告人李某二犯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李某戊犯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2万元;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犯强迫交易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李某一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某甲等7人提出上诉,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二审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上述裁定。

文:张棣

策划:和忠

原标题:《大快人心!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李某甲宗族恶势力犯罪集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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