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东胜区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财政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内财非税规〔2018〕9号)以及《关于做好2020年审核征收2019年度所属期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的通知》(内残联〔2020〕22号)有关规定,东胜区2020年(征收所属期为2019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将从6月上旬开始审核征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核征收范围
东胜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具体业务辅导指导单位为国家税务总局东胜区税务局和东胜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二、安置残疾人用人单位审核
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需在10月31日前到东胜区残联审核点进行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不可以网上自主申报审核),逾期不审核认定的,视为未安置残疾人就业,强制审核残保金。
(一) 审核材料
各用人单位如实填写《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可从“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网站或残保金QQ群下载),同时准备下列资料进行审核:
1.残疾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残疾人证(含8级以上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3.残疾职工二寸彩色相片1张;
4.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5.残疾职工2019年度《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清单》;
6.全体职工2019年度1月份、6月份、12月份工资领取单(会计记账原始凭证);
7.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8.用人单位公章、法人章
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已达到规定比例的,免征2019年残保金。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但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所提供材料,按差额人数核减残保金,各用人单位按照出具的《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认定书》核定金额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审核地点
铁西联邦大厦A座一楼西厅35号。电话:8575479。
三、未安置残疾人用人单位残保金审核
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在10月31日前,残保金申报采取自主申报或到残联审核点申报的方式进行。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根据用人单位报送的《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下载方式同上)及其他材料,核定残保金金额,出具《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认定书》,用人单位按照《认定书》核定金额在核定次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保金。
(一)自主申报流程
第一步:登录http://www.nmgcjrjybzj.org.cn/,扫描二维码关注公众号获取登录账号密码。
第二步:点击“残保金审核信息”打开后,填写“在职职工人数”和“企业上年度年平均工资”,填写申报人的个人信息,点击“添加文件”按纽,上传附带资料(1、《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加盖公章;2、企业等单位:2019年《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加盖公章、《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加盖公章;3、行政事业单位:单位职工《工资明细表》加盖公章)、确定无误后点击“提交”按纽即可。
(二)残联审核点申报审核材料
各用人单位到东胜区残联审核点申报审核时,除应报送纸质版及电子版《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同时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2.企业等单位:2019年《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原件及复印件,行政事业单位:单位职工《工资明细表》
3.用人单位公章、法人章
审核地点:铁西联邦大厦A座一楼西厅35号。
电话:8575479
四、2020年残保金征收标准
用人单位按照2019年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2019年残保金。计算公式如下:2020年残保金年缴纳额=(2019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2019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2019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90%(或50%)(即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90%缴纳,在1%-1.5%的按50%缴纳。)
2019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当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当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2019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发布)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
2019年及以前年份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且不符合小微企业残保金免征条件的用人单位,应主动申报未缴年份的残保金,避免残保金累积,影响经营。计算公式如下:未缴年份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东胜地区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总额(2018年95394元)
五、注意事项
(一)各用人单位报送的《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中的职工人数、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必须与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的从业人员数、工资薪金支出等相符。经税务检查,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少缴纳残保金的,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催缴并追缴残保金。
(二)各用人单位应在10月31日前自主申报或残联审核点申报残保金,对未在规定时限内申报(审核)的用人单位,11月1日起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将按相关部门提供的职工人数及统计部门公布的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实施强制审核。
(三)各用人单位在残保金申报审核完成后,需在次日至10月31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残保金,逾期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六、相关政策调整
(一)实行分档征收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1日,将残保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5%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
(二)暂时免征小微企业残保金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三)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
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仍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残保金征收达不到上限标准的,仍按用人单位平均工资审核征收。
(四)合理认定按比例安排就业形式
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到残联审核时提交派遣单位、接受单位、残疾人职工签订的三方协议。
七、其他
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通知辖区用人单位申报审核残保金,其他事宜按《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以及《关于做好2020年审核征收2019年度所属期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的通知》(内残联发〔2020〕22号)文件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税务局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东胜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2020年6月1日



原标题:《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