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范非法集资,这场发布会给您全方位提示丨远离非法集资

2020-06-22 21:45
北京

为进一步加强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风险防范意识,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今年6月,北京市正式启动了以“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为主题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为此,东城法院成立了由刑、民、执联合组成的“防范非法集资风险”专题宣讲团,于6月22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刑事、民事、执行最新司法调研成果,总结相关案件特点,进行风险提示。发布会由该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范国伟主持。

据东城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白宇介绍,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典型代表的非法集资类犯罪呈高发态势,犯罪手段不断翻新,涉案金额不断增长,受害群体日益扩大。

主要呈现三个特征:

一是投资人群体不断扩大,资金损失较难挽回。非法吸收存款的犯罪对象为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涵盖了从职场新人到退休老人,从无业人员、个体经营者到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再到国家公职人员的各个年龄阶段、各个职业类型的不同群体。个案投资人少则数十人,多则数十万人。一些涉案公司的“业务员”,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而投资款经过多次跨区域甚至跨境流转、转化、混同,致使资金流向不明,投资人损失较难挽回。

二是涉案公司专业化运作,犯罪手段不断翻新。涉案公司组织结构呈跨国化、智能化、结构化的发展趋势,甚至出现专业的“非吸团队”以“走穴”的方式帮助涉案公司经营运作。涉案公司内部组织架构完整,设有财务部、宣传部、后勤部、业务部、行政部等精细化的职能部门。为了更加具有迷惑性、欺骗性,涉案公司往往招聘一些具备金融、财物或法学知识背景的人员参与公司运作,制作的投资合同,格式规范、逻辑严谨,并规避非法集资等字眼。此外,涉案公司还依托私募基金、互联网平台等形式,利用“虚拟货币”、新型众筹等新名词,不断翻新犯罪行为、升级犯罪手段。涉案公司在包装、宣传上也一掷千金,聘请明星代言、名人站台,在各大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广告、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

三是犯罪地多集中于一线商圈,并出现跨省市代理现象。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地多集中在一线商圈。涉案公司利用一线商圈的地理优势,为其公司制造光环,宣传过程中,除了强调项目高利率、低风险,还着重强调项目的安全性,歪曲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或者主流媒体对某些经济政策的宣传,夸大自身实力,隐瞒实际运营状况,吸引甚至骗取众多投资人。此外,一些涉案公司还在省会城市及二三线城市建立代理点,吸引当地投资人进行投资,与“地方代理”进行分成,使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呈现出跨地域特征。

据介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行为方式多样,就目前案发情况而言,主要存在着以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为幌子的四大基本类型。具体而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主要表现有以下七种常见手段:

1、未按法律规定、未经法定程序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期货交易、典当等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通过购买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3、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商家联盟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4、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5、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一定份额的处置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6、利用现代电子商务构造“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通过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7、利用互联网设立P2P理财、发行“虚拟货币”、“电子黄金投资”等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通过办案实践,东城法院总结了“四看、三思、等一夜”的防范攻略。“四看”:一看融资合法性,除了看是否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还要看是否取得相关金融牌照或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二看宣传内容,看宣传中是否含有或暗示“有担保、无风险、高收益、稳赚不赔”等内容。三看经营模式,看有没有实体项目,项目真实性、资金的投向去向、获取利润的方式等。四看参与投资的主体,是不是主要面向老年人等特定群体。“三思”:一思自己是否真正了解该产品及市场行情。二思产品是否符合市场规律。三思自身经济实力是否具备抗风险能力。“等一夜”:遇到相关投资集资类宣传,一定要避免头脑发热,先征求家人和朋友的意见,拖延一晚再决定。做到对高息“诱饵”不动心,对老板“实力”不崇拜,对企业“背景”不迷信,对熟人“热心”不轻信。

此外,白宇还着重提醒老年人群体做到以下三点:一是提防“小恩小惠”的诱惑;二是警惕“亲情牌”的陷阱;三是投资前多与家人商量。

发布会上,东城法院天坛法庭的金薇法官结合审理实践,分析了非法集资常见的三个套路。

常见套路一,组织受害人参加免费采摘、免费旅游等活动,将老年人带到隐蔽场所,集中行骗。骗子刚开始并不介绍购买理财产品,而是以公司的名义组织受害人免费采摘、免费游玩。采摘、游玩之后,公司的业务员就登台了,跟老人们讲解理财、养生的概念,推销起各种产品。

常见套路二,免费给受害人作体检,有针对性的推销保健品。骗子的工作人员通过发放宣传单、朋友介绍,跟附近居民搭上关系,然后就会有业务员上门拜访,免费给受害人进行体检。体检结果显示,受害人患有多种慢性病,需要进行调养。推销员再适时地有针对性地推销各种保健品。其实,这些保健品通常的价格都会比市场上高很多,有的甚至根本不是正规商品,根本就不允许在市场上出售。

常见套路三,上课洗脑,鼓动抵押房产,理财养老。骗子常以免费赠送小礼品的方式,将老年人骗到一个固定的经营场所,教老人如何理财。理财师们给老人描绘了一幅自力更生养老的美好前景。在理财公司的讲座中,负责人会展示公司遍布全国各地的投资项目,显示公司雄厚的资金实力。只要老年人表示感兴趣,业务员立马就进行热情洋溢的有针对性的讲解,让刚开始还有些犹豫的老年人变得坚定无比。有时候可能还会有事先安排好的托儿,带头与骗子公司签订合同,或者造成哄抢产品的假象。部分老年人可能会把持不住,跟着其他人一起签订了合同,把房子抵押出去。而一旦把房抵押出去了,那就是钱财两空。

金薇法官介绍了投资理财的四个原则:第一个原则,收益特别高的,千万别投。比如有的理财产品,日收益百分之一,投一万元,每天收益100元,三个月就能翻倍。这个就要小心了。现在银行的理财产品每年收益才3%,企业从银行贷款的利率多数也不到10%,理财产品的收益比银行标准高的离谱的,很可能就有问题。第二个原则,看不懂的,不要投。很多项目听起来很诱人,但是在投资前,请想一想,知道原油产自哪里销往何处吗?知道贵金属的近期走势吗?知道什么叫期货吗?知道哪种邮票会有升值空间吗?如果不懂,就别参与,免得上当受骗。第三个原则,不清楚钱给谁用的,不投。有些投资公司与客户签订借款协议,只标明了借款金额和期限,并没有明确借款用途,甚至在公司的官网上,也查不到资金的流向,这种情况下,资金很可能进入了公司自己的资金池。到期不还款的,想要起诉都不知道谁是被告。尤其是通过网络平台将钱借出去了,隐患更是多。第四个原则,交钱变成合伙人的,别投。有些公司发起一个有限合伙,忽悠大家交钱签订协议取得合伙人的身份,到期就可以从公司分红。钱基本都投入到了他们自己注册的空壳公司里,公司可能根本也没有项目,也不实际运营,承诺的公司分红都是镜中花,水中月。

金薇法官同时还提示了维权的四个步骤:第一步,收集投资证据,准备的越全面越好。第二步,携带证据到公安机关报案。第三步,继续查找骗子的下落,与骗子继续周旋,积极补充证据。第四步尽可能提供平台的资产线索,让警方第一时间冻结骗子的账户,尽可能的追回被骗资金。

天坛法庭的法官助理姜宁揭露了“以房养老”骗局的骗术。据介绍,“以房养老”骗局有以下特征:

1.对特定群体。“以房养老”骗局针对的群体,更具有针对性、更具有社会危害性。其针对的往往为法律风险意识低、资产价值高、对于养老服务的刚性需求的老年人群体。同时,老年人群体也是不法分子眼中的“弱势群体”,不懂法、势单力薄。相对于来说,老年人群体更容易被骗子公司所“摆布”。“以房养老”骗局,可谓是针对老年人群体实施的“精准打击”。

2.以“以房养老”之名,进行虚假宣传。在某“以房养老”非法集资案件中,养老公司在各种宣传材料的显著位置,突出民政部、全国老龄委、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名义,使当事人陷入国家给予大力扶持的假象,同时,骗子公司还设立实体门店,号称养老服务总部,一站式养老服务大厅,给当事人造成实力雄厚,业务合规的假象。而最新发现的“以房养老”骗局中,除虚假宣传外,养老公司还将所谓的养老服务和养老投资相结合,鼓动当事人抵押房屋,加大贷款金额,将资金投入到“无人售饭机”项目,利用虚假宣传,将其和当事人进行利益捆绑,使当事人愈陷愈深。

3.利益诱导,诱骗当事人订立借款合同。“以房养老”骗局中,当事人的主要诉求在于迫切的养老需要,自身并无借款的意思表示,但为了能够以当事人的房产作为担保,从而获得资金,养老公司往往许诺,给予当事人月利率2%至3%的利息,并且在合同履行的初期,均按约支付高额利息,进行利益诱导,打消当事人对于签订借款合同的顾虑。并且还会以关联公司为名,为借款合同进行担保,促使当事人更加深信其保本保息承诺,房屋抵押只是“走形式”的说辞。

4.涉及多重法律关系。以房养老骗局,以养老服务为核心,形成服务合同关系;进而引入资金源,与当事人形成借款合同关系;为了借款合同的履行,当事人将房屋抵押,形成抵押合同关系;为了达到不法目的,诱骗当事人签订房屋委托出卖合同、房屋委托过户合同,形成委托合同关系,法律关系更为复杂。同时,因为养老公司在这其中,只直接和当事人形成养老服务合同关系,使得每一个法律关系,变得更为独立,每一个法律关系,均可以单独进行诉讼,具有极强的隐蔽性,案件审理过程中不易被察觉。

5.引入出借人或名义出借人出借款项。在以房养老骗局中,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是养老公司行骗的重要一环。但该环节中,养老公司不作为借款合同的主体。通常采取引入出借人或由养老公司有关联的人员作为名义出借人作为合同的主体。诉讼过程中,出借人往往对出借的过程含混不清、出借的细节避重就轻。部分出借人,在全市不同法院,同时发生多起诉讼,虽然可以动摇出借人借贷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但在审判实践中,如无公安机关的介入,很难认定出借人是否为养老公司的名义出借人,出借人是否为善意。

6.采用传销手段控制当事人。养老公司抓住了老年人贪图小利的心理,不仅以高额利息为诱导,还利用茶话会、听讲座、郊游、聚餐等方式,不断向老年人灌输以房养老的所谓好处,以至于达到老年人对养老公司彻底的信任,更甚至达到对老年人的精神控制。在该类案件中,大多数当事人曾表示就是参加了多次所谓的课程,不知何故就参与其中,将房屋进行了抵押。

姜宁指出,合法“以房养老”的开展主体为商业银行或保险机构,两类主体均为国家前置审批许可后才可设立的专门机构。防范利用“以房养老”非法集资,姜宁给了四个提示:第一、可以利用登录工商局网站或利用“企查查”、“天眼查”等软件,查询对方公司的许可经营范围、信用状况,涉诉讼情况、风险等级提示。根据公示的信息情况,判断公司是否为骗子公司;第二,合同一定要审一审。合同名称为借款的:如借款合同、出借合同,一概不予签署;合同中只要涉及偿还借款的,坚决不签;涉及房屋的合同一律不签。第三、身份证件保管好;第四、面对高额回报,要清醒。

对于走到执行程序的非法集资类案件,东城法院执行局汪霄法官介绍,该院采取了一些针对性的措施:

一是建立专案专办机制。此类案件,执行局抽调精干执行力量专人专办,加大对这类案件的办理力度,也确保此类案件办理尺度统一,集约高效。

二是建立投资人沟通机制。对于涉众类案件,积极与投资人沟通,由投资人推举不超过5人做为代表,与执行法官沟通案件情况,提供财产线索,增加执行案件办理透明度,保障投资人知情权。

三是建立快速财产处置和案款交接机制。对于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案件,通过财产集约处置团队,实现对查封财产的快速评估、上拍,对于公安机关已经追回的案款做到随案移送交接。

四是积极组织参与涉众案款发放工作。涉众案件案款发放涉及人员多、地域广、情况复杂,近年来,东城法院执行局积极组织参与了部分涉及非法集资类案件的案款发放工作,稳妥有序地将追回案款发放至投资人手中,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投资人的损失。

汪霄法官从依法维权、积极止损、预防为主几个方面进行了提示。

一是要态度坚决,报案诉讼避免鸵鸟心态。因为信息不对称,投资人并不能真实的了解您的钱款的去向。因此,要第一时间跟借款人或者投资公司、网络平台进行沟通,了解情况。很多投资者存在鸵鸟心态,已经意识到对方不可能有偿还能力了,却不愿意及时采取措施止损,仍然相信对方的一些虚假承诺,这种心态是不可取的。对于涉嫌非法集资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诈骗等刑事犯罪的案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对于不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就要积极收集一些证据材料(包括视、音频证据)和财产线索(比如公司账户、车辆、房产等),坚决提起诉讼、申请执行。

二是要行动快速,及时准确控制对方财产。民事、刑事案件在执行程序中所追回的案款,发还顺序和发还方式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法院会依法办理。在大部分情况下,民事执行按照执行措施先后对执行回款进行分配,通俗点说,先下手为强,投资人越到后期采取诉讼手段,进入执行阶段后能够执行回款的几率越小;如果是重大的刑事非法集资案件,这类案件是由公安机关统一查控,经检察机关公诉,法院判决后由执行法院按比例统一发还。要尽早报案或者提起诉讼,争取早日进入执行阶段,目的是将对方的财产及时控制住,这样才更有希望或者更早拿到回款。

三是要配合法官,积极主动提供财产线索。目前,法院执行信息化发展很快,查询查控力度非常大。进入执行阶段后,会通过最高法院的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个人或者公司)发起全面的网络查询。其名下的不动产、车辆、银行,证券、保险、婚姻状况、网络资金(常见于支付宝和微信钱包)、公积金(自然人且仅限于北京地区)信息都能查到。只要发现有财产,法院会第一时间采取措施。不过,传统的查控手段仍然是网络查控的有益补充,如果投资人掌握一些通过查控系统没有查到的被执行人财产信息,要及时向执行法官提供,包括对外有没有债权等等。法院与申请执行人共同努力,及时发现并查控被执行人财产,才能最大程度上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四是要合理预期,预防为主确保财产安全。在执行阶段,非法集资案件的案款执行到位率非常低,甚至一些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在公安系统采取强大刑事侦查措施的情况下,控制到的财产都相当有限,实际上追回的赃款,追回的财产也仅有两、三成。其他的民事理财、民间借贷案件中,案款到位率有些甚至都不足一成。因此抵制住高额回报的诱惑、理性投资才是我们确保个人财产安全最有效的手段。

供稿:东城法院

作者:白宇 金薇 姜宁 汪霄

摄影:皮诗佳

编辑:杨晨晖 汪希

推荐阅读

就投一次?一次也可能血本无归!丨远离非法集资

你知道网上投的钱去哪了吗?丨远离非法集资

“演”“变”,一场长达半年的戏码,骗走她所有积蓄丨远离非法集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官方微信

原标题:《如何防范非法集资,这场发布会给您全方位提示丨远离非法集资》

阅读原文

    特别声明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s://renzheng.thepaper.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