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法院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1
黄土城、曹凌锋等12人贩卖、制造毒品案——贩卖、制造毒品数量大,被判处死缓
基本案情
Law
2016年10月中旬,黄土城、曹凌锋密谋制造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11月初,曹凌锋在江苏省盐城市购得20袋制毒原料盐酸羟亚胺(每袋25千克),黄土城则通过陆世华寻找制毒场所。后黄土城、曹凌锋安排人将制毒工具、制毒原料、辅料等运至广东省英德市存放。
11月14日及11月17日,黄土城、曹凌锋先后纠集徐锡平、周新运等人在英德市大站镇黄岗村及侧塘村两处地点分两次制造毒品,共制出氯胺酮56544.38克,黄土城、曹凌锋等人将制出的部分毒品贩卖出去。后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黄土城、曹凌锋等12人,起获49余千克氯胺酮及制毒辅料、工具一批。
裁判结果
Law
本案由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土城、曹凌锋等人非法贩卖、制造毒品氯胺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且属于其他毒品数量大。被告人周新运、刘汉良、余建华等人非法制造毒品氯胺酮,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且属于其他毒品数量大。
被告人胡可沅、黄晓韵违反毒品管制法规,贩卖毒品氯胺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法院遂以被告人黄土城、曹凌锋犯贩卖、制造毒品罪,一审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徐锡平等10人也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一年不等的刑罚,并处以财产刑。
典型意义
Law
氯胺酮是一类精神药品,具有麻醉作用,滥用氯胺酮会产生认知障碍、引起幻觉,危害很大。近年来滥用氯胺酮等合成毒品的人数呈上升之势。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贩卖、制造氯胺酮犯罪案件。
被告人黄土城、曹凌峰是惠东人,为牟取非法利益,纠集制毒师傅来到英德,藏于英德偏僻乡村制造大量氯胺酮并进行贩卖,案发后查获的成品数量达49余千克,社会危害极大。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黄土城、曹凌峰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具体情节,依法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体现了对制造毒品这类源头性毒品犯罪的严惩政策。
案例2
龚金洪故意杀人案——吸毒后持刀砍杀未成年子女,罪行极其严重
基本案情
Law
被告人龚金洪长期吸食毒品。2015年6月8日,龚金洪在清城区龙塘镇文丰村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后产生幻想、猜疑,当晚与妻子发生争吵,妻子遂离家外出。次日凌晨,龚金洪持菜刀进入其儿女卧室,朝正在熟睡的女儿龚某甲(被害人,殁年11岁)、儿子龚某乙(被害人,殁年9岁)的头颈部等处猛砍,致二人死亡。后龚金洪走上自家楼顶,跳楼跌落至院内,被人送往医院抢救,并被公安人员抓获。
裁判结果
Law
本案由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龚金洪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龚金洪吸毒后持菜刀砍死自己的2名未成年子女,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龚金洪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罪犯龚金洪已于2018年3月22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
Law
合成毒品具有中枢神经兴奋、致幻等作用,会使吸毒者出现兴奋、狂躁、幻视、幻听、被害妄想等症状,进而导致其自伤自残或实施暴力犯罪。近年来,因吸毒诱发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驾车肇事等恶性事件旅游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教训十分深刻。
本案是一起因吸毒诱发的故意杀人犯罪典型案例。被告人龚金洪长期吸食毒品,并出现吸毒导致的幻想等症状;龚金洪的妻子亦证实龚金洪近年来吸毒后有幻觉和暴力行为。案发当日,龚金洪两次吸食冰毒,与妻子发生争吵后竟持菜刀砍死熟睡中的2名未成年子女,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该案充分反映出毒品对个人、家庭和社会的严重危害,尤其值得吸毒者深刻警醒。
案例3
许毅斯等人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开设“嗨场”,掩饰毒品犯罪,依法惩处
基本案情
Law
2017年7月份,被告人许毅斯、罗神球、李达胜三人商定由李达胜出资投建、罗神球提供场地、许毅斯购买音响等设备,在英德市英城长岭村委会军田组建设一个专供吸毒人员吸食毒品的音乐场所。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20日期间,许毅斯、罗神球、李达胜等人在该吸毒场所内先后开设十余个场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并收取场地费牟利。2017年12月中旬到2018年1月,许毅斯、罗神球多次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吸食。
裁判结果
Law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一审,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毅斯、罗神球、李达胜等人专门建造场所容留他人吸毒,时间长,参与吸毒人员众多,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在共同犯罪中,许毅斯、罗神球、李达胜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在容留他人吸毒过程中,许毅斯、罗神球违反国家对毒品禁止性规定,自身吸毒的同时,多次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吸食,其中许毅斯伙同他人贩卖毒品MDMA(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不足100克、氯胺酮100克,数量较大。
罗神球向多人多次贩卖氯胺酮不足100克,属情节严重。故依法判处被告人许毅斯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罗神球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判处李达胜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扣押的毒品及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Law
聚众吸毒是当前毒品滥用方面较为突出的一种现象。本案被告人许毅斯、罗神球等人自身是吸毒人员,专门开设场所,以牟利为目的,容留多人吸毒,期间为使利润更大化,从满足吸毒人员的需求出发,提供各种毒品,互相组合贩卖毒品,形成多层次的贩卖毒品网络。
本案是一起利用娱乐场所容留他人吸毒和提供贩卖毒品以牟取非法利益的案例。许毅斯等人为容留他人吸毒赚取利润而开设专门场所,安排人员为吸毒者提供服务,容留行为持续时间长,同时进行贩卖毒品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予以惩处。
案例4
章善宇、梁荣栋制造毒品案——拒不认罪,“零口供”照样判刑
基本案情
Law
2017年11月,被告人梁荣栋承租了清远市清城区白马塱一出租屋,与被告人章善宇共同使用该出租屋。2018年8月11日,公安机关先后在上述出租屋抓获被告人梁荣栋、章善宇,并在该出租屋内查获一批含甲基苯丙胺成份的液体、晶体、粉末和糊状物及含氯胺酮成份的糊状物和含大麻酚的黑色干植物碎状物若干以及烧杯、玻璃瓶、漏斗状物品、加热器等制毒工具一批。
经鉴定,其中含甲基苯丙胺成份的液体净重565.3克、晶体净重2.2克、粉末净重53.33克、糊状物净重32.54克;含氯胺酮成份的糊状物重55.65克;含大麻酚的黑色干植物碎状物净重102.8克。
裁判结果
Law
本案由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章善宇、梁荣栋制造毒品,数量大,其行为构成制造毒品罪。被告人章善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非法持有枪支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章善宇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章善宇、梁荣栋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故依法判处被告人章善宇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判决被告人梁荣栋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
典型意义
Law
毒品犯罪案件中,被告人为了逃避刑事制裁,往往“零口供”拒不认罪。本案二名被告人归案后互相推诿,拒不承认实施制造毒品的犯罪事实,且拒不供认制毒原料的类型、来源和制毒的方法、类型等细节,给本案定罪造成了一定难度。
办案法官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认真分析研究案件事实和证据,根据在案发现场查获的物品情况,结合在制毒工具中提取被告人梁荣栋的指纹、被告人梁荣栋曾供述看见章善宇烧煮用烧杯盛装的黑色溶液并发出刺激性气味,并综合考量被告人章善宇、梁荣栋共同使用涉案出租屋,且均有吸毒史等情节,准确适用法律,以制造毒品罪对二被告人定罪处罚,有力震慑了毒品犯罪分子。
案例5
周有德等29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涉黑又涉毒,影响恶劣
基本案情
Law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起,被告人周有德就开始带领被告人苏建华、苏志雄等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为扩大组织势力,骨干成员苏建华、苏志雄不断发展手下,逐渐形成以周有德为首的人数众多、骨干成员稳定、组织严密、层级分明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后又依托组织力量,拉拢、腐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过开设赌场、敲诈勒索、非法采矿等多种手段,攫取巨额经济利益,并用于维系组织的生存、发展、壮大和支持违法犯罪活动。以周有德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欺压百姓,有组织地多次进行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枪支、容留他人吸毒等犯罪行为,并致2人死亡,1人重伤,5人轻伤,2人轻微伤,严重破坏了英德市区和英德西部地区广大人民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被告人周有德为更好地控制组织成员,让骨干苏建华、苏建平专门租用了大站镇一楼房作私人会所,免费容留组织成员在私人会所长期吸毒,并发号命令。
裁判结果
Law
本案由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有德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各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四年至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及罚金。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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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第一被告人周有德凭借其在社会上混出的名气,以私人会所为据点,免费提供毒品给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吸食,利用手中的人脉关系帮助犯罪人员逃避法律制裁,逐步将刘钊洪、张芳学等人发展成为小弟,对周有德的指令言听计从,具有典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组织特征。对于毒黑交织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社会危害性更大,更需要引起警惕。
通讯员 | 张斯荷 彭筠童
原标题:《清远法院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