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执行案件遇到“终本”情况,就不用还钱了吗?
听到“终本”?小伙伴们会不会觉得很陌生?但其实,“终本”是执行案件当中的专业用词。下面,小编就和大家聊聊“终本”那些事。
什么是终本?

当事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存在很多误解
很多人认为案件“终本”后
法院就不管了
钱也要不回来了
其实不然
“终本”并不是“停止键”
小编先带大家来看一个案子

2014年,高某与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装饰装修合同,合同约定由该公司为高某装修房屋,若延期完工,过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后该公司未按期完工,高某诉至宣威市人民法院,法院判决由该公司在判决生效后赔偿高某违约金人民币21000元。

2020年4月,根据网络查询系统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孙某银行账户内有存款,执行人员迅速对孙某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最终在孙某的三张银行卡内共计冻结了21000元,并通知高某领取,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

更不是对被执行人的放纵
在其履行义务之前
法院会追究到底!
法官说法
终本案件,是法院执行过程中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简称,主要是针对在法定的执行期限内(6个月)采取各种执行措施,都不无法将本案执行完毕,而暂时做的一个结案处理。执行程序的终结,不等于案件的实质性执行终结。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
(四)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
(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
(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就案件是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进行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
来源: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综合编辑
原标题:《【普法】执行案件遇到“终本”情况,就不用还钱了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