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债子还”还是“人死债消”?这个案例给你标准答案!

2020-06-18 03:56
浙江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但在现实生活中

总会遇到一些意料之外的事情

如果欠款人不幸身故

是人死债消还是父债子还?

6月8日,德清法院顺利调解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用事实告诉大家,即便是债务人死亡后,如果他的遗产足够清偿,欠款需要归还。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23日,朱某与某银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向银行借款40万元,贷款期限为20年,利息为5.49%,还款方式为等额按月还款。同时约定以朱某所有的某房产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银行按约放款,并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

不久之后,朱某因病身故,导致该笔贷款尚欠40万元未能偿还。银行得知消息后按合同约定宣布该笔贷款提前到期。随后多次要求朱某的继承人朱某甲、徐某、朱某乙归还贷款。但是继承人们皆推诿没钱拒不还款,无奈之下,某银行只能将所有继承人起诉到了德清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人陈法官立即联系某银行和朱某的继承人们,详细了解案件事实,并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陈法官了解到,被告未能及时代替被继承人偿还贷款的原因主要是由于亲人去世过于悲伤,另外是对于继承程序不了解,没能及时将房产变卖。

经过陈法官释法明理,讲清其中利害关系之后,各被告终于明白了自己应该履行的义务和责任,本案最终以调解结案。

继承人朱某甲、徐某、朱某乙同意银行在调解书生效后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或变卖被继承人生前所留房产,并在其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银行的借款本息。

普法时刻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其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出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由此可见,债务人死亡并不意味着债务由此“消亡”,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税款和债务,限定在继承人所继承遗产价值范围内负责清偿,对超过所继承的遗产价值总额的债务,继承人可以不负清偿的责任,这就是限定继承原则。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规定只适用于死者生前应当缴纳的个人税款和债务。凡属于家庭共同欠下的债务和税款,即使是死者生前出面,以死者名义欠下的家庭共同债务或税款,也应当由家庭全体成员承担,不适用限定继承原则。此外,如果继承人愿意清偿超过的部分,法律并不禁止。但是继承人清偿之后,不得以限定继承为由请求返还。

供稿:吴开田

来源:综合审判庭

编辑:范炜炜

原标题:《“父债子还”还是“人死债消”?这个案例给你标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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