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检察机关“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典型案(事)例
阳某某控告个人身份信息被冒用案
一、基本案情
2007年1月,“阳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后被执行逮捕。同年6月,奉贤区人民法院对“阳某某”等人盗窃犯罪案件进行审理后,依法以被告人“阳某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2月,信访人阳某某(在浙江某地务工)以个人身份信息被冒用为由向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其在来信中称因身份被他人冒用而留下“犯罪记录”,现无法与工厂续签合同,也找不到其他工作,家庭经济生活受到极大影响,请求检察机关予以纠正。
二、检察机关办理情况
接诉即办、核实情况。2019年初,阳某某在浙江省某公司打工过程中被发现有犯罪记录,其所在公司据此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阳某某因就业遭遇多重障碍,向奉贤区人民检察院递交了信访材料,要求检察机关尽快帮助其解决身份信息被冒用的问题。收到来信的次日,区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安排专人与阳某某取得联系,在核实相关情况后作出受理其控告申诉案件的答复。
初步问诊找症结。为弄清事情的原委,控告申诉检察官及时调阅原案案卷材料,发现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份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阳某某”的身份信息与信访人阳某某的身份信息一致,遂主动与原审承办法官沟通前述信访情况。同时,因该刑事案件中被告人“阳某某”在刑满释放后去向不明,无法与信访人个人信息作进一步核对, 区人民检察院协调公安机关对信访人阳某某与原案被告人的指纹样本进行对比鉴定。经鉴定,信访人阳某某的十指指纹样本与原案被告人的指纹样本不是同一人所留。
善寻对策促纠错。经公检法多次沟通协调,区检察院参照类似情况处理方式提出纠正意见,最终人民法院做出了阳某某身份信息被冒用的刑事裁定,公安机关依据该裁定书,消除了信访人阳某某错误的犯罪记录信息的登记。
三、指导意义
1.运用案件化方式化解信访矛盾。身份信息与每位公民的工作、生活息息相关,具有唯一性和真实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奉贤区人民检察院适用“信访事项案件化”办理程序,经调查核实和依法监督,促使有关主管机关对信访人身份信息被冒用的情况进行了纠正,切实保护了原生效刑事判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息诉息访,体现了检察机关的责任与担当。
2.健全信访案件信息共享、协作机制。区检察院通过控告申诉检察办案,注重反向审视,对在审查办案中发现遗漏犯罪嫌疑人原籍地派出所提供的户籍资料的,及时通知侦查人员重新调取,细致核查相关家庭成员信息,避免发生公民身份信息被冒用的现象。推动建立与公安、法院工作衔接,既强化个案监督,又注重一类问题的调研,积极寻找依法合规的救济路径和维权方案,彰显司法的人文关怀。
依法处理一涉民营企业
刑事诉讼“挂案”线索
一、基本案情
2020年2月4日,普陀区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接到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某某的来电,反映法院在审理该公司与上海某超市有限公司民事纠纷一案中,以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为由,于2016年底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但公安机关立案后未作出侦查处理意见。吕某某称因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向某超市有限公司主张标的人民币140万元的民事权利,公司正常运营受到影响,在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下,因遭受资金短缺、复工人数不足的双重打击,公司运营面临困境,请求检察机关尽快督促公安、法院作出处理决定,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二、检察机关办理情况
依法受理、调查核实。区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接到来电并详细记录了相关情况。该院受理后,成立控告申诉检察官办案组,制定了调查核实方案,控告申诉检察官重点围绕原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理由和依据、案件未查清的主要事实和处理意见等,多次与侦查人员、原案承办法官等进行沟通核实。经查,原相关案件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未取得证实刑事犯罪的充分证据而搁置。
公检双方达成共识。区检察院跟进处理,就原案侦查情况与公安机关进行了沟通,公检双方很快就妥善处置涉及企业经济纠纷的刑事案件达成共识。
即知即改、赢得赞誉。对区检察院提出的意见,公安机关及时作出回应,将案件退回法院。同时,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依托信访信息共享网络平台,推动应用跨区院和检法之间的案件信息横向共享会商,承办检察官重点向法院通报了该实业公司的具体诉求和疫情防控期间的实际困难,建议法院充分考量企业提起诉讼的合理性,依法尽快导入诉讼程序处理。
2020年2月24日,法院决定对该实业公司诉某超市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一案立案审理。当日,信访人吕某某代表该公司再次致电区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感谢检察机关想当事人所想、为企业雪中送炭,重新点燃企业复产的希望。
三、指导意义
1.加强对经济纠纷刑事诉讼“挂案”情形的法律监督。本案因一件未有处理决定的刑事案件线索,导致一家小微民营企业无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纠纷,影响了正常的生产经营。区检察院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依法督促公安机关纠正了刑事诉讼“挂案”的问题,并主动跨前一步,帮助企业在较短时间内畅通权益表达民事诉讼渠道,为助力企业渡过阶段性困境,尽早恢复正常运营提供了优质的检察保障。
2.畅通诉求表达渠道,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经济健康发展。非公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区检察院通过搭建12309检察服务中心民营企业法律服务“绿色通道”、协作平台等渠道,深挖监督线索,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为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经济主体健康发展作出检察贡献。
原标题:《上海检察机关“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典型案(事)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