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网恋本无罪 转钱需谨慎
最近朋友打电话说他家一个亲戚被网上所谓的“女朋友”骗了将近34万元,该名女子利用“女朋友”的身份以创业需要资金的名义,陆续诱骗这名男生给她转款约34万元,男生很喜欢这个网恋女友,本来与这名未见面的女朋友定好日期回家见家长,可在约定见面前一天,男生发现女生已经彻底联系不上了,微信和电话都把他拉黑,这才意识到被骗,马上报警,后来警方一举破获这个以网恋名义进行诈骗的团伙。下面和大家说说诈骗罪的构成及与本案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诈骗罪的内容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诈骗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1.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三、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刑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2.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仅仅是出于同情或其他心理的,那行为人构成的就是诈骗罪未遂。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四、案件的法律分析
根据朋友披露的细节,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本案中,网恋女友以谈婚论嫁之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了欺骗行为,受害人因此陷入错误认识,以为真的找到真爱,能跟网恋女友结婚,并因为这个错误认识不断转款,这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本案涉案金额约34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可知,本案诈骗了约34万元,属于数额巨大情形,按照法律规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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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邵红杰
原标题:《【以案说法】网恋本无罪 转钱需谨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