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生前私自借债,妻子需要偿还吗?

2020-06-10 03:07
广东

丈夫生前瞒着妻子向他人借债,丈夫去世后,债主持借据向妻子追讨借款,妻子需要偿还吗?近日,连山法院审结了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

案情:丈夫生前欠债,妻子被告上法庭

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2010年2月15日,韦某向相熟的朋友覃某借款3万元,2011年1月5日,韦某又向覃某借款22.5万元,均写有借据,后覃某向韦某追讨过借款,韦某未偿还。2015年1月2日,韦某去世后,覃某多次向韦某妻子郑某要求如数归还借款,但郑某拒不归还。2018年5月21日,覃某将郑某起诉至连山法院。

覃某诉称,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庭大额开支,韦某生前向其借款的25.5万元为夫妻共同债务,作为韦某遗孀的郑某应归还该笔借款。

郑某辩称,韦某的家庭经济状况良好,无家庭重大开支,不需对外借款;且覃某对借款的交付举证不能,即不能证明其与韦某的借贷关系已成立;即使借款关系已成立并有效,根据《民法总则》规定,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但覃某知道韦某去世不能还款之日,至其起诉之日已满三年多,且无时效中断事由,诉讼时效早已届满,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判决: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借款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合法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对韦某生前两次所立借条中欠债情况,被告郑某虽表示不是事实,但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原告覃某主张韦某生前向其借款,提供了借条,经司法鉴定进行笔迹鉴定,确定两份借条中是韦某本人的签名,认定借条中韦某所负债务25.5万元是其个人债务。韦某病逝后,其两个女儿自愿放弃对韦某遗产的继承,被告郑某作为韦某的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韦某遗产的同时,对韦某的个人债务进行清偿。

关于覃某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问题。法院认为,该案借贷双方并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可以在合理期间随时向韦某请求还款。韦某病逝后,其妻子郑某在2016年7月5日才经公证正式继承韦某的遗产,原告覃某于2018年5月2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并没有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郑某在继承韦某的遗产范围内,清偿韦某欠下原告覃某的借款25.5万元。郑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什么是夫妻债务?要不要还?

关于夫妻债务,承办法官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韦某生前私自向外借债,对此妻子并不知情,且借款查明没有用于家庭支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韦某的个人债务,郑某原没有偿还责任。但根据《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故韦某去世后,其妻子郑某继承了韦某的全部遗产,应当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韦某生前所欠借款。

通讯员:黄海欣

原标题:《丈夫生前私自借债,妻子需要偿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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