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环境日】助力保护生态环境 蒙自法院在行动

2020-06-07 03:56
云南

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

今年六五环境日主题是“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

助力保护生态环境,蒙自法院一直在行动!

通过执法办案、普法宣传,广泛传播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号召社会各界积极自觉行动起来,为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决战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携手共建美丽中国贡献力量。

用一个视频进行详细解读:

在世界环境日来临前,蒙自法院将法治宣传工作融入日常审判执行中,积极向当事人宣传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当事人环保意识。

该院将所有的垃圾桶华丽变身,贴上了垃圾分类标签,开启垃圾分类新时代,让更多的群众了解并参与到垃圾分类的行动中来。

结合蒙自市创建文明城市,蒙自法院志愿者进入社区,为包保片区清理主要街道沿街商铺存在的小广告,保障环境卫生整洁,并向社区居民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宣传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树立保护环境的理念,引导群众积极参与到环境资源保护的队伍中,为建设“美丽蒙自、活力蒙自、荣誉蒙自”贡献自己的力量。

环境保护应怎么做

作为践行节能环保理念的新时代人,我们深知“青山绿水就是金山银山”,让我们通过我们自身的影响力,呼吁更多人从以下几点来履行环保责任,共建美丽中国!

Q节约水资源,生活中应怎么做?

A

随时关上水龙头,别让水白流。尽量使用二次水。例如,淘米或洗菜的水可以浇花;洗脸、洗衣后的水可以留下来擦地、冲厕所。

Q

选择适当交通工具出行

A

出行尽量选择公交车、地铁、自行车,少开私家车,减少尾气排放。

Q

节约用电

A

家中所有的电器使用完要随手关闭电源,不要让电器长时间处于待机状态。

Q

珍惜纸张

A

废纸是我们生活中,浪费最严重的资源。平时使用后的纸张,报纸,书刊,建议都进行分类,用过一面的纸可以翻过来做草稿纸、便条纸,或自制成笔记本使用;过期的挂历可以包书皮。

Q

废电池的处理

A

在日常生活中,使用电池的地方越来越多。从电视机、空调遥控器,处处都要电池。随之而来就发生了电池的处理问题,建议大家把平时丢弃的废电池收集起来,作不可回收物品处理。

环境保护法律知识

2014年4月24日修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今天,我们和大家一起学习一下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知识,提高群众环保意识和司法维权意识,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司法保障氛围。

设立宗旨

地球是人类和其他物种的共同家园,然而由于人类常常采取乱砍滥伐、竭泽而渔等不良发展方式,地球上物种灭绝的速度大大加快。生物多样性丧失的趋势正使生态系统滑向不可恢复的临界点,如果地球生态系统最终发生不可挽回的恶化,人类文明所赖以存在的相对稳定的环境条件将不复存在。

世界环境日的意义在于提醒全世界注意地球状况和人类活动对环境的危害。要求联合国系统和各国政府在这一天开展各种活动来强调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的重要性。

政府责任

《环保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26条规定: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监督管理

《环保法》第10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24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监测制度

《环保法》第17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污染防治

《环保法》第44条规定: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公益诉讼

《环保法》第58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按日计罚

《环保法》第59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END

编辑丨车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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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世界环境日】助力保护生态环境 蒙自法院在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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