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代销模式下 公司的货款该找谁要?

2020-06-06 03:15
安徽

案 情 简 介

某机床公司诉称,该公司与夏某存在机床买卖关系,截至2019年9月,夏某尚欠货款42万元,并出具欠条,后经多次催要,仅归还1万元,余款41万元至今未付。

夏某辩称,其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所有合同都是公司盖章,自己只是公司的代理人和经办人;出具欠条是因为公司不供货给自己,自己被客户催的太紧,同时在外面的货款也没有收回,公司要取消自己的代理人资格,方才出具。

争议焦点

双方是买卖合同关系还是代理人关系?

法官说法

本案是博望地区一种特殊的销售模式引起的纠纷,即被告持有盖有原告公司公章的合同自己联系需方,并与需方洽谈价格,自己在合同经办人处签名。合同签订后,原告公司向需方发货,需方的货款部分汇给公司,部分由被告收取。被告在销售过程中获取差价或提成,定期与公司进行结算,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不支付工资。

本案中,被告虽然在空白合同的经办人处签名,但从合同相对方的选择,价格的约定,货款的收取等方面看,被告将公司的货物出售,收取货款后与公司进行结算出具欠条,与公司已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也即我们通常说的“代销”,故被告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向原告公司还款。

博望区法院据此依法作出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后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决。

2020第156期(总1226期)

来源:博望法院

原标题:《以案释法| 代销模式下 公司的货款该找谁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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