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非法捕猎“三有动物”?结果自己被“捕”了!

2020-06-05 16:30
四川

小伙伴们

今天是世界环境日

在昨天的新闻发布会上

白皮书中提到的三有保护动物

引起了现场记者朋友的关注

在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中

有这样一起案件

一些不法分子,受利益驱使

偷偷摸摸猎捕青蛙

案情回顾

2019年5月,被告人周亮等五人在均无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共谋到什邡市隐峰镇田间,采取强光照射致使青蛙不动后进行捕捉的方式猎捕青蛙。在猎捕过程中,五被告人被公安局民警现场挡获,经清点,共猎捕青蛙活体77只。

经鉴定,捕捉的77只动物物种名为:无尾目、蛙科、林蛙属、黑斑蛙,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其物种的整体价值为100元/只。

有小伙伴就好奇了

大熊猫、东北虎、金丝猴、中华鲟这些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不能抓,那么我们常见的麻雀、青蛙、野鸡、野鸭、野兔可没问题吧?

NO!NO!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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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可都是三有保护动物!三有保护动物即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法》保护的。

注意!注意!

中院君要开始普法了!

抓青蛙也犯罪?

是的,有一种罪叫“非法狩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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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规定,非法狩猎“三有”陆生野生动物1只以上就属于违法行为,20只以上的就可以刑事立案,50只以上的,为重大案件;100只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什么是“三有”保护动物?

“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即野生动物保护法中规定的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我国《刑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受保护野生动物包括: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刚才说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三类。

原国家林业局2000年颁布的《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包含了约1700多种三有陆生野生动物。一些野生动物虽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一级、二级野生动物,但进入了“三有”保护动物名录,同样受到保护。常见的“三有”保护动物有:麻雀、壁虎、青蛙、野兔、刺猬、竹鼠、菜花蛇、野猪、鹌鹑等等。

相关法律法规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就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的情形。

没有需求就没有交易!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戮!

拒绝滥食就远离病毒!

在此,中院君呼吁广大市民

请对猎捕“三有动物”说“不”!

保护野生动物!

守护生态环境!

原标题:《【以案释法】非法捕猎“三有动物”?结果自己被“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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