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露天焚烧杂草、秸秆、垃圾等 “烧荒”行为的通告

2020-06-05 03:25
山东

为切实做好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杂草、垃圾等“烧荒”行为,有效防治大气污染,提高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我区禁烧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焚烧农作物秸秆、落叶、杂草、垃圾等“烧荒”行为严重污染大气环境,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影响交通安全,同时也影响我区的环境形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地点进行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落叶、杂草、垃圾等“烧荒”行为,禁止向河道、沟渠抛弃农作物秸秆、落叶、杂草、垃圾等不良行为。对发现的上述行为,请及时向街道、园区、生态环境分局、公安分局、海洋渔业和水利局举报。

二、各街道办事处和园区管理部门是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对禁烧工作要宣传到位、防控到位,要全面巡查,建立严密的禁烧责任网络,实行网格化管理,实行 24 小时巡查制度,要切实做到不留漏洞、不留死角、有烟必查、有灰必罚,严厉杜绝焚烧秸秆、杂草、落叶现象。

三、发展软环境保障局、生态环境分局、公安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海洋渔业和水利局等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能,加大工作力度,形成工作合力。

四、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焚烧秸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不听劝阻,故意“烧荒”,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过失造成前者情形并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禁止“烧荒”是全体公民一项义不容辞的责任,希望广大市民相互转告,从现在做起,从自身做起,积极抵制、报告焚烧秸秆、落叶、杂草、垃圾等违法行为,自觉维护我们美丽的家园,共同守护好我们的一片蓝天。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监督露天“烧荒”工作,投诉、举报一切 “烧荒”的违法行为。举报电话:生态环境分局:5331411,公安分局:5308623。

特此通告。

区生态环境分局

2020年6月1日

编辑|王文萱

审核|于彬

原标题:《关于禁止露天焚烧杂草、秸秆、垃圾等 “烧荒”行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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