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人索要误工费引争议,交通法庭法官情法并施促和解

2020-05-31 03:15
安徽

年过七旬的老人,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害后主张误工费,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当涂法院交通法庭法官通过情法并施双管齐下,妥善化解了这场争议。

案情回顾

2019年7月,孙某驾驶汽车过程中与张某驾驶的变型拖拉机相碰撞,造成孙某与其车上的朱某、李某以及张某四人不同程度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通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年已七旬的朱某构成十级伤残,李某也受伤严重,需要长时间休养。事故发生后,张某与孙某等三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协议中约定张某赔偿1.4万元,张某先行赔付1万元,还欠朱某4千元。赔偿的钱不足以支付孙某等三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张某拖拉机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遂朱某、孙某及李某分别将张某和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18万余元。

审理过程

交通法庭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考虑到两起案件的当事人属于同一事故,本着维护当事人权益的角度考虑,力求通过调解方式将两起案件合并化解。但某保险公司对朱某主张的误工费存在异议,由于朱某事故发生时已经72周岁,其虽表示自己平时在家种田,具有劳动能力,可是不能提供任何证据,被告方认为朱某的误工费无依据。原告方对于被告方提出的异议并不认可,对给出的赔偿金额也不满意,不愿接受调解。双方在朱某误工费的问题上产生了较大争议,很难达成一致意见。

鉴于原、被告双方对其他损失争议不大,李昭平法官安抚朱某情绪之余,从法律角度对其主张的误工费进行针对性释法。向其解释事发时她的年龄已超过法律规定的退休年龄,如果一定要主张自己存在误工损失,就必须提供确切的证据,若没有相关证据就不能支持她的诉讼请求。在法官提出合理解决方案后,朱某转变了态度,主动放弃了误工费。随后李昭平法官多次与保险公司负责人交谈,从人道主义角度劝说保险公司多考虑朱某的年纪和受伤情况,希望可以为朱某多争取一点赔偿金。面对如此为民的法官,保险公司让步了,同意在原有的赔偿金额上增加3000元。

审理结果

5月25日下午,双方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由某保险公司一次性赔付朱某9.7万元、孙某及李某2.8万元,张某要支付朱某先前赔偿协议中剩余的4000元。这起交通事故纠纷圆收场。

太阳与向日葵

法官提醒

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受到伤害就医治疗或休养期间无法进行生产劳动和获得报酬所产生的实际损失,包括受害人因此而未获得的工资、奖金、津贴、其他补贴等。年满60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害后,若要主张误工费,就必须提供相关证据证明。

撰稿:陆 菲

原标题:《七旬老人索要误工费引争议,交通法庭法官情法并施促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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