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普惠金融税收优惠政策延期了!快来看看问题集锦及注意事项

2020-05-30 02:48
重庆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的普惠金融服务,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日发布《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对多份文件中规定于2019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现将小微金融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涉及到的主要文件列表如下:

为更好帮助大家理解上述公告,

小编已经为您整理好了七个问题,

一起来看看↓↓↓

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方面

1.我公司是一家银行,今年疫情期间我公司为进一步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向部分农户、个体工商户提供了小额贷款,请问目前此项利息收入在税收上有什么优惠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同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规定,对规定于2019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因此,如你公司符合上述政策要求,可以在2023年12月31日之前继续享受对应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同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等税收优惠。

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方面

2.我公司是一家经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疫情期间,我公司向农户提供了小额贷款服务,公司目前非常关心(财税〔2017〕48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到期后是否延续,优惠内容是否有所变化?

答:根据《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规定,《》(财税〔2017〕48号)中规定于2019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因此,你公司可以继续按照财税〔2017〕48号中规定,对在2023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此部分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同时财税〔2017〕48号文件中规定的其他优惠事项没有变化。

3.我公司是一家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想请问一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何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执行。同时根据《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规定,对规定于2019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因此,你公司若符合文件规定,可继续按照财税〔2017〕48号文件规定,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予以扣除。

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方面

4.我公司是一家银行,今年以来向部分小微企业提供了贷款服务,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发展,请问一下文件中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应当如何享受,是否需要提供相应资料?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该文件同时规定,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同时根据《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规定,对规定于2019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因此,你公司如符合文件规定,可以继续按照上述要求享受税收优惠,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等申报数据,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同时将相应资料留存备查。

支持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方面

5.我公司是一家融资担保机构,2020年以来,我机构为部分小微企业借款提供了融资担保,取得了部分融资担保收入,由于财税〔2017〕90号规定的优惠截止时间是到2019年12月31日截止,所以今年我公司暂时就按照适用税率缴纳了增值税,请问现在我公司现在应该如何享受优惠呢?

答:根据《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规定,对其中规定于2019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同时规定,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因此,你公司可继续按照财税〔2017〕90号文件中规定的内容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对于在2020年第22号公告发布之前已经缴纳的增值税,可以申请递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小微企业金融支持方面

6.我公司是一家银行机构,2020年我公司为部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了小额贷款服务,根据财税〔2018〕91号的规定,我公司取得的此部分利息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请问在享受免税的方式上,有什么具体要求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的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一)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第(一)种方式符合条件的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的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超过150%部分的利息收入,按照规定全额缴纳增值税;对于第(二)种方式符合条件的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的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超过150%部分的利息收入,仅就超过部分缴纳增值税。

同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五条规定,自2019年8月20日起,将上述“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修改为“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7.我公司是一家银行机构,在2020年我公司为部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了80-800万不等的小额贷款,请问不同额度的小额贷款在税收优惠的享受上是否有所不同?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的规定,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同时规定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或者没有授信额度,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继续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的规定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公告颁布之后,其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对于以上规定,可以做以下总结。

(一)单户授信100万及以下的,只要是金融机构,取得的对应贷款利息收入均可免征增值税。

(二)单户授信100万以上的,1000万及以下的,除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之外,其他的金融机构必须通过银保监会“两增两控”考核,且应选择财税〔2018〕91号第一条规定的两种方式之一适用免税。

来源:经开税务

原标题:《小微普惠金融税收优惠政策延期了!快来看看问题集锦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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