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香法苑 | 读《情理法与中国人》有感

2020-05-24 02:26
河北

书籍是人类进步的阶梯。阅读让人获得力量,读书使人获得自信。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倡导终身学习理念,引导广大干警好读书、读好书,通过遨游书海、攀登书山,丰富内心世界、提升能力素质,加强文化建设、打造书香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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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情理法与中国人》有感

岳慧卿

如曾宪义先生在序言中所言,本书是“以思想理论来阐述制度,又以制度规范来印证思想理论”。通览此书,一幅“人情、天理、国法”三位一体的中国古代法图景在脑海中勾勒成形。本书以事例入手,深入浅出的总结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主要旨趣、特征和规律。其中,在论述法的作用时,讲述了“集市之兔”的事例:野地里有只兔子在跑,成百上千的人都去追猎,都想抓到手;集市上到处挂着兔子,却连盗贼都不敢随便去拿。这是古时中国人关于法的作用或法的必要性的最常见的比喻。正因为野地里的兔子“名分”未定,也就是法律上的所有权没有确定,而后者早已有“主”了。即法的作用之一为“定分止争”。

本书中 “情”“理”“法”释义,“情”:本书中更多的表达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同情通情。“理”:即“天理”,其内容实指伦理道德的原则规范,“理”实际上就是“礼”,理与礼出于情又要节制指导情,这便是情与理交融统一的情理。“法”:在古代中国,法作为宽泛而积极的方面,表现为礼,而礼以情为基础,是理的直接表现,因此,它就被包含在情理中了,而仅余下刑,体现了法的消极面,在礼治秩序中的作用只能是尽末位的辅助性功能。情理法在中国的人际关系互动和社会秩序整合中,情为基础,理为本,法为末。虽然今天倡导法律是正义的化身,但中国人的心中,对于法的理解,还是根植于它是刑罚,是维护社会治安的最后手段。

本书的实践意义。之一,正确而严格的适用法律是公正判决的基础,但是中国社会关系的“乡土性”、“熟人性”以及中国人自古以来就深刻烙印的传统文化背景,让中国的法官断案时不得不多考虑一份情理,情理不同于人情。作为法律职业者,法官既要按照法律职业思维去思考案件,同时也要考虑案件处理结果的社会影响力,这种社会影响力可能与职业法律思维的结果产生冲突。当然“合法性”仍是法律的首选,但更愿意基于中国传统文化和现实背景来看待法律问题。强调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三者统一。之二,整本书不管是讲法,还是讲情、讲理,都离不开中国传统思想——封建伦理道德的影响与约束,都是基于此建立起来的一套情理法体系。中国人在制定法律时,要尊重咱们自己历史的思想传统,对中国传统文化的情理精神进行现代化的改造与转化,发扬中国世俗文化特质的积极的方面,因地制宜,不再轻视自身带有的“中国化”特征,不仅因为无法避免,更是中国法律合法合理的现实需要。也许才会真正让老百姓感到,法就在身边,法并非高大上,它是合情合理的,它是是情理法兼顾的,它是能够让老百姓相信的。

最后,以一句话结束我对本书的总结。在这片广袤的大陆上,我们的祖先发展出了一套看似矛盾,却无时无刻不相辅相成的法律文化,用她特有的方式追求着一个和平稳定、秩序井然的社会。

(作者系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法官助理)

策划部门:教育培训处

原标题:《书香法苑 | 读《情理法与中国人》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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