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哥说法第32期:青少年犯罪,谁来买单?
本期简介
本期《尉哥说法》从两起青少年涉疫情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说起,和大家一起来探讨预防青少年犯罪这一话题
案件回顾
主:在今年的第一期节目里,尉哥就曾提到过,我县侦破了两起涉疫情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不知道这几起案件最后是怎么处理的呢?
尉:我想说的也正是这两个发生在我县境内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案发时间呢,也都是在今年的2月初,也正是我国疫情防控最紧张的时候,各地对于口罩的需求量是巨大的。于是,谢某某就利用“闲鱼”这个交易平台,发布虚假的大量出售口罩的信息,再以收取定金和运费为借口,骗取了他人1万余元;另一个案件的尹某某就是利用微信这个平台,用同样的方法,也骗取了他人1万余元。最后呢,受害人发现被骗以后,就报警了,外地的警方通过网络技术侦查手段确定了作案地点,于是将案件线索移交了我们双峰县公安局,案件很快就被侦破,两名被告人也被缉拿归案。到案后,这二人对于犯罪事实也是供认不讳,很快就以涉嫌犯诈骗罪被提起了公诉。
主:那这样看来,他们作案的手段也并不高明嘛,现在我们的网络平台都是实名制的,而且所有的交易记录和流水都是可以被监控的,肯定是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的。那最后这两个案子法院是怎么判决的呢?
尉:这两个案子除了都是涉疫情的网络诈骗案以外,还有一个特殊之处。这两名被告人都是未成年人,都还只有17岁,而且其中有个孩子还是一名在校的学生。
主:啊?不是吧,两名17岁的孩子,这么小的年纪就开始动歪脑筋,搞电信诈骗了?居然还有一个是在校学生?我简直不敢相信。
尉:我们在受理这两个案件之后,也是和你一样的心情,既痛惜、又惋惜。近四年来,我们双峰法院审理电信网络诈骗案共163件,一共判处了333人,其中被判处5年以上的有76人,被判处十年以上的有53人,等于说有近半数的被告人都被判处了5年以上有期徒刑,从来就没有判过一例缓刑,这些都可以反映出我们双峰法院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是相当大的。但是这一次,面对这两件网络诈骗案,面对这两个孩子,我们破例了,鉴于他们认罪认罚,主动退赃,又是初犯、偶犯,为了挽救他们的人生,再给他们一次重新选择未来的机会,我们给这两个孩子判处了缓刑。同时,我们也在反思,为什么在如此严苛酷刑的形势下,居然还会有青少年在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的违法犯罪活动,所以对于预防青少年犯罪,到底还有哪些是需要我们去做的呢?
既然说到这里了,那我们今天就不妨来好好探讨一下预防青少犯罪这个话题吧。
尉:嗯,好的。那首先呢,我们就先来学习一下,我国刑法对于青少年犯罪有哪些特殊的规定。第一个呢,就是刑事责任年龄,大家都知道未满14周岁的人是一概都不承担刑事责任的,也就是说未满14周岁的孩子不论你做了什么事,都不会受到刑事处罚,这体现的是对少年儿童的一种特殊的保护。还有一点也是大家都知道的,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就应当负刑事责任,自己要对自己的行为完全负责。
主:那如果是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呢,那这中间的怎么算?
尉:嗯,这一点大家可能就不太清楚了。我国刑法也规定了: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罪、抢劫罪、贩卖毒品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就应当负刑事责任。所以这是一个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14周岁至16周岁的人只有犯上述8种罪名的,才追究刑事责任,犯其他罪的一概不追究。
主:噢,明白了,未满14周岁一概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要负完全刑事责任,14到16周岁之间的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只有触犯8种后果特别严重的罪时才承担责任。
尉:嗯,说得没错。同时,法律也规定了,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的时候未满18周岁的人是不能适用死刑和死缓的;还规定了对于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如果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那么是应当对其宣告缓刑的,这是没得选的,只要其符合条件就一定要判缓刑,也正是基于这些法律的规定,我们法院对于前面提到的两个未成年诈骗犯,都依法宣告了缓刑。
主:嗯,其实通过这些法律上的特殊规定也可以看出来,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是坚持以教育挽救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是希望给未成年人更多改过自新的机会,重新回归校园回归社会。
尉:是的,我国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一直是不遗余力的,所有的违法犯罪行为,只要是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那么一律都是要从重处罚的,这是没有例外。
主:虽然我们的法律更多强调的是保护未成年人,但是,我们在网上也经常能听到不同的呼声,特别是每当有未成年人实施恶性凶杀案件时,网上就会有不少的疑问,说为什么我们的法律不能制裁这些恶魔呀?难道就因为他们是未成年人就可以为所欲为吗?对此,尉哥你怎么看呢?
尉:你所说的这个问题从表面上看,确实是一个尖锐的社会矛盾。一方面我们在不断强调要加强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而另一方面犯罪低龄化又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每年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案件数量都是在缓慢递增的,特别是那些未成年人实施的恶性的凶杀案,总能在网上掀起一阵要求加强对于打击未成年人犯罪打击力度的呼声。
主:是的,比如去年10月,大连市的10岁女孩王某下课回家途中遇害,身中7刀。当晚,警方就在同小区内抓获年仅13周岁的男孩蔡某某。因蔡某某未满14周岁,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之后其仅仅被收容教养。我记得当时这个案件就引起了网民们的愤慨,我现在想起这个事情,心里都在瑟瑟发抖,对于这个10岁的小姑娘以及她的家人来说,真的太不公平了。
尉:嗯,你说的这个案件我相信大家都还有印象的,其实近年来,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事例越来越多地曝光于公众面前,部分事例中未成年人的犯罪手法残忍、恶劣、确实是触目惊心。所以就有人呼吁取消刑法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保护,要求一视同仁;也有不少人大代表、法律人士提出建议,要求修改法律,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比如说从14岁降低到13岁或者12岁,以此来应对犯罪低龄化日益凸显的社会现象。
那尉哥你怎么看待这个问题呢?
尉:我个人觉得呀,未成年人犯罪以及犯罪低龄化应该是一个社会问题,而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取消刑法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保护也好、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也好,或许并不能从根本上去遏制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如果仅仅是依靠法律的震慑作用,那只能治表,不能治根。所以,我们不能把犯罪低龄化的现象,归责于我国刑法对于未成年人特殊的保护制度,而是要从根本上去思考是什么原因导致越来越多的青少年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就拿我们双峰来说吧,2017年我们法院共审理了10件涉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2018年是13件,而到2019年就有26件,在这49个案件中涉及盗、抢、骗的就共有35件,也就是说这其中绝大部分未成年人的犯罪动机都是奔着钱财而去的。
主:噢,明白了,这其实就是反应出犯罪低龄化的根本原因,或许就是一些青少年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金钱观,所以才逐渐走向了犯罪道路。
尉:嗯,说得没错。我也分析了我院近年来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发现其背后都有不少的共同点。有不少都是父母离异的;还有一部分呢,是留守儿童,也就是父母长期不在身边的;还有一些是长期被家长过于溺爱的;而还有一些就是长期被家庭暴力或者是被放任自流的。这些都反映出,青少年开始走向迷途时,最先出现问题的环节往往就是家庭教育的严重缺失。在这里还想跟大家讲这样一个案例,有一个小男孩,他的父母因为感情不和离婚了,父母亲也长期在外地各自经营生意,父母提供给他的物质条件还是非常好的,他呢也被送去私立学校读寄宿,自己也非常上进,成绩一直比较好,但是第一次高考没有发挥好,没有考上心仪的一流大学,只考了个一般本科,非常要强的他选择了复读。结果第二次高考,他发挥更差了,连一本都没考上,只够读二本,这一次他心态崩溃了,无处倾诉的他选择了一个错误的方式宣泄自己的情绪,一夜之间他砸了三家商铺,并拿走了商铺内的财物,最后他因犯盗窃罪被诉至我院。在法庭上痛哭流涕的不仅是这个男孩,他的父亲和母亲也流下了悔恨的泪水,后悔因自私而导致家庭破裂,也后悔因追逐名利而疏忽了对孩子的关爱和陪伴,现在哪怕赚了再多的钱,也弥补不了孩子犯下的这次罪过。
主:实在是太让人惋惜了,真是一失足成千古恨,那最后这个案件怎么判的呢?
尉:这个案子我们还是给这个男孩判了缓刑,再给他一次机会,让他继续回到学校去追逐自己的青春梦想,我们法官也鼓励他放下包袱,战胜高考。同时他的父母也商量好了,轮流回来守着孩子陪读,弥补那些缺失的家庭教育。
主:嗯,这真是一个让人欣慰的结局。聊了这么多,其实我们也应该发现,家庭、学校和社会才是预防青少年犯罪最有效的屏障,而司法保护是保障,只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最后一道防线。好了,由于时间的关系呢,这期的节目又要跟大家说再见了,感谢尉哥又给我们分享了这么多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法律知识。如果大家对我们的节目,还有一些好的意见和建议,可以关注我们双峰县广播电视台的微信公众号智慧双峰APP,和我们一起来互动交流,同时呢,大家也可以拨打我们的热线电话,6668818联系我们。
尉:嗯,那在节目的最后呢,还是要再次提醒大家,虽然目前我们的疫情已经得到了有效的控制,大家的生活也开始恢复正轨,但是我们还不能掉以轻心,“外防输入、内防扩散”的措施还是要继续坚持。好了,如果大家有相关的法律问题需要帮助的,可以关注我们双峰县人民法院的微信公众号,给我们进行留言,我会在以后的节目中来给大家进行解答。谢谢大家。
下期再见
供稿:朱 尉
编辑:谭浩宇
审核:肖民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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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尉哥说法第32期:青少年犯罪,谁来买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