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细节】法律文书中不可忽略的标点符号

2020-05-17 02:32
辽宁

从事审判工作,撰写法律文书谁也无法回避,一份好的法律文书不但是工作质量的保证,更是个人法律素养、职业能力的体现。咬文嚼字,字斟句酌,反复修改、校对应该是大家对待法律文书的常态。但是对于标点符号的应用,不知是否引起了大家足够的重视?符号虽小,却也关乎法律文书质量和审判人员的职业形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共同发布并于2012年6月1日实施的《标点符号用法》规定,标点符号一共有17种,分别是:句号、问号、叹号、逗号、顿号、分号、冒号、引号、括号、破折号、省略号、着重号、连接号、间隔号、书名号、专用号、分隔号。在审判实践中,法律文书写作中常见的标点符号使用错误的情形主要集中如下在几个方面。

如何正确引用法律名称

1.如果是引用法律名称的全称,应加上书名号。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2.如果是使用简称就可以(注意是“可以”不是“应当”)不加书名号。例如:修订后的刑法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如何正确引用法条内容

1.如果引用法条原文的内容时要用冒号和引号。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2.如果引用法条时是用自己的话进行表述则用逗号。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文章结构层次序数及标点符号

1.文章的第一层使用“一、二、三……”,标点符号要用“、”。例如:“一、”“二、”“三、”。

2.文章的第二层使用“(一)、(二)、(三)……”,“( )”之后不再使用标点符号。例如:“(一)”“(二)”“(三)”。“(一)、”是最常见的错误之一。

3.文章的第三层使用“1、2、3……”,标点符号要用“.”,而不是“、”,这也是最常见的错误之一。

4.文章的第四层使用“(1)、(2)、(3)……”,“( )”之后也不再用标点符号。例如:“(1)”“(2)”“(3)”。

三种序数间标点符号的使用

1.使用“首先”“其次”“再次”表示顺序时,用的是“,”,不能用“、”。例如:“首先,” “其次,” “再次,”。

2.使用“第一”“第二”“第三”表示顺序时,用的也是“,”,不能用“、”。例如:“第一,”“第二,”“第三,”。

3.使用“一是”“二是”“三是”表示顺序时,一般不用标点符号。例如:“一是合议庭成员密切配合、通力合作”。

文章标题标点符号用法

文章内部的标题,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二、三级标题的末尾,不管是居中标题,还是缩两格单独成行的标题,一般都不加标点符号。例如:“一、案件的由来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一、案件的由来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就是常见的两种错误用法。

概数及缩写表示集合群体意义的词语不能用顿号分隔

1.在给当事人做笔录时,需记录一些连当事人也记不清的概数,如将“对方能有三四个人来打我,”记成“对方能有三、四个人来打我,”就是错误的。

2.一些缩写的表示集合群体意义的词语,因这些词之间结构紧密,故不能用顿号分隔开来,如“公检法”不能写成“公、检、法”。

并列词语之间不能使用逗号

例如:“本院一共有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等六个民事审判庭”,不能在这些词的中间使用逗号。

使用标点符号是有一些小技巧的。比如,第一,不会用或拿不准的标点符号就不用。标点符号有很多种用法,尽量用自己有把握的用法。第二,查书籍和文件。已经出版的书籍、指导案例、司法文件等已经过专门人员的审校,只要从这些资料中找出相同的例子,然后照着用,一般也不会出错。

原标题:《【把握细节】法律文书中不可忽略的标点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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