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名下机动车怎么分?

2020-05-15 20:44
广东

机动车在夫妻共同财产中

占有较大比重,

因此在离婚财产分割时,

夫妻共有机动车

经常成为纠纷的焦点。

那么机动车在离婚诉讼中

应如何分割?

01

女方父母陪嫁的车辆

应定性为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离婚时不宜分割

李女士与纪先生准备结婚,在登记前一周,李女士父亲给其28万元购车。后来,该车登记在男方名下。因李女士认为男方存有严重欺骗行为,双方婚后并未共同生活。李女士要求离婚及返还车辆。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独生子女已成为城市家庭结构的主要形式。在这种家庭结构下,女方父母往往在女儿出嫁前陪嫁一定的财产,并已成为当今社会普遍的社会习俗。关于陪嫁物的法律性质,在婚姻登记前的陪嫁物,应认定为是女方家人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属女方个人财产,若离婚仍是女方个人财产;在结婚登记后陪送,女方家人若未明确是对某方的个人赠与,则认为是对夫妻的赠与,属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婚后赠与,男女双方可约定各自所有,或共有。因此,婚前陪嫁物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在这个案子里,父亲在女儿婚前为其购买了28万元的汽车,故该车在性质上属于女方陪嫁物,且系婚前陪嫁财产,在婚前李女士就已经取得了车辆所有权,因此其应属李女士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属于婚后共同共有的财产。

02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机动车

可以通过协商方式予以分割

解女士与刘先生通过相亲认识,谈恋爱没多久便结婚了。婚后,两人经常因琐事争吵,夫妻感情不和。解女士要求离婚,当时双方共同财产共806.7万元,其中包括两辆小轿车。庭审中,解女士与刘先生对车辆价值进行协商,双方同意一人拿一辆车,并给对方一半车款。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婚后双方共同购买的机动车,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予以分割,分割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以确认。

03

夫妻均不主张车辆所有权的

可以分割其所卖价款

陈女士与李先生育有一子一女,两人因性格不合,争吵不断,夫妻感情破裂。两人共同财产中包含一辆小型普通客车,两人均不主张车辆所有权,故法院判决两人平分车辆的实际出售价款。

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标准。双方均同意离婚,人民法院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双方均不主张房屋和车辆的所有权,双方可对房屋和车辆实际出售所得价款进行等额分割。

04

机动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

可归使用一方所有

并向另一方进行折价补偿

王女士与李先生因感情不和离婚。婚前,王女士变卖了自己的一辆车,婚后,两人共同购买了一辆新的小轿车,车辆登记在李先生名下,并由李先生占用。王女士称该车是由自己婚前变卖的车款购买的,故车辆应归其所有。

车辆到底是王女士的个人财产还是双方的共同财产呢?法院认为,机动车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但购买时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财产分割时,机动车可归使用一方所有,并向另一方进行折价补偿。该车辆的市价现为2万元,由于李先生占用了该车辆,故应付给王女士1万元补偿。

一般来说,针对夫妻婚后共同出资购买、注册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机动车,关于机动车的归属法院一般会听取双方的意见,如果能协商一致,便会按双方一致的意思来确定车辆所有权的归属。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法院则会依照法律规定,参照机动车对当事人的作用、重要性等因素,判定机动车的归属,同时给予另一方折价补偿。

05

他人购买但登记在

夫妻一方名下的机动车

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夫妻婚后购买或与他人共同出资购买,车辆注册登记在他人名下,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也很多,比如,夫妻与父母共同出资或单纯由夫妻出资购买,但车辆登记在父母名下;或将夫妻共同购买的营运车辆挂靠在公司名下;还有的已经签订了买卖合同且车辆也已经交付,但尚未进行过户登记手续……

一般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他人出资购买机动车并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如果登记的一方确实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机动车系他人出资购买,只是登记在其名下,那么应当认定该机动车并非夫妻共同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离婚纠纷中没有驾驶证的一方也能取得机动车所有权

驾驶证只是有资格驾驶车辆的证明,夫妻一方没有驾驶证的可以在日后考取,并不因此就必然丧失机动车的所有权。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了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处理原则:"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具体到机动车的处理上,如果女方确实因为自身或者照顾孩子的需要,请求取得机动车的所有权的,法院应予支持。

实践中也出现过这样的案例。夫妻离婚之时,双方对孩子归女方抚养达成了一致意见,但对机动车具体应该归谁有争议。男方表示自己租住的房子离单位很远,需要机动车作为代步工具,主张自己取得机动车的所有权,给付女方价款。女方表示,自己租住的房子离孩子的学校距离也很远,自己需要每天接送孩子上学,没有机动车的话会给自己和孩子造成很大的不便,也主张自己取得机动车的所有权,给付男方折价款。法院审理后,本着照顾子女权益的原则将机动车的所有权判归女方所有,由女方支付男方一定的折价款。

如果没有驾驶证的一方取得机动车的所有权,机动车的过户问题如何解决?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作废,并在办理转移登记的同时,补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来源:根据法信平台、法务之家、沈志先《婚姻家庭案件审判精要》、孙国鸣《离婚纠纷法律精解、判例分析与诉讼指引》整理。

原标题:《离婚时,名下机动车怎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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