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投资政策——税收优惠政策摘要篇

2020-05-15 02:52
广西

(一)广西自治区级规范性文件中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民营企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民办学校用于教学及科研业务的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非公有制工业经济发展的意见》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对从事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项目给予税收优惠:

①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③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④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⑤从事为中小企业担保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经自治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审核,税务机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免征三年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特色名镇名村发展的意见》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或者设立专项的农村公益基金会,用于建设农村公益事业项目的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新入驻特色名镇名村的大型商贸企业,自营业当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

●在特色名镇名村投资兴办旅游等企业,符合政策条件的均可享受西部大开发等税收优惠政策。

●对确有困难的旅游企业(含景区、饭店、旅行社),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予以免征房产税。

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区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技术先进性服务外包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③技术先进性服务外包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糖果休闲食品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符合《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规定的糖果休闲食品企业以及进入糖果休闲食品产业园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进入糖果休闲食品产业园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意见》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自2012年起,在广西区内注册登记并开展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业跨越发展十大行动计划的通知》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国家颁布实施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所得税优惠目录中的专用设备,其投资额的10%,可从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在广西投资新办的法人工业企业,从其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5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国家级贫困县新办符合国家鼓励类条件的法人工业企业,从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免征5年、减半征收5年”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8.《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进入广西物流领域的实施意见》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从2013年1月1日起,区内注册的且进驻保税物流体系和“无水港”经营的新办民营物流企业,其主营业务符合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50%以上的,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之日的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5年。

●民营物流企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指导民营物流企业用好国家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等政策,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

9.《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发展的若干意见》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非公有制企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0.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垃圾废弃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实施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垃圾废弃物的项目,经过工业管理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水泥窑协同处置垃圾废弃物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生活垃圾处理项目采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泥窑协同处置工艺,水泥窑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企业从事上述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水泥生产企业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等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1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民族自治区域税收政策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于提供第三方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和大宗商品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困难减免申请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减免。

1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支持工业企业主辅分离,其自用房地产缴纳的房产税,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征或免征。

1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生态经济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加工贸易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对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项目列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加工贸易企业,截止2020年12月31曰,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免除地方分享部分,实际税率为9%。

●对36个重点产业园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暂停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对自治区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相关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工业项目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相关标准的50%执行。

15.《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对获得省级及以上科技奖励的人员,其配套奖励资金依法落实税收减免政策;不符合减免规定的,凭有关报税凭证给予财政补助或创新券。

●对经认定或备案的众创空间,依法落实研发仪器设备加速折旧政策和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对众创空间符合条件的进口研发仪器设备,依法落实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全面落实降税减费政策,建立落实国家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股权激励和分红、技术服务和转让税收优惠等激励政策的督查机制。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奖励支持,全面落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所得税政策。

1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珠江—西江经济带(广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鼓励支持国内外大型码头营运商、航运企业、现代物流企业到经济带开展业务,支持各类资本参与经济带港口开发建设。对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的新建码头项目加大用地、用林、融资等要素保障,优先安排自治区本级财政补助资金支持项目前期和建设,按实际情况给予50万—100万元的前期经费补助。对新建500吨级以上(含500吨级)泊位的码头业主,给予总概算30%的补助;对年吞吐量达到50万吨以上的港口运营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对投资经营港口码头,符合国家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关规定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港口码头用地,符合现行税法规定的,依法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符合现行税法规定的,依法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新设立的大中小型仓储类物流企业以及大型分拨、配送、采购、包装类物流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50%以上的,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新办的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新认定的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新办的实行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减半征收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及集成电路设计和生产企业。

●新办的符合产业支持方向的国家鼓励类工业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50%以上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7年减半征收。

●新办的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从开办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5年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对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企业,在其享受国家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期内,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对经济带内经批准开山填土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之月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第5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

●建立产业转移项目投产后的税收分享机制,即对从区外转移到我区的重大项目,在投产后3年内,转出地区仍可以分享该项目不高于30%的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税收,具体比例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由转出地区与项目所在地政府共同商定。

1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调整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原有政策口径执行。

●自2018年1月1日起,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其中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其他各项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扣除。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自2017年1月1日起,对境外投资者从我区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区内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自2018年7月1日起,在国家规定税额幅度内,将车船税中核定载客人数20人(含)以上的客车(包括电车)、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不包括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包括拖拉机)的适用税额分别降低至480元/辆·年、16元/吨·年、8元/吨·年、16元/吨·年和16元/吨·年。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5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1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对职业院校设立的,且具有独立法人性质的经营性实训基地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19.《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除符合农产品初加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外,自2018年1月1日起,对在我区新办的属于《广西农产品加工重点项目目录》范围的农产品加工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至2020年,免征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2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减免小额贷款公司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执行期限的通知》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在广西区内注册登记并开展业务,且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发放贷款所取得的收入不低于其收入总额的70%的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2019-202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21.《关于做好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对行业协会商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自脱钩之日起三年内给予免征。

22.《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进入广西物流领域的实施意见》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从2013年1月1日起,区内注册的且进驻保税物流体系和“无水港”经营的新办民营物流企业,其主营业务符合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50%以上的,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之日的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5年。

2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航业发展的意见》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2014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从事通用航空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属于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

24.《自治区台办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

<关于促进桂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设在广西且符合免税条件的台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采购大陆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符合西部大开发战略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国家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促进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及加快珠江—西江经济带发展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台资企业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2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大健康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对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企业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减按90%计入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非公立医疗机构用水、用电、用气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提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机构与公立养老机构同等受用水、用电、用气、有线电视收费等优惠政策。

(二)广西享有的我国特定区域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以及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可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2.《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另行发布。

●对西部地区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税收优惠的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以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下列货物从境外进入保税港区,海关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

●从保税港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出口关税,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保税港区运往区外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符合海关总署相关原产地管理规定的,可以申请享受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

注:1.本资料仅供参考,使用时请查阅政策文件原文;

2.所列政策文件因到期、清理等废止的,摘要条文自动失效。

来源:区投促局整理

原标题:《广西投资政策——税收优惠政策摘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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