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户”死亡,外嫁女能否继承遗产?
近年来,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实施,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惠农政策和补贴,针对农村困难户进行精准扶贫,由村委会发放补助款、生活物品、物资等给予扶持。扶贫本是好事儿,然而父母是“五保户”的刘某,却因遗产继承问题,与村委会闹上了法庭。接下来,就跟随小编一起看一下吧!

与村委会对簿公堂
刘某父母是西海岸新区某村的村民,1991年,刘某的父亲取得了宅基地使用权,在村里建造了三间房屋。2018年,刘某的父母相继去世后,刘某成为了该房屋第一顺位的唯一合法继承人。然而,刘某在请求村委会协助自己继承该房屋时,村委会却迟迟不予协助办理继承手续,双方发生争执。刘某因行使法定继承权受阻,将村委会告上法院,请求继承父母遗留的三间房屋。

是否归村集体所有?
法院审理过程中,村委会提出,刘某的父母在世时是“五保户”,刘某很早就嫁到外地,家里条件贫困没有赡养老人的能力,所以刘某父母的生活费、医疗费等费用都是由村委会支付,基本生活用品如粮油燃料、服装被褥也是村委会提供的。按照村集体的规定,刘某父母去世后其所有的房屋应当归属村集体所有,因此才拒绝协助刘某继承房屋。经查,村委会并未与刘某父母签订过遗赠扶养协议或或其他有关房屋处分的协议,刘某父母生前也未立有遗嘱。

村集体可主张“五保”费用
根据我国继承法和相关意见规定,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由于村委会与刘某的父母并没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故其三间房屋应按照法定继承的原则,由刘某依法继承。而村委会照顾刘某父母支出的费用,则可依据相关事实依法另行主张。

原《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五保对象死后,其遗产归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该规定在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条例中已被删除,即五保户的遗产不再当然地归村委会所有。由于部分村集体法律意识不完善,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应当根据客观事实、依据法律规定、结合“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妥善平衡与处理好村集体成员遗产继承、村集体支付的赡养费用返还等问题,追求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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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提供:王台法庭
原标题:《“五保户”死亡,外嫁女能否继承遗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