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障养母丧夫改嫁弃养女 养女成年赡养义务应否担

2020-05-14 02:20
河北

自古有言生恩不如养恩重,作为养子女无论在法律还是道德上都应当承担赡养义务,但是对于尚未成年就被智障养母遗弃的养子女来说,其成年后是否还应当履行赡养义务呢?近日,邢台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赡养纠纷案,主办法官从情理、法理上多番劝解、教育,使母女、姐妹间多年怨恨得以化解,多年不相往来得以打破,母女、姐妹亲情得以重拾。

案情回顾

原告贾某与侯某(侯某已去世多年)系夫妻关系,贾某为智力障碍者,双方共育有三个女儿,即本案三被告,小红(化名)、小芳(化名)、小玲(化名),其中小红系自小收养的养女,小芳、小玲为亲生女儿。侯某去世后,贾某改嫁,次女小芳跟随贾某生活,三女小玲由外婆抚养长大,小红因是养女无人照管,艰难成年。原告贾某本身为智力残疾,随着年纪增长生活变得无法自理,一直由次女小芳照顾,现原告已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专人看护及持续用药治疗,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三被告履行赡养义务,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1500元;判令被告小红支付自2010年3月3日起至起诉之日的赡养费23173元(每月赡养费按200元计算)。

法院经审理后详细了解到案件具体情况,得知一直照顾原告的次女小芳无固定工作,且因故离婚,带孩子及母亲两人生活,异常艰辛,三女家庭生活也较贫困,长女生活条件良好。另外,原、被告在一起生活时因原告智力残疾,生活中小红对两个妹妹十分照顾,两个妹妹也一直对姐姐心存感激,只是母亲改嫁后三人分开多年无往来。小红虽对养母一家人狠心将未成年的自己丢下心中不满,难以释怀,但却是一个重感情之人。此时主办人不仅希望该案息诉止纷,还希望原、被告间重拾亲情,因此加大调解力度,通过倾听宽慰、训诫教导等方式使得各方开始理性的换位思考,不再一味埋怨他人,最终三个女儿就母亲照料事宜协商一致,达成调解意见,三个女儿分别按照2:3:3的比例承担赡养费用。临走时还组建了家庭微信群,商量着家人相聚,至此,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以案说法

该案调解结案,若未调解成功该如何判决呢?笔者认为该案主要体现以下法律问题。

第一,父母未将子女抚养成年,子女是否应当承担赡养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从该条规定来看抚养及赡养义务皆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不能因未履行其中一个义务而认定不履行另外一个义务。但是笔者认为实务中养子女与亲生子女应当区别对待,考虑到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不存在孕育生产过程,故养父母未将养子女抚养至成年时,养子女的赡养义务宜以18年为基准根据抚养年限按比例计算,例如抚养了9年,则应当承担法定的1/2的赡养费。此种区别对待考虑了道德因素的影响,也更宜于各方当事人接受,能够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第二,赡养费用包括哪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赡养费应当包括老人的基本赡养费、医疗费、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护理费、住房费用、必要的精神消费支出、必要的保险费用。

第三,赡养费计算标准问题。法院认定赡养费时应当考虑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在依法办案的同时应当考虑个案平衡。支付赡养费标准一般按照当地农村(或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在各个子女中分担。若被赡养老人存在低保、养老保险等收入,先将上述收入扣除后再计算各个子女应当承担的赡养费。对于医疗费一般按照实际发生费用扣除医保报销费用后由各子女分担。对于住房、不能自理老人的护理问题,征求老人同意前提下宜采取自有住房为先,无自有住房跟随子女居住、由子女轮流照料为宜,实现不了则由各子女分担相应住房、护理费用。

原标题:《智障养母丧夫改嫁弃养女 养女成年赡养义务应否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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