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扣了我的工资还不承认我们的“关系”?!

2020-05-13 20:34
河南

餐厅员工在收银台工作时

因收银账目与实际金额不符

被餐厅方以账单弄错为由扣除其工资

3960元

经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

餐厅需正常支付该员工的工资3960元

餐厅不服仲裁裁决

认为其与该员工未建立劳动法律关系

并向广西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01

收银账目出错

员工被扣工资引出纠纷

韦香(化名)在柳江一家餐厅从事前台接待和收银工作。2019年7月26日,韦香像往常一样正常上班,下班结账时却发现,因电脑故障导致当天结账单为25单,总金额为人民币3993元,而当天实际结账单为12单,总金额为人民币1755元,电脑系统生成的结帐单总金额比当天实际营业额多出人民币2238元。

25单

3993元

电脑

↑↓相差2238元

12单

1755元

实际

餐厅老板认为,收银账目出错是韦香账目搞错少收钱导致的,于是扣除韦香两个月的工资共计人民币3960元。

韦香对餐厅扣除工资的做法不满,于2019年8月向柳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餐厅足额支付工资。

2019年11月12日,柳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餐厅需足额支付韦香的工资人民币3960元。

02

餐厅不服仲裁裁决

将员工诉至法院

餐厅不服仲裁裁决,于2019年12月将韦香诉至柳江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无需向韦香支付工资3960元。

餐厅方认为事前与韦香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没有建立劳动法律关系,属于雇佣关系,而韦香提出的劳动仲裁请求,缺损构成劳动关系法律前提基础,故认为仲裁裁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韦香辩称,双方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已经柳江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确定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所做裁决正确,请求法院驳回餐厅方的诉请。

韦香与餐厅方是否存在劳动法律关系?

03

法院判决

餐厅支付员工工资3960元

柳江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餐厅是个体经济组织,韦香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具有主体资格,韦香在该餐厅工作期间受餐厅的监督和管理,在餐厅从事有报酬的劳动,工作时间、场所由该餐厅决定或受其控制,所提供的工作是继续性的而不是一次性的,依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该餐厅与韦香之间劳动关系成立。

综合全案,法院判决餐厅向韦香支付工资人民币3960元。

现实中

不少劳动者因种种原因

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但这并不意味着

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不存在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〇〇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在此提醒各位劳动者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应及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未签订合同的

应留存相应的证据

证明工作经历

如遭遇权益受损

及时走法律途径维权

来源:广西高院

原标题:《老板扣了我的工资还不承认我们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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