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送给母亲的这些“礼物” ——感恩母亲节

2020-05-11 02:52
内蒙古

提及“妈妈”我们总有千言万语,说不尽的是那深深的思念,道不完的是那柔柔的温暖。如果说家是避风的港湾,那妈妈就是港湾的一盏渔灯——温柔、坚定、执着、永恒……

五月的第二个星期日,妈妈们迎来了属于自己的节日——母亲节!我们竭尽寸草心去报三春晖,对母亲的感恩和关怀是我们真情的流露,也是法律价值的延伸与体现。今天,让我们一起看看法律对母亲“无声”却“有力”的保护,给广大母亲送上一份“法律礼物”。

从呱呱坠地的那一刻开始,我们的妈妈就和法律结缘。虽然过去的年代物质资源相对短缺,但计划经济依然有条不紊地安排着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看看现如今,每个人从出生起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保驾护航。

1977年,被中断了十年的高考制度恢复,整个社会文化教育事业方兴未艾。而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为每个适龄未成年人提供了接受义务教育的保障,也对老师不可体罚或侮辱学生做了明确规定,学校要保证学生课外活动时间,还要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

80年代的时候,我们母亲辈的人拿到了人生的第一个Offer,正式开启了工作生涯。反观我们现在,入职之后,我们会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条款是对职员职工权益的一种保护,例如《妇女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女性工作者的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并规定了女职工的专属权益。

工作稳定,或者是满足适婚的条件,妈妈们遇到了生命中对的人,征得双方父母的同意,二人步入了婚姻的殿堂。现如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载明了婚姻中的一些规则——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婚姻自由,也对夫妻之间财产做了详细的规定。

结婚后,好多女性加入了“十月怀胎”的大军。当今社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女性工作者们的保护颇为详细,对参加生育保险和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进行了具体规定,切实保证了女职工的权益。

结婚生子,买房置地是我们这个国家的一种历史传统生活习俗。有了工作,结了婚,有了孩子,但没有居住的地方也是个问题,所以购买属于自己的房屋也是一件大事。对于生活在当代的我们,购买房屋的时候我们会注意到要五证齐全,还要考虑到购买房屋后对房屋内物品的购买。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都派上了用场,为我们的生活质量和生活幸福感奠定了有力的基础。

时光荏苒,转眼已是长辈们退休的年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出台,为老年人养老作出了很大的贡献。而作为子女的我们也应该按照《婚姻法》等相关规定,履行我们的赡养义务,确保老人老年生活的愉快。

回顾妈妈们的成长历程,细细品味其中的法治情怀,时光就这样慢慢走过,我们看着妈妈那温柔而又期许的眼神,我总觉得自己陪伴她的时间太短太短……转眼,我们也将为人母,我们也会经历和妈妈们一样的历程,而法律也时时刻刻在为我们保驾护航。

文末,为大家介绍几种常见的对女性的法律保护:

一、 对职工母亲“生育福利”的保护。

生育津贴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该权利为女职工产假期间所享有的法定权利,部分地区还对晚婚、晚育的职业妇女实行适当延长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的鼓励政策。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及时、足额发放给符合领取条件的员工。

二、 对离异母亲“探望孩子”的保护。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三、对年迈母亲“老有所养”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规定,赡养老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等权利。

时光溜走的太快,也在这个温柔美丽的女人脸上留下了难以抹去的痕迹。我们所能做到的不仅是用熟知的法律保护母亲,更应该让孝悌“入心”,感恩母亲的不易。愿天下所有母亲快乐每一天!

文/民事审判第一庭 丁亚丽

原标题:《法律送给母亲的这些“礼物” ——感恩母亲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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