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节·指尖普法】休完产假上班,公司“不见了”...

2020-05-11 02:18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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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尖

普法

最好的保护

给最爱的您

竭尽寸草心去报三春晖,是我们对母亲感恩和关怀的真情流露,也是法律价值的延伸与体现。母亲节之际,鼓楼法官结合案例为您解读法律对母亲“无声”却“有力”的保护,给广大母亲送上一份“法律礼物”。

27岁的李芬(化名)

还沉浸在初为人母的喜悦中

万万没想到

等她休完产假

公司已人去楼空

单位负责人也不肯告知新地址

近日,福州鼓楼法院认定,该投资公司除支付李芬生育津贴1.2万余元之外,还要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8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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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完产假遭遇“被辞职”

2016年底,李芬到福州鼓楼区的一投资公司应聘,从事前台接待工作。2017年中,她惊喜地发现自己怀孕了,她一边上班,一边呵护着这个小生命的成长。2018年初,因身体不适,李芬询问总经理何某是否可以请产假待产,何某马上就签字批准了。

因婆婆在广州开家小店,考虑到有人照顾,李芬来到广州,在家人照顾下安心待产。很快,小生命降临,一家人都沉浸在喜悦之中。住院期间,李芬共花费1.3万余元的医药费。她向公司提出报销生育费用,答复可自行去医保局报销。

可部门的回复让李芬心里一凉,医保局查看后告诉她,生育相关报销流程应由单位来申报;另外为其缴纳的生育险缴费不足12个月,不符合报销条件,生育保险基金不能报销,应由单位承担。

李芬马上将这一切告知公司,并提出回来上班。没想到,负责人告诉她公司已停业,她以后不用来了,之后再不接电话。李芬急冲冲回到福州,到公司一看,已经人去楼空,大门紧锁。她查询得知,公司搬了新地址,但负责人从未与她提起。

法院:要求支付生育津贴、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李芬伤心又生气,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生育津贴,并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鼓楼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李芬提供的社保缴费明细,可认定其与投资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但公司搬离原注册经营地址,且未向其告知其新经营地址,该行为视为公司与李芬解除了劳动关系。但是,投资公司没有解除劳动关系的正当事由,应视为违法解除。 法院根据该公司为李芬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认定李芬在公司的工作年限为1年6个月,根据其主张的每个月2800元,认定该公司应向李芬支付赔偿金8400元。

最终法院判决,该投资公司除了须支付李芬生育津贴1.2万余元外,还要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8400元,共计2万余元。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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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该权利为女职工产假期间所享有的法定权利,部分地区还对晚婚、晚育的职业妇女实行适当延长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的鼓励政策。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及时、足额发放给享有生育津贴的员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原标题:《【母亲节·指尖普法】休完产假上班,公司“不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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