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染发后成光头,消费者怒告理发店


案件还原
原来,某女士在一家理发店染发后,一周时间内头发出现大量脱落,最后头发全部掉光。
随后,某女士在四川省人民医院、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等多方医院体检、治疗,病情一直没有好转,反而愈演愈烈,头发不再生长,某女士不敢上街、不愿见人,伤心之极,多次以泪洗面。
某女士找到理发店经营者要求对方承担医疗费用并赔偿损失,经过派出所的调解,理发店暂付医药费500.00元。
某女士认为,理发店操作上不负责任的行为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故将理发店经营者诉至绵竹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承担原告所有的医疗费用,并支付误工费、精神赔偿金等。
理发店经营者称
给原告使用的染发膏有相应的化妆品许可号,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也能够查询到染发膏的名字,染发时使用的器具也是合格的,染发的过程没有违法和违规的行为;原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脱发后果与染发服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鉴定中心意见
四川省人民医院出具的流式细胞检测报告反映:各项检测结果均在正常值范围,免疫分析报告单反映:各项检测结果均在正常值范围。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头部皮肤镜诊断报告单反映:偏振光见皮损处较多黑点征,少许毳毛。
绵阳维益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目前存在严重毛发脱落,经测算,其头皮无毛发面积已达头皮面积50%以上,原告目前存在的严重毛发脱落构成九级伤残。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之规定,原告向被告主张侵权赔偿,应当对被告实施侵权行为、侵权行为造成原告损害结果、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原告虽有脱发的后果发生,但脱发现象有身体内在原因、外力作用等多种因素可导致,原告现有的证据包括鉴定意见无法证明被告的烫发染发行为,与其脱发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告举证不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原告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经调查,原告在染发时,未做皮试,增大了损害的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本案中被告对原告的实际损失进行合理分担,予以适当补偿符合民事活动的公平原则。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被告对原告补偿的数额酌情确认为4500.00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500.00元,被告再行向原告支付补偿款4000.00元。判决书送达双方后未上诉。
法官建议
当出现侵权案件时,受害人对侵权行为、侵权结果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的举证特别重要,本案中,原告某女士对染发和掉发之间的因果关系举证不能,所以法院对其诉讼请求未全部支持。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广大消费者在接受美容美发服务时,应仔细查看产品标签上注明的产品名称、生产日期、卫生许可证号、产品标准号、特殊化妆品卫生批准文号,确定产品质量过关,并且在烫发染发前,先做皮肤过敏测试,避免带来不必要的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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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女子染发后成光头,消费者怒告理发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