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以承担的“明星梦”
17岁的小奕是一名重庆的高三学生
本该一心准备高考的他
这两年却一直为官司烦忧
……
案
情
简
介
两年前,喜欢唱歌跳舞的小奕收到某演艺公司的邀请来到上海,成为一名练习生,公司承诺为小奕在上海联系学校借读以继续完成学业。于是,父母作为监护人替小奕同公司签了长达11年的《艺人合同》,约定双方在履约中的权利和义务。
原以为会走上明星之路
但短短一年多
小奕就与公司发生许多不快
渐渐对演艺事业失去信心
2018年8月,小奕和父母委托律师向公司提出解约。无独有偶,小奕的同乡,16岁的小含经历也与小奕相似,并且也想与公司解约。公司不同意,二人先后将公司告上法庭,请求与公司解除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合同合法有效,并且公司也根据合同履行了相关义务,不构成根本违约,驳回了小奕和小含的诉请。
小奕和小含不服,提起上诉。
法
院
审
理

小含
现在国家关于学籍和借读的政策发生了变化,严禁各地招收借读生、严禁学生空挂学籍,且上海的教材与重庆不一样,我们如果不先回原籍读书,根本考不上大学。而公司的活动安排与学习冲突,我们学业受到严重影响,继续履约可能会无法升学而影响未来发展,所以要解除合同。
他们未经公司同意擅自参加别的演出活动,违反了《艺人合同》约定,解约完全是为了商业目的,想加入其他公司。

公司
结合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未成的情形,法院认为双方之间明显存在难以调和的矛盾,已经缺乏继续履行合同所需的信任基础。就合同应否解除,二审法院结合纪要第48条违约方起诉合同解除相关规定,说理如下:
小奕和小含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
小奕和小含在合同履行一年之后确已返回原籍专心学业,致使合同至今已近两年未能实际履行。在此情形之下,法院认为合同明显缺乏继续履行的现实基础。同时,演艺公司目前并无证据证明小奕和小含主张解约是为转而寻求其他平台继续从事演艺事业,法院亦未发现小奕和小含不再履行合同而希望专心学业的理由存在恶意毁约或违约的情形。
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对小奕和小含显失公平
根据现有相关教育政策及现实情况,继续履行合同必然影响小奕和小含完成高中学业参加高考争取接受高等教育,进而可能影响其今后更长时间内的人生规划与发展道路。而对于演艺公司而言,其作为有一定规模的演艺经纪行业从业单位,在一定时期内并非只与个别的、特定的练习生签订类似合同。因此是否解除合同对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利益而言,其重要性并不对等,继续履行对于未成年人小奕和小含而言将显失公平。
演艺公司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在经各方再三就解约赔偿问题进行协商调解未成之后,演艺公司已经明确知晓小奕和小含愿意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愿再继续履行,合同事实上也因小奕和小含早已返回原籍就学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下,仍坚持不同意解除合同,应当认定其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认为合同双方对于合同履行已经形成僵局,《艺人合同》继续履行既非必要,也无现实可能,且任何一方均已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在此情况之下,对于小奕和小含通过诉讼方式主张解除合同,法院予以支持。
需要指出的是
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本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因合同解除而减少或者免除。因此,合同解除后,当事人认为合同对方存在违约行为造成其损失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中的约定,另行提出相应主张。
二审法院遂作出判决,撤销原判,改判双方签订的《艺人合同》解除。
法官提醒
在现实生活中,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支持孩子梦想的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孩子的学业和今后的发展方向,审慎签订演艺合约,以免对孩子的成长产生不利的影响。
来源:人民法院报
原标题:《难以承担的“明星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