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城法苑丨】上班途中遇交通事故, 可以要求“双份”赔偿?法院说可以!

2020-05-02 02:49
四川

“劳动节”前夕,小编在工作中遇到了一位当事人,她来法院立案时满脸愁容。原来她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她担心自己在拿到交通事故赔偿款后,就拿不到工伤保险赔偿。

这位当事人胡女士是某公司员工。该公司未给胡女士购买工伤保险,在胡女士上班途中遇到交通事故受伤后,也未向胡女士支付其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胡女士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工伤赔偿仲裁,而仲委会认为她在交通事故的处理中已获得的赔偿数额超过工伤赔偿数额,公司就不需赔偿了。她很担心自己的主张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那么,法律是如何规定第三人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竞合的情形的?

职工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在法律上形成第三人侵权赔偿与工伤赔偿竞合,侵权责任法和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各自从人身损害和社会保险的角度对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加以规范,从而使工伤事故具有民事侵权赔偿和社会保险赔偿双重性质。基于此工伤的劳动者就存在两个请求权:

一个是基于人身损害而享有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第三人侵权赔偿是基于侵权而承担赔偿责任,是基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而发生,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实行过错相抵。

另一个是基于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是基于工伤保险关系作出的赔偿,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后,职工应该享有的福利,实行的是无过错原则,只要发生工伤事故,职工就该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当然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两者请求权基础不同,归责原则和权利保护范围不一样,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互相替代。受工伤损害职工可以基于他人侵权请求他人民事侵权赔偿,同时基于劳动合同关系请求工伤保险赔偿,从而获得“双重赔偿”。

所以,胡小姐不用担心,你主张的工伤保险赔偿符合“双份赔偿”的情况,你可以依法主张你的权利。

稿件来源:审管办、简案团队

编辑排版:毛彦丹

审 核:杨雪平

签 发:罗增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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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姜城法苑丨】上班途中遇交通事故, 可以要求“双份”赔偿?法院说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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