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投资,你的权益有保障吗?

2020-05-01 02:50
湖南

原创 综合审判庭 临湘市人民法院

“入股”是投资的一种方式,

提到“入股”

人们的第一印象往往是:

出资→获得股份→分红

但是,“入股”真的这么简单吗?

今天,我们来聊聊“入股”的那些事。

张三与人合伙经营了几家服装店,

疫情期间,生意冷清,

服装店需资金周转,

于是,

张三想通过他人“入股”的方式解决这个问题。

A服装店

张三与李四签订合伙协议,共同经营A服装店。

张三出资60万元(占出资比例60%),

李四出资40万元(占出资比例40%),

二人约定增加合伙人须经双方一致同意。

经营过程中,需资金周转

张三与王五签订“股份”转让协议,

约定:张三向王五转让A服装店20%的“股份”,

由王五向张三支付20万元转让款,

王五按20%的“股份”分配A服装店的利润,

李四对张三与王五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并不知情。

王五可能面临的风险

1

王五的入伙未经李四同意,在经营盈利的情况下,李四可能不认可王五的合伙人身份,王五将面临无法参与分红的风险。

2

在经营亏损的情况下,张三、李四可能一致认可王五的合伙人身份,王五将面临承担亏损的风险。

此外,王五并未参与A服装店的经营,

对盈亏情况并不知情,

其权益更加难以得到保障!!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十一条规定:“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当认定入伙无效。”

B服装店

张三经营B服装店

因需要资金,与赵六签订合伙协议

约定:赵六向张三支付20万元投资款

赵六占B服装店20%的“股份”

不参与经营

张三每月向赵六支付不低于8000元的分红款

赵六可能面临的风险

1

合伙人应当共同劳动、共负盈亏。张三与赵六约定投资保底收益,可能存在“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情形,上述协议可能会被认定为借款合同。

2

保底分红的约定变相违反了法律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限制,超出法律规定的利率,超过的部分是无效的。

在个人合伙的情况下,入伙做生意,

应当熟悉所有的合伙人、共同经营,

至少应征得所有合伙人的书面同意,

了解经营情况,

那些希望“投资”后就坐等“分红”的想法,

从一开始就潜藏着风险!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你所说的“股份”

在法律上可能并不称之为“股份”

下面,

我们来看看“投资”在不同法律中的表述

个人合伙中的“出资比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表述中,合伙人的投资表述为“出资比例”。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一般按出资比例承担债务。入伙时,应征得全体合伙人同意。

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表述中,合伙人的投资表述为“财产份额”。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合伙企业应当进行企业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表述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出现的都是“股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持有股权,主要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所对应的是比例,比如张三持股60%。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表述中,关于股份有限公司中出现的都是“股份”。股份对应的是股数,比如李四持有100万股。股票是股份制公司对外发行的一种有价证券,是股东对该公司拥有所有权的凭证,也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给各个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票据。

总之

投资有风险

入股须谨慎

大家在进行投资的时候

一定要审慎选择!!!

编辑|黄 辉

审核|沈新文

原标题:《这样投资,你的权益有保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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