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潇言物语】志愿者,是一支温暖的团队,谁该为他们的安全负责?

2020-04-30 02:23
上海

徐汇区司法局开设【潇言物语】专栏,定期更新。本专栏将围绕时下关于物业管理及小区治理的热点、难点问题,从业主、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街镇职能管理部门等方面入手,由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廖潇歌及其团队以专业律师的角度进行探讨分析。在此次疫情中,志愿者团队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志愿者受伤的案件牵动了大家的心,本期就谈谈社区志愿者受伤该由谁负责?

嘉宾

——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廖潇歌

廖律师及其团队近年主要专研于政府法律事务、企业常年法律顾问、行政纠纷、房地产纠纷、动拆迁纠纷等领域的法律服务。她热心公益事业,长期担任某镇司法所调解员,为辖区内居民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制作人民调解协议;进驻社区,为社区居民开展法制讲座。对物业纠纷、基层治理有独到的理解和视角。

社区志愿服务,受伤责任自负?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日常开展各项工作时,因为受到人员编制和经费的限制,常常需要社区志愿者来协助开展一些辅助事项,尤其是组织公益活动,更需要社区志愿者积极参加。志愿者是在自身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参加相关团体,在不谋求物质、金钱及相关利益回报的前提下,在非本职职责范围内,合理运用社会现有的资源,服务于社会公益事业的人。因服务内容不同进行不同的分类,社区志愿者属于自愿者的一种。他们承担了那么,在志愿服务或者活动中收到损害的侵权责任由谁来承担呢?结合本人代理的一则案例来对此类侵权进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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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施某系上海市浦东新区某镇的社区平安志愿者,该镇某新村居委会(以下简称“新村居委会”)系施某居住小区的居委会。

2014年12月4日,新村居委会安排施某等人在小区内捡垃圾。施某在小区花坛内捡垃圾时不慎摔倒受伤。

随后施某被送往浦东新区公利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股骨下端骨折(左)花费医疗费7万5千余元。后经公利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施某摔倒受伤致左股骨下段粉碎性骨折,该损伤构成十级伤残,需给予营养期、护理期若干天。

施某受伤治疗期间,新村居委会以温暖慰问金等方式支付给施某共计1万4千余元用于补偿。

因施某、新村居委会未能就相关赔偿事项达成一致,施某遂向浦东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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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觉得本次事故应该由作为志愿者的施某自己承担,还是作为活动组织者的新村居委会承担呢?

原告

认为

新村居委会作为公益活动组织者,事前对志愿者未作培训,未提供防护用具,未作捡垃圾地段风险提示,也没有考虑大龄志愿者合理工作调配,因此新村居委会没有尽到组织者的管理责任,应对其因摔伤造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含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被告

认为

原告施某是社区志愿者,新村居委会组织志愿者在小区里参加捡垃圾活动,主要范围是小区公共区域内平地上的垃圾并不涉及花坛。施某年龄偏大,因其自身原因在小区花坛里不慎摔倒受伤,新村居委会对此并无过错,故不同意承担70%的赔偿责任。事发后,新村居委会支付给原告施某补偿款共计1万4千余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法院

认为

新村居委会作为社区志愿者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对参加志愿者活动的社区居民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原告施某年近七十岁,基于对社区工作热情,义务参加社区志愿者活动。被告新村居委会对于如原告施某等社区大龄志愿者,应在活动组织、活动内容、任务分配等各方面考虑更周全、履行更审慎注意义务。然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中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应对原告在参加志愿者活动中受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首先应当报名参加力所能及的志愿者活动,避免遭受本可避免的损害。其次,捡垃圾活动并非高危险活动,原告作为参加者应尽到对自身活动安全注意义务。故原告不慎摔倒受伤,也应对自身损害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双方都有责任!

法院根据原、被告各自过错程度及与原告受伤因果关系远近,酌情确定被告新村居委会对原告施某受伤造成的损害承担40%的赔偿责任。

那如何规避己方法律风险呢?

此案例是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村委”)和社区志愿者之间的侵权责任纠纷较为典型的案例,居村委作为活动的组织者应当注意如下几方面:

1

居村委作为被告是否适格?

答案是肯定的。我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两部专属的法律对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分别进行了规范,对居村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性质进行了定性。《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一条也规定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因此居村委具有在诉讼案件中成为被告的主体资格,各居村委在从事各类民事活动中应当特别注意。

2

无偿的志愿服务,责任自负?

这一理解是片面的。在发生侵权纠纷时,特别是涉及到第三人的人身伤害,居村委往往以志愿者自发报名参与活动,未支付报酬为由进行抗辩,进而主张由志愿者自行负责,但是否有偿并非是认定责任承担的决定因素。《侵权责任法》对于此类侵权责任的承担较为明确,即便是无偿的志愿服务,组织者仍然要承担相应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在实践中因为部分志愿服务有津贴,对这类服务是否可以理解为居村委与志愿者间形成了劳务关系,在侵权责任的承担上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呢?领取津贴的志愿服务和劳务关系在法律关系上有很多相同点,如果没有明确的协议约定,仅从形式上判断有较大可能被认定为劳务关系,进而加重了对“接受劳务”的居村委侵权责任的承担。

3

居村委开展活动时应注意哪些安全保障义务?

《侵权责任法》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有安全保障的义务,但何谓安全保障义务,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结合居村委工作的实际情况,开展群众性活动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活动场所的安全性,一般而言在居住的社区内涉及到车行道路、水池、停车场危险性会相对更高,要做到更多的注意义务;第二、活动设施的安全性,比如修剪树木需要使用到电锯、剪刀等专业工具的活动就不宜由志愿者参加;第三、人员配置的适当性,当前参与活动的志愿者年龄普遍较大,因此要在活动策划、任务分配时提前考量这一因素,避免出现无法胜任的情况。以上几方面都是通常情况下居村委在开展各类活动中需要注意到的基本安全保障义务,其他义务还需要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量。

4

居村委应如何避免志愿服务中的风险?

居村委因受客观条件的限制,在日常工作中不可避免需要有志愿者的协助或者召开各类群众性活动。如何最大程度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又能保障各方的权益?可以从三个方面努力:第一、活动的策划评估。在活动开始前,对活动的各要素包括场地、人员、活动内容等进行安全性、风险性评估,提前排除高风险事项。第二、签订志愿者协议,与志愿者协商确定权利义务。即便无法签订协议,在活动开展前签收风险告知书,尽到相应的提示义务。第三、通过购买保险的形式,对可能发生的侵权责任进行保障,避免发生责任推诿的情况。

结语:社区自治是近年来的热点话题,它体现了一个城市或地区的基层治理水平,而居村委是居村民眼中的“小政府”,大事小事都会找居村委来寻求解决,村居委也确实承担了很多工作职能。同样,社区志愿者也是社区自治中不可或缺的力量。比如,在今年新冠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中,社区志愿者与街道工作人员、居村委干部、社区民警、社区调解员、物业工作者、社区医生共同组成了社区防疫工作者,是我们身边的逆行战士。正因为如此,居村委要在工作中树立更强的法治观念,最大程度保障居村委和志愿者双方的权益,将双方精力投入到社区治理中,营造更美好的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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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潇言物语】志愿者,是一支温暖的团队,谁该为他们的安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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