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传真 | 外婆把房屋赠与外孙,后却将外孙告上法庭,究竟为何?

2020-04-29 02:48
云南

王大妈与李大爹把房屋赠与外孙

并且双方约定

外孙对他们的生活予以照顾

可究竟为何

最终于法庭相见

西山法院综合审判团队最近开庭审理了此案。

事情是这样的:

王大妈与李大爹是夫妻。

据王大妈诉称,2007年7月19日,王大妈与李大爹将两人共同购买的昆明市某小区房屋赠与外孙,并办理了公证,同时约定,王大妈与李大爹保留房屋居住权,外孙则对王大妈与李大爹的生活予以照顾。

王大妈本以为自己可以安享晚年,但2012年李大爹去世后,外孙却将李大爹所有的银行存折、有价票据、有价物件等全部占为己有。

2013年,还以方便照顾之名,哄骗王大妈搬出赠与的房屋。王大妈无奈只能在该赠与房屋隔壁租房居住。

直到2016年,王大妈身体逐渐欠佳,外孙才让王大妈搬回去与他们同住。

王大妈与外孙及外孙媳妇同住期间,外孙媳妇经常虐待王大妈,从精神上、经济上进行控制,限制王大妈的人身自由,实施软暴力。

2019年5月,外孙及外孙媳妇与王大妈发生争吵后,强行将王大妈送到了王大妈女儿家楼下,便开车离开。

于是,经过一系列不愉快的经历后,王大妈便将外孙告上法院,想把赠与的房屋要回来。

被告外孙辩称,将原告王大妈迁居到该赠与房屋隔壁居住,是由于其工作缘故为了便于照顾;且王大妈现撤销赠与合同已过了除斥期间;该赠与合同经过公证也不符合法定撤销情形。

西山法院经审理查明,该案中,双方签订的《赠与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进行了公证,同时,因《赠与合同》所涉赠与财产系房屋,房屋的所有权人也在相关权属部门进行了转移登记,现房屋的所有权人登记为被告,故该《赠与合同》已生效并实际履行。结合上述查明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现原告要求撤销《赠与合同》依据不足。

经法院询问原告代理人查明,王大妈将房屋过户给外孙后到现在,也陆续居住在该赠与房屋内,外孙当庭也表示会继续让原告居住在该赠与房屋内,故对王大妈所称外孙未按《赠与合同》的约定对其保留赠与房屋的居住权的观点,法院难以采信。

另,王大妈称外孙对她的生活起居未给到必要的照顾,甚至曾对她实施过过激行为,法院审理认为,王大妈虽于2019年5月曾向某派出所报案称,被外孙媳妇用扫帚打,但在询问笔录中王大妈表示不需要进行伤情鉴定,公安机关也未对外孙及外孙媳妇进一步开展调查,所以对王大妈的上述陈述,法院也不予采信,即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外孙存在严重侵害王大妈的相关行为。故判决驳回了王大妈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民事诉讼法奉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本案中,按王大妈提供的证据法院无法支持她的诉讼请求。不过法官也表示,安享晚年,儿孙绕膝,是每位中国老人的传统心愿,俗话说:“百善孝为先”,尊老敬老爱老以及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人生在世,我们都会有自己的家,富裕也罢,贫穷也罢,只要家人和睦,就是最大的幸福,也是最好的财富,王大妈和外孙及外孙媳妇在遇到问题时,也要相互体谅彼此的不容易。

素材来源:综合审判团队

编辑制作:办公室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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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案件传真 | 外婆把房屋赠与外孙,后却将外孙告上法庭,究竟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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