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向盘掌控的是“方向”,也是“生命”

2020-04-23 17:01
吉林

交通安全

关乎你我

日常生活中,很多人会觉得“不遵守交通规则驾驶车辆,大不了挨顿处罚呗”,但是如果这个处罚可能要以他人或自己的生命为代价呢?请问您还会这么想吗?

无证+酒后驾驶致人死亡

2019年12月14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段某无证、饮酒后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轿车,在沿八朗镇冷家村至苏玛村水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苏玛村北900米处时,因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超速,与前方同方行人包某相撞,包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前郭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段某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侥幸”与“不幸”

操作不规范 致人死亡

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白某驾驶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302公路由南向北行驶,驶至前郭县王府站镇南时,因操作不规范,与前方路上的行人张某相撞,致张某当场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死者家属损失,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及谅解书。庭审中,被告人白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

2020年4月8日,前郭法院公开远程审理了被告人白某交通肇事一案,综合考虑被告人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等情节,判处被告人白某犯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超速驾驶致车侧滑

两车相撞致人死亡

2020年1月16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沙某超速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在沿303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前郭县乌兰塔拉乡西大什门村时,车辆侧滑驶入对向车道,与相对方向张某驾驶的轿车相撞,致轿车驾驶人张某及乘车人邱某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邱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前郭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沙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综合考虑被告人沙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社会危害、自首、赔偿谅解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据统计,每年大约有十万人因交通事故而死亡,平均每六分钟就有一个生命丧生于交通事故,这个数字足以让我们震惊。

“如果我开车时再慢一点就好了……”“如果我喝酒之后没有开车,而是找了代驾就不会发生这种事……”对不起,这些假设在生命的消失后没有丝毫意义。

下一次,与其在事情发生后假设,不如在事情发生前警醒。

任何侥幸,都可能造成不幸。要知道,每个人的背后都是一个家。

再次温馨提示:

握好方向盘,回家大团圆。

原标题:《方向盘掌控的是“方向”,也是“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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