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离非法集资的陷阱
典型案例:
01
消费投资需谨慎 高额回报是陷阱



2015年7、8月份,被告人刘某、李某受骗加入中国人际网传销组织,二被告人为成为高级别会员遂开设课堂发展下线。2016年4月,二被告人脱离该传销组织,被告人刘某与在该传销组织认识的徐某成立东望网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并沿用中国人际网开设课堂模式招揽会员。一年后,被告人刘某带领被告人李某、张某等人创立中国梦平台,继续沿用中国人际网开设课堂模式招揽会员,以学习传统文化、支持国货、物联网等内容为幌子招揽会员,允诺在课堂在位学习的统一定性为中国梦平台股东会员,在“空中课堂”学习的有机会成为中国梦平台会员,股东会员享受优先权益,普通会员享受统一权益,并鼓动股东会员邀请亲朋好友加入课堂,表示付出越多回报越多,从而诱骗数十万人加入课堂,相继在全国发展数千课堂。期间,被告人刘某以集资维持平台运转为由,要求每名会员交纳10元建档费。

经睢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等人在没有任何实际经营的情况下,以宣扬传统文化等为幌子、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8万余名被害人钱款,欲对接所谓“国家项目”,以期获得巨额财富,却未投入正当合法经营活动,以致大额钱财无法返还,给被害人造成损失,涉及范围广、人数多,应当认定为以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依法予以定罪处罚。遂判决:被告人刘某、李某、张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十万元、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并责令被告人继续退赔各被害人损失。
法官说法:
法官说法: "天上不会掉馅饼",当一些单位或个人以投资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为幌子,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避免上当受骗。同时,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一定要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典型案例:
02
投资境外虚拟货币失利 法院判决投资人自担损失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崛起,虚拟货币投资逐渐进入公众视野,其中最为著名的就是比特币为代表的系列数字货币。然而此类数字货币在我国受到严格监管,不少人为追逐数字货币的高收益而转向境外投资网站,从而引发高度投资风险。近日,江苏省宜兴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虚拟货币投资纠纷,投资人通过境外网站投资虚拟货币,法院认为其投资行为不受我国法律保护,一审判决其自担投资损失。



被告方认为,两人此前的行为并不属于委托投资理财,而是共同投资,应该共同承担风险。双某解释,在一开始就将注册账户和密码告知原告,只是网站在国外,没有通过国家相关机构的审批,属于不合法的投资网站,所以网站的IP地址经常更换,导致原告时而不能正常登陆网站。此外双某还提供了其与吴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以证明吴某是知道该网站是境外投资网站,属于不合法的网站的,也知道密码与账号,明白此种投资的风险。
为了进一步了解涉案虚拟货币的性质和价值,法官在审理过程中进行了详细调查。经查,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于2017年9月已发布公告,载明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
综合各方证据和法律规定,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蒂克币经营网站为境外网站,含有一定博彩性质,且在我国电信管理机构并未登记备案,因此我国公民在该网站上进行的相关经营活动并不受到我国法律的肯定性评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公告,本案中的蒂克币是一种类似于比特币的网络“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我国公民投资和交易蒂克币这种不受我国法律肯定性评价之物的行为虽然属于个人自由,但不能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结合原被告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双方的往来情况可以推定,吴某清楚自己的款项是用于蒂克币的经营活动,所以吴某通过双某参与投资和交易蒂克币的行为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其行为造成的后果应当由吴某自行承担。
最终,法院当庭做出判决,对吴某要求双某返还103640元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法驳回了吴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法官提醒广大投资人,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如果盲目投资可能会涉及洗钱、诈骗等犯罪行为,所以我国金融部门一直对其采取高度监管措施。普通投资者在未弄清相关投资的具体内容和性质的情况下应保持谨慎态度,不要追逐高额利益而忽视其中的巨大风险,否则一旦出现问题,将无法得到法律保障,最终只能“自食其果”。
来源:宜兴市人民法院
典型案例:
03
为何老人会屡屡上当受骗,只因这三个“软肋”被骗子抓住了!
最美不过“夕阳红”
但安度晚年的前提是有一定的财富保障
很多老年人省吃俭用、积累财富来应对失去劳动力后收入的减少、年老体弱不可避免的疾病缠身等硬性需求。但司法实践中发现,觊觎老年人财产的犯罪越发凸显,且呈现出犯罪成功概率高、金额大、挽回损失数额小、被害老年人人数众多等特征。

保健品诈骗案件多发
2018年至2019年上半年,南京市秦淮法院刑庭受理了多起保健品诈骗案件,涉案被告人30余人,被害人100余人,金额200余万元。此类诈骗行为中,被告人均以免费旅游为幌子,采取招聘人员假冒医学专家、教授等对老年被害人进行“洗脑式”宣讲、虚假体检和疾病诊断,夸大保健品的治疗功效,以此骗取被害人高价购买保健品。

2018年至2019年上半年,南京市秦淮法院刑庭受理了30余件非法集资类案件,涉案集资参与人1.3万余人(中老年人占多数),涉案金额30余亿元,其中以养老、医疗为名吸纳投资的比例高达近30%。很多非法集资案件的被告人均在庭上供述到这样的细节,发传单要发给中老年人,这些人手里有钱、投资渠道有限、也容易被“说服”。
上述案例中,保健品诈骗犯罪数额相对较小,经过司法机关积极追赃,部分被告人退出了违法所得得到宽大处理,老年人的损失部分得到弥补。而非法集资类案件中,老年人被吸纳的资金动辄数十万上百万,被告人总吸纳资金规模上百万、千万、上亿元不等,案发时基本资金链断裂,损失绝大部分得不到挽回。
在电信诈骗、一般诈骗犯罪行为中,老年人也屡屡中招。一些老人甚至不听子女劝导、警察制止,坚持要将钱款交给骗子。
为何针对老年人的犯罪行为
能够屡屡得逞?
难道骗子都会“读心术”?他们能够控制老年人的思想吗?
犯罪学中将侵害老年人的犯罪行为界定为“可利用的被害人模式”,即被害人具有某些被告人可予“利用”的特征。笔者认为,犯罪分子是把握了老年人以下的心理:
价值需求
退休后劳动能力逐步丧失,只能靠养老金度日,很多老年人内心颇感失落。一旦遇到获得额外收入的机会又对劳动能力、专业技能没什么要求,颇能引起老年人的“投资兴趣”,但永远记住“天上不会掉馅饼”,大部分非法集资案件中的“高投资高回报”都是拿后人钱补前人窟窿的无源之水,你看中的是利息,犯罪分子看中的是你的本金。
健康需求
人至老年,恐老、怕病是正常的心理。所以,以销售保健品为名实施的诈骗行为、以“养老+投资”的非法集资模式屡屡得逞。医学上都无法克服的难题不可能靠所谓的“保健品神药”解决,投资又能养老的模式太过“完美”需要细细甄别。所以,就医看病请相信正规医院,养老相信子女和政府才是正途,投资请选择正规金融机构。
情感需求
相关统计表明,情感需求已经跃升为老年人的第一需求,子女的关怀更居首位,但很多子女没有充分关注甚至选择忽略。骗子们为了犯罪行为能够得逞,对老人们嘘寒问暖、迎来送往,换灯泡修电脑随喊随到,陪过节过生日,组织旅游送礼品,这种“个性化”细致服务的同时,犯罪分子也充分把握了老年人的疾病、家庭及资金状况、性格特征等要素,在老年人放松警惕时有针对性的骗取钱财。谨记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免费的午餐”后面一般都隐藏着陷阱。
值得关注的是,老年人的上述三种需求均涵括在美国著名心理学家马斯洛提出的人的“生理、安全、归属与爱、尊重、自我实现”五个层次需要之中,都是人类正常需求的体现。之所以出现财产屡屡被侵害的问题,内因归结于老年人的认知敏感度、反抗能力、社会关注度降低,外因则是老年人的上述正常需求没有得到各方正确关注、引导和满足。
首先,从老年人自身而言,应该增强防范意识。正确看待年老带来的种种身体、心理上的变化,调整心态,同时积极参与社会生活,关注社会变化,切勿偏听偏信。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的问题要慎重,通过正规途径多方咨询打探,与子女、亲友多方协商再做决定。
其次,从子女角度而言,给予父母关心关爱。老年人对社会和家庭的付出应该得到肯定和尊重,子女不应过分强调索取,要给与老年人充分的关心关爱。“你把我养大,我为你养老”,无论何时血缘关系都是最值得信赖和依靠的,父母子女应该理性探索相处的方式,高度重视、充分协调好老年人的上述需求,保证家庭和睦、老年人安度晚年。
最后,从社会角度而言,养老护老要更加全面。我国已经逐步进入“老龄化”社会,建立健全覆盖面更广、服务更为细致的医疗体系,促进居家养老、社区养老等多元化养老模式的建立,为老年人的老年生活提供更多方式的选择、更多层面的保障。正规医疗、养老渠道的畅通,能够缓解老年人的焦虑、正常释放相关需求,有效堵绝犯罪分子的可乘之机。
来源: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典型案例:
04
面对所谓“利息高、收益稳”的理财,心动你就上当了!
持续快速发展的经济在推动社会进步的同时,也伴随着经济类犯罪的与日俱增。近年来,物价上涨和银行储蓄的“低利率”影响了人们传统的理财观念,一些民众急于通过投资来实现财富的保值和增值,但又缺少稳妥的投资渠道或较为专业的投资技能,在此情况下,一些公司抓住人们这种“急于求成”的心理,挂着投资理财的名号,实为非法募集资金,以各种高息回报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14年至2017年,吴中法院共受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10件,2018年至今已收案16件,收案数量增幅较快。这类犯罪涉及被害人众多,涉案金额巨大,严重损害群众利益,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给社会安定带来不稳定因素。
“蓝莓”理财?“半路入伙”骗借款
2015年12月初,王女士经人介绍参加了苏州某财富公司组织的蓝莓基地观光活动,该基地是宿迁某酒业公司投资的蓝莓种植项目,现场有该酒业公司生产的蓝莓饮料、蓝莓酒供游客品尝。经财富公司刘总监介绍,王女士进一步了解到,因某酒业公司经营好、收益高,财富公司故对其进行投资。近期,酒业公司的蓝莓系列饮品正准备扩大再生产,同时需要对外招募投资,月息1.08%至2%不等,投资后将发放现金红包回馈投资者。
在这位刘总监的推广下,同行的许多游客纷纷与其签订投资协议。看到投资合同上都盖有该财富公司的公章,又有较高的利息回报,王女士彻底对其放下戒备,与财富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了投资数额、借款利息和期限。刚开始的三个月里,该公司都能正常付息,并且遵守约定发放现金红包,这让王女士十分满意,正准备追加投资时,发现该公司支付月息不再准时,直至2016年4月,该公司不再正常还本付息。多次联系该财富公司及刘总监未果后,焦急万分的王女士只得报警求援。
经查明,张某(另案处理)为某酒业公司法人,2015年5月,张某等人在苏州吴中设立某财富公司,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向社会公开宣传,以借款给该公司能够获得高额利息为诱饵,以生产蓝莓系列饮料、蓝莓酒需要扩大再生产为名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而组织观光活动的公司总监刘某于2015年11月入职该公司,负责日常事务性管理,包括组织进行开会、讲课、旅游、观光以吸引投资者,先后从王女士在内的84人处非法吸收资金838.5万元。刘某认为,财富公司在自己入职前就已经开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半年以上,其任职期间,公司由他人控制,自己只是日常事务性管理者,非法所得较少,应被认定为从犯。
吴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证据证实,刘某于2015年11月初经人介绍进入某财富公司担任总监,组织客户参加公司活动,对业务团队进行考核,积极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最终判决刘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退赔未偿还集资款项。
开采矿山?“徒有其表”引投资
“想成为‘开山鼻祖’吗?深圳某财富资产管理公司等您来投资!为开发泰安市某矿山项目,现‘深圳某财富矿业基金—稳增型’理财产品面向社会募集资金1个亿!高利回报,稳定可靠!”徐先生看着宣传单上的广告,想起几天前朋友曾告诉他投资矿山开采回报丰厚,是现下较为热门的投资方式,又想到自己近来投资无门,便对宣传单上的内容动了心。为了让徐先生更相信公司的宣传,业务员向他展示了公司的注册信息,显示该公司于2015年8月在深圳注册成立,武某是法定代表人,也是苏州分公司的负责人。苏州分公司下设经理室、财会室、业务部,有二十余名业务员,以开采矿山、经营瓷砖等为主要业务,经营善、利润高。业务员还称,最近公司准备开发泰安市某山矿产项目,投资回报率较高,投资者可获1-1.5%不等的月息。
业务员为徐先生介绍的公司信息看起来都十分规范,发展前景也看起来一片大好,这让徐先生对该公司的投资项目深信不疑,最终同意对该公司开矿项目进行投资,双方签订了投资合同,约定了投资数额、借款利息和期限。本以为可以轻松地坐享其成,谁知支付投资款后,徐先生竟从未收到过利息,他试图通过宣传单上的联系方式联系负责人武某亦无果,遂向公安局报案求援。
经查明,武某为募集资金开采矿山,成立深圳某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及南昌分公司、苏州分公司负责人期间,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以开采矿山、扩大生产为名,通过组织培训、安排团队经理及业务员散发传单等方式,承诺支付年息12%-20%的投资回报,非法向徐先生等52名投资人吸收存款473万元。
吴中法院经审理认为,武某采用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方式吸收公众存款共473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属数额巨大,武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系初犯,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最终判决武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退赔集资款给各投资人。
高息诱惑?“狡兔三窟”筹巨款
2017年,吴中警方接到张某珍等人报案,称自己听说在宁波某投资管理公司苏州分公司有高回报的理财产品,公司负责人称其是对外放贷及投资,能保证还本付息,故与该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投资数额、借款利息、期限,但自2017年3月份以来,该公司开始不能正常还本付息,自己多次与负责人联系均未得到答复。几天后,警方又接到王某、张某华等人报案,称分别购买了苏州金股投资管理公司、苏州张家港益达投资中心的理财产品后未得到正常还本付息,所述案情与张某珍所说大同小异。经查,宁波某投资管理公司苏州分公司、苏州金股投资管理公司、苏州张家港益达投资中心三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各不相同,但实际负责人均为同一人,名叫刘某恩,曾有诈骗罪犯罪前科,仍在缓刑考验期限内,难道他仍不知悔改、卷土重来?
同年8月,警方在缅甸将刘某恩抓获。据其交代,自己于2015年8月注册成立宁波某投资管理公司,周某高、葛某荣先后任法定代表人,自己是实际经营人,后经实地考察,认为在苏州开公司能吸引更多投资,故于同年11月通过他人代办在吴中区成立宁波某投资管理公司苏州分公司。2015年10月及2016年12月,其又利用胡某兵的名义成立苏州金股投资管理公司、苏州益达投资中心,其均为实际负责人。经查明,自2015年起,刘某恩通过开设上述三家公司,向社会公开宣传“理财产品”,以年利率13%-17.5%为诱饵,以签订合同承诺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方式,先后非法向张某珍、王某等100余名投资人吸收存款共1149.4万元。
吴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恩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共同犯罪中,刘某恩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刘某恩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最终,法院判决刘某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同时退赔尚未退赔的款项并按比例发还各存款人。
法官提醒: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增多,主要是因为群众手中大量闲散资金渴望稳定、高收益的投资渠道,而犯罪分子通过宣传许诺的高额固定收益,使缺乏投资知识及防范意识的投资者认为资金可以得到高额回报且不必承担风险,因而踊跃投入资金。投资者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任何承诺“高息”“高额回报”又能保证稳定的项目都不可信。面对高息诱惑时,应当保持理性、冷静分析,谨防掉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的陷阱。
来源: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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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远离非法集资的陷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