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对物业服务不满意,业主能不交物业费吗?

2020-04-14 16:25
广东

随着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人民群众的居住环境不断改善,业主们对物业服务的品质有了更高的要求。日常生活中,业主与物业公司闹矛盾、起纠纷时有发生,其中,由于业主对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不满而拒付或欠付物业费,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纠纷较为常见。近日,阳山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这样一起物业公司起诉业主要求其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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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0年2月28日,阳山县某物业公司将业主骆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2019年4月至2019年12月的物业服务费及相应违约金共计960元。业主骆某认为物业公司在物业管理上存在很多服务不到位的情况,他居住的楼层楼道感应灯坏了,其认为楼道感应灯为公共设备,要求物业公司进行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物业公司总是推脱,他心中有气,对物业服务十分不满,因此才不交物业费。而物业公司认为,楼道感应灯属于该楼层部分业主共用,不属于全体住户共用的设备,应由该楼层业主分摊维修费用,骆某不应以此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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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

立案后,法官认为该起纠纷涉案标的小、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晰,且物业公司将持续服务于骆某居住的小区,如果以判决结案,未必能化解双方的怨气,难免再起纠纷,若能通过调解解开双方心结,日后双方和谐相处,更有利于构建和谐的物业关系,营造融洽的小区氛围。立案后法官多次与双方沟通,先抚平双方的对立情绪,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引导双方从维护自身利益的大局和实际出发,各让一步。经过法官一个多月以来的耐心劝导、阐明利弊、明理释法,物业公司和骆某都认识到了自身不足,骆某同意一次性向物业公司支付欠付的物业费,物业公司放弃向骆某收取违约金,双方成功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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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在生活中,每个业主对物业服务有各自的标准和要求,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纠纷在所难免,但发生纠纷时,应当以合理合法的方式寻求解决办法,形成一种激烈的对抗关系无益于解决纠纷。经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催交,如果业主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交纳物业费,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没有交纳物业费,那么,物业服务企业就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业主支付物业费。在实践中,业主拒交或欠交物业费的理由可能具有一定正当性,例如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保洁、保安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在业主能够举证证明的情况下,法院会根据案情酌情减少业主欠交的物业费,但也并非免除业主的交费义务。业主以拒交物业费的方式表达对物业服务的不满,不仅自己需要承担违约金,还可能致使物业服务质量持续下降,最终损害全体业主的利益,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在面对物业服务问题时,业主个人的力量较为单薄,业主应如何合理合法地解决物业服务纠纷,维护自身权益呢?业主们应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形成长效的监督机制,遇到问题时,通过业主委员会及时与物业公司沟通交涉。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履约存在重大瑕疵,或存在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等问题,业主应及时收集证据,通过拍照、视频、录音等方式保存相关材料,向行政管理部门反映,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必要时可以启动相应程序更换物业公司。

总之,权利和义务相统一是法律的基本原则。对于广大业主,享受了物业服务,自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其中最基本的义务就是及时、足额交纳物业费,业主及时交纳物业费是物业公司正常运转的根本保障。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既然收取了业主的物业费,就应该以赢得业主的认可为目标,不断提高管理品质和服务水平,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提供物业服务,履行物业管理职责。双方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分则两害,和则两利,业主和物业公司共同努力,构建和谐关系,才能双利双赢。

文:谢哲君

图:谢哲君

原标题:《以案说法︱对物业服务不满意,业主能不交物业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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