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买假币反被骗

2020-04-10 18:24
江苏

案情介绍

2018年9月的一天,家住贾汪区的胡某通过朋友的介绍认识了一男子李某,在聊天的过程中,李某神神秘秘的拿出两张50元纸币,问胡某能不能看出来钱是假的。胡某拿过钱反复看了看,完全看不出是假币。李某说:“你拿这两张假币,放心大胆地花,就是银行也识别不出这是假币”。胡某拿着“假币”,犹豫再三,李某每天打电话催她尽快把钱花掉,最后胡某顺利地在超市里将两张“假币”消费掉了。

知道“假币”被花掉的李某联系胡某来徐州一趟,要再给胡某100元面值的“假币”,让胡某考察考察他们的“假币”。胡某见到李某后,李某的同伙马某拿出一沓百元纸币,从中抽了四张递给胡某,让胡某再去花试试,如果效果好,可以按1:4的比例从他们那里购买。

次日,胡某带着刚拿到的4张“假币”到银行自助存取款机前,想要看看存取款机能否识别出这是假币,就把四张“假币”夹杂着放在真币中一起放入存款机验证,结果自动存取款机并没有识别出里面有假币,胡某觉得连银行都识别不出来,到外面肯定就可以随便花了,比起起早贪黑的工作,这个方式来钱绝对是“神速”啊。欣喜的她取出自己的2万元积蓄,又向别人借了5万元,凑了7万元钱,赶到与李某约定的徐州火车站附近的咖啡馆,向李某的同伙马某等人交付了7万元现金,马某拿出箱子打开给胡某看,胡某看箱子里一沓沓的假币很是紧张,就未仔细查看马某交付的假币是否和之前拿到的“假币”一样,而且对方还表示本来应该是给28万假币的,照顾胡某所以多给了1万,一共是29万假币。胡某把钱装在黑塑料袋里,马某拦了辆出租车并主动支付了100元车费,叮嘱胡某赶紧回贾汪,并不断的打电话确认胡某是否回到贾汪,这时候的胡某感觉事情不对了,感觉自己可能被骗了,直接就到派出所报案了,胡某当着派出所民警的面打开塑料袋,清点了其购买的假币,29沓的“钱”,每沓第一张和最后一张是单面彩打的百元钞,余下的全部是银行的练钞币。

很快,公安机关破获此案,并抓获了一同参与诈骗胡某财物的马某,马某对其参与使用练钞币作为假币诈骗胡某7万元的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

云龙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诈骗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马某认罪认罚,退缴部分赃款,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虽然马某不是犯意的发起者,但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积极参与,不宜认定为从犯,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马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与此同时,胡某也因涉嫌购买假币罪(未遂)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该案正在本院进一步审理中。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一般情况下,出售假币与购买假币是类似于“对合犯”的上下游犯罪,互为条件,有出售才有购买的存在,有购买必有出售存在。但从犯罪构成的角度看,两者的对合关系不是绝对化的。本案中,出售假币的马某和其同伙先是使用真币骗取胡某的信任,然后表示可以向胡某出售假币,但实际上交付的却是银行的练钞币,使用欺骗的方式骗取胡某钱款7万元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诈骗罪定罪量刑。反观胡某,虽然其是诈骗案中的“被害人”,但其明知他人出售假币而购买,行为涉嫌购买假币罪(未遂),一时的贪念铸成大错,最终反而是人财两空。

原标题:《【以案释法】买假币反被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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