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买假币反被骗


知道“假币”被花掉的李某联系胡某来徐州一趟,要再给胡某100元面值的“假币”,让胡某考察考察他们的“假币”。胡某见到李某后,李某的同伙马某拿出一沓百元纸币,从中抽了四张递给胡某,让胡某再去花试试,如果效果好,可以按1:4的比例从他们那里购买。
次日,胡某带着刚拿到的4张“假币”到银行自助存取款机前,想要看看存取款机能否识别出这是假币,就把四张“假币”夹杂着放在真币中一起放入存款机验证,结果自动存取款机并没有识别出里面有假币,胡某觉得连银行都识别不出来,到外面肯定就可以随便花了,比起起早贪黑的工作,这个方式来钱绝对是“神速”啊。欣喜的她取出自己的2万元积蓄,又向别人借了5万元,凑了7万元钱,赶到与李某约定的徐州火车站附近的咖啡馆,向李某的同伙马某等人交付了7万元现金,马某拿出箱子打开给胡某看,胡某看箱子里一沓沓的假币很是紧张,就未仔细查看马某交付的假币是否和之前拿到的“假币”一样,而且对方还表示本来应该是给28万假币的,照顾胡某所以多给了1万,一共是29万假币。胡某把钱装在黑塑料袋里,马某拦了辆出租车并主动支付了100元车费,叮嘱胡某赶紧回贾汪,并不断的打电话确认胡某是否回到贾汪,这时候的胡某感觉事情不对了,感觉自己可能被骗了,直接就到派出所报案了,胡某当着派出所民警的面打开塑料袋,清点了其购买的假币,29沓的“钱”,每沓第一张和最后一张是单面彩打的百元钞,余下的全部是银行的练钞币。
很快,公安机关破获此案,并抓获了一同参与诈骗胡某财物的马某,马某对其参与使用练钞币作为假币诈骗胡某7万元的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

与此同时,胡某也因涉嫌购买假币罪(未遂)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该案正在本院进一步审理中。
法官提示


在一般情况下,出售假币与购买假币是类似于“对合犯”的上下游犯罪,互为条件,有出售才有购买的存在,有购买必有出售存在。但从犯罪构成的角度看,两者的对合关系不是绝对化的。本案中,出售假币的马某和其同伙先是使用真币骗取胡某的信任,然后表示可以向胡某出售假币,但实际上交付的却是银行的练钞币,使用欺骗的方式骗取胡某钱款7万元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诈骗罪定罪量刑。反观胡某,虽然其是诈骗案中的“被害人”,但其明知他人出售假币而购买,行为涉嫌购买假币罪(未遂),一时的贪念铸成大错,最终反而是人财两空。

原标题:《【以案释法】买假币反被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