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同是赠予子女房产,为何裁判结果不同



案例2:朱丽和王刚于2012年12月经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双方未成年女儿王婷婷由朱丽抚养,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云龙区黄山新村住房一套归女儿王婷婷所有。离婚后王刚反悔,不愿意将房屋给女儿,且不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朱丽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王刚协助将上述房屋过户至女儿名下。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了朱丽的诉讼请求。
同样是父母赠予子女房产,为何法院的处理结果截然不同?
法官说法


而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约定将共有的房屋赠与给子女与同居男女约定将共有房屋赠与子女的处理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协议是当事人为离婚达成的一揽子协议,包括人身关系的解除和财产处理、子女抚养等内容,是夫妻双方权衡利益,考量利弊之后,围绕婚姻关系解除而形成的一个有机整体,各项内容既相互独立,又相互依存,其中一项财产分割内容的变化,很可能引起其他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的变化,甚至对于是否同意离婚也可能出现不同的结果。虽然婚姻关系的解除,是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协议达成的前提,但是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协议的达成,往往是当事人自愿离婚的基础。因此,即使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相关赠与财产的权利尚未转移,对离婚协议中涉及的财产赠与,不能适用上述合同法的“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一方不得随意解除离婚协议中某个条款,不能任意撤销离婚协议中对财产赠与的约定,除非双方达成新的财产处理协议。案例1中,离婚协议是朱丽和王刚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经民政部门审查后已按该协议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夫妻共有的房产归未成年子女所有,其后王刚反悔拒不配合将房产过户至子女名下,其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纳,故判决其应当协助朱丽将房产过户至女儿名下。(文中当事人均化名)

原标题:《【以案释法】同是赠予子女房产,为何裁判结果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