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男子社区矫正期间救起落水母女,司法局建议法院为其减刑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号“温州中院”
2020-04-09 12:36

4月8日上午,浙江温州中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社区矫正人员减刑案件,该案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施行以来温州首例社区矫正人员减刑案。

本案中的黄某,因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于2017年8月5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8月5日至2021年8月4日止,由温州市洞头区司法局对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规定,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除非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有重大立功表现。

见义勇为救起落水母女

2018年8月10日,黄某正处社区矫正期间,当天早上他和同事叶某吃完早餐,在经过龙湾区瑶溪街道永胜村时,听到有人大声呼救,然后看见一对母女不慎落水,于是二人一起跳入河中救起了该对母女。在确认母女俩平安无事后,二人就悄悄离开现场。

第二天一早,像往常一样去店里吃早餐的黄某二人,被寻找恩人的女孩父亲找到,一家子为了感谢黄某二人见义勇为的举动,将印有“见义勇为,恩重如山”的锦旗送到了他手中。

事发半个多月以后,在洞头大门司法所工作人员定期走访过程中才了解到黄某救人的事迹。

当被问及是否考虑过个人安危等因素时,黄某很坦然。

舍己为人为重大立功表现

法庭上,执行机关温州市司法局工作人员宣读了减刑建议书,并提供了龙湾区见义勇为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给黄某的见义勇为荣誉证书及对黄某的月度考核表等证据,认为黄某平时服从社区矫正管理,本次舍己救人、见义勇为属于重大立功行为。

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发表检察意见,认为黄某的行为构成重大立功,支持执行机关提请依法减刑建议。

合议庭在休庭后,对该案进行合议,并作出了当庭宣判。

合议庭认为,黄某在缓刑考验期间,见义勇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在法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及反对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五条第五项、第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对罪犯黄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缩减其缓刑考验期一年。

黄某原缓刑考验期为2021年8月4日到期,缩减1年后缓刑考验期剩余不到4个月,很快可以回归社会,黄某喜不自禁。

(原标题:《社区矫正期间救起一对落水母女,法院当庭宣判减刑》)

    责任编辑:谢寅宗
    校对:张亮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