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人疫情期间停工、延迟复工、“三月三”上班工资怎么算?两部门权威解答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主体如何认定、工资如何支付、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争议怎么处理?有关假期与春节延长假期重叠的,应如何处理?
为解答这一系列的问题,近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召开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联席会。

《涉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劳动用工关系知识问答》
1.问: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如何确定?
答:2020年1月20日起至宣布解除疫情防控之日止。
2.问:因疫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人员指哪些人员?
答:(1)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疑似病人;(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密切接触者;(4)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简称“四类人员”)
3.问:因疫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四类人员”如何确定?
答:根据医疗机构形成的病历资料、当地政府发文规定、劳动者所在的社区或村委会了解的情况、劳动者自述或者其他人员报告、用人单位掌握的员工信息等因素综合判断确定。
4.问:因疫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期间指哪些期间?
答:该期间包括:(1)隔离治疗期;(2)医学观察期;(3)被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
5.问: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延迟复工的期间如何确定?
答:2020年2月3日至用人单位实际复工之日前一日。
6. 问:属于疫情防控“四类人员”的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工资?
答:对处于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用人单位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在隔离期间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按照国家规定享有医疗期,医疗期期限和工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被认定为工伤的新冠肺炎患者,其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新冠肺炎患者,其工资报酬标准按照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处理。
劳动者不遵守政府防控措施,导致被隔离治疗或接受医学观察,劳动者主张该期间工资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其该期间工资。
7.问: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而停产停工、延迟复工或劳动者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的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答: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包括单位自设的福利假),该期间,用人单位应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
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劳动合同未约定工资数额或约定不明确的,以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期间的工资标准确认,不包含奖金、绩效、加班费和其他因实际出勤才享有的福利待遇,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发放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因政府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正常提供劳动的劳动者,按照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
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要求通过远程办公、电话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正常工作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因响应当地政府延期返程号召,用人单位要求有关劳动者延期返岗,如劳动者不能通过其他形式提供正常劳动,有关工资待遇由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用人单位也可参照不能按期返岗工资待遇方面的相关做法。
8.问: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用人单位能否推迟或减少发放工资?
答: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职代会或劳动者本人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缩短工时在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可减发工资。上述推迟发放工资、减发工资不构成法定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情形。
9.问:用人单位能否与患新冠肺炎治疗和被隔离的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劳动者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疫情防控“四类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劳动者对应的期间结束。劳动者疫情防控期间交叉、并行存在两种或以上情形的,劳动合同顺延期限按其中最后期间的届满时间点确定。
劳动合同顺延期间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履行。疫情结束后需要继续用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10.问:用人单位对未如期复工的劳动者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当地政府发布的关于复工生产的通知执行。在当地政府发布延迟复工通知期间,除涉及保障城市运行、疫情防控、人民生活必需等情形,用人单位不得强制要求劳动者提前复工,不得以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无法复工为由而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强制要求劳动者提前复工,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在当地政府发布恢复正常生产通知后,由于长途客运停运、外来人员管控、隔离观察等措施,不能如期返工的,应如实向用人单位汇报情况,并履行相应的请假手续,用人单位不得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劳动者返岗。对不愿意复工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劳动者及时返岗。劳动者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11.问:用人单位对不配合疫情防控的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答:劳动者因不配合疫情防控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因不配合疫情防控被采取行政拘留措施的、劳动者拒不服从单位防疫工作安排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12.问:疫情期间因被认定为工伤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如何支付工伤待遇?
答:在疫情期间被认定为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工伤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单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支付。
13.问: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造成生产经营困难,无法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时,应如何应对?
答:为缓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税务局等部门出台了相关政策,就减免缓社会保险费进行了相关规定,可遵照执行。
14.问:用人单位安排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假期期间上班的,如何支付工资?
答:2020年春节法定假期期间(1月25日-27日),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2020年春节调休假期和国家延长假期(2020年1月31日-2月2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
15.问:用人单位如何支付2020年“壮族三月三”假期上班的工资?
答: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2020年“壮族三月三”假期安排的通知》规定,2020年“壮族三月三”假期,即3月26日、27日(农历三月初三、三月初四),全区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照常上班,用人单位给予相应的补休,不能补休的参照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标准给予补助。
16.问:有关假期与春节延长假期重叠的,应如何处理?
答:产假、陪产假、探亲假、医疗期与延长假期重叠的,可不顺延;年休假与延长假期重叠的,应顺延;婚丧假与延长假期重叠的,按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执行,无规定的,可不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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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图片查看 | 来源:记者 冼冰 通讯员 曾筝
柳州晚报 ID:gxlzwb
柳州日报社新媒体中心出品
编 辑:赵优优
校 对:陈海军
原标题:《柳州人疫情期间停工、延迟复工、“三月三”上班工资怎么算?两部门权威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