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休息室待命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是否视同工伤?法院这样判……

2020-04-01 16:30
广东

工作期间

遭遇伤亡事故

被认定为工伤

较为常见

那么

劳动者在休息室待命期间突发疾病死亡

能否认定视同工伤?

小编以案例来跟大家了解一下

基本案情

谭某为某船排修造厂工人,从事机械工,工作时间较为灵活,一般是带班安排工作,没有安排时会在厂里休息室休息。2018年8月21日14时许,谭某在某船排修造厂休息室出现胸部疼痛持续不缓解,随即告知同事李某,李某即报告厂领导并通知谭某家属。随后李某与谭某家属一起送谭某至某镇卫生院,因其病情危急,某镇卫生院即派救护车送谭某去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经过一系列急救措施,谭某于当天18时许宣布因急性心肌梗死而抢救无效死亡。

谭某妻子林某向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书》,申请对谭某突发疾病死亡认定为工伤,人社局对上述申请予以受理。2019年1月17日,人社局经调查询问作出认定工伤决定,认定谭某的死亡为视同工伤。

某船排修造厂不服,于2019年4月2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谭某是因自身原因突发疾病,且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其死亡不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请求撤销上述认定工伤决定。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该条款主要是针对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不能坚持工作,需要紧急到医院进行抢救的情况而设定的。谭某于事发当日完成上排工作后在休息室,仍受某船排修造厂支配和其工作制度约束,是处于时刻待命待岗的状态,其在此期间突发胸部疼痛、心肌梗死,属于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因此依法驳回某船排厂的诉讼请求。

用人单位上诉称

1、谭某发病时不在工作时间。船排厂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是灵活的,而非不变的、机械的。谭某完成工作后就开始休息,没有回到工作当中,因而发病时并非处于工作时间。

2、谭某发病时不在工作岗位,而是处于待岗状态,待岗与在岗是两个相对立的状态。

3、谭某在工作时属于带病工作,所发疾病属于长期患有的疾病不属于突发疾病

某人社局辩称

1、工人从早上七点到傍晚六点的这段时间受用人单位支配和劳动纪律约束,并非个人完全自由的活动时间,谭某在工作间隙的休息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

2、“突发疾病死亡”也必然包括原已存在疾病的突然发作导致死亡,不可能是船排厂所理解的仅指新发生的急症。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状态下疾病突然发作导致死亡,与工作本身存在不可分的因果关系,故立法规定“视同工伤”。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谭某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某船排厂的上班时间是早上7时至下午6时。谭某进入休息室并非离开工作岗位,而是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进入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的合理区域待命。谭某在此期间突发胸痛应认定其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谭某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之内死亡,依法应视同工伤。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当前,劳动者猝死的案例屡见报端,且呈增多趋势。《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均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劳动法、社会保险法意义上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必然包括工作间隙的合理休息时间和根据工作需要待命的合理区域,机械地将疾病发生时未正在作业的时间、空间状态认为是“非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不符合公平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本意,也不符合社会生活与日常观念的常理常态。劳动者作为一个人,工作时不可能像机器那样无休止地持续运行,允许劳动者在工作间隙稍作休息应该是符合立法精神和劳动规律的。因此,本案谭某在工作时间根据工作需要在用人单位规定的休息区域待命突发疾病,属于法律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情形。

至于突发疾病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八条“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从身体不适到发病死亡符合疾病发展规律,结合从有利劳动者的立法宗旨考虑,对病情恶化是否与员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感身体不适存在连续性、因果关系无须举证直接认定构成,但是,用人单位或社保局可以提供充分相反证据推翻该情况例外。因此,视同工伤的前提是疾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这种情形下,即使该疾病产生原因不是工作原因,是职工个人身体健康原因,也可以认定为工伤。

文字 | 李桥、刘小婷

原标题:《劳动者在休息室待命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是否视同工伤?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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