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微信群里骂人要负法律责任 ----林某寻衅滋事案

2020-03-24 20:34
青海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7日18时许,门源县泉口镇某村村民林某酒后在本村432人的微信群中以发语音信息的形式辱骂村两委干部,致使村两委无法正常开展相关工作,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调查与处理】

调查:公安机关调取相关证人证言、手机录像、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

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林某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寻衅滋事,是指一人或者多人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场所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无故殴打他人,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该行为即侵犯了社会的公共秩序,又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目的是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中关于"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解释:随意殴打他人,即没有任何理由殴打不特定的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行为人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目的,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秩序。

【典型意义】

虽然微信、微博、QQ等社交软件是在网络的虚拟空间,但并不代表就是法外之地,当你处在这些社交软件中,就如同是在公共场合,在微信群中发出辱骂他人的言论,传播不良信息等也会给行为人带来麻烦,严重的情况下,会构成侵权甚至是犯罪,不小心会摊上大事儿。

当我们在享受网络便利的同时,要学会正确的使用网络,在网络中的发言也需要注意措辞,在其中发言时要守法,不能随意辱骂他人,在生活中遇到纠纷时,应当通过合理合法的渠道解决,不能为了泄私愤,口无遮拦,一吐为快,在当前全面建设法治国家的时代背景下,必将为自己的违法言行付出沉重的代价。

文源:法制大队

原标题:《【以案释法】 微信群里骂人要负法律责任 ----林某寻衅滋事案》

    特别声明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s://renzheng.thepaper.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