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工复产需要政府回归常态治理
日前,各地都在抓紧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精准有序扎实推动复工复产,实现人财物有序流动、产供销有机衔接、内外贸有效贯通,把疫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连日来,各地的企业、机构、政府主动作为,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保稳岗复产,探索出多种新方式、新手段,取得了积极成效。复工复产,就是要恢复被疫情所打断的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让企业走上发展的正轨,让民众过上正常的生活。概言之,就是要恢复常态。
什么是常态,可能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的确,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发展方式,不同的个人有不同的生活场景,无法划一。从这个意义上说,是不是恢复了常态更多的取决于每一个个体自身的感受。但有一点却是可以有相对统一的标准的,就是政府是不是恢复了常态。
政府的常态是什么?作为一个以“服务政府”、“法治政府”和“责任政府”为建设目标的政府而言,以下几点可能是应该做到的。
一、法治精神引领,强化责任担当
法治是现代社会的基本治理模式,也是最重要的衡量标准。一个法治国家的最重要特征就是法治政府。政府带头守法,依法行事,从而带动全社会形成尊法守法的氛围。对政府而言,“法无明文授权皆不可为”,对于涉及公民私人空间的,则是“法无明文禁止皆可为”。这里的法,应当是在法治的基本原则下制定,并经过充分酝酿讨论和民主程序通过的制度。这一切都应当是为了保障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
进入20世纪,特别是西方福利国家的雏形出现后,“法治”从对政府“作为”的限制,进一步扩展到对政府“不作为”的否定——要求政府在日常为民众积极某福祉,在紧急时刻积极为民众纾危解困。抗疫期间,抗疫工作也必须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疫情防控取得重大成效,法治保障是必不可少的。这里的“法治保障”就带有积极作为的意思。从这层意义上说,“法治”还有要求政府的责任与担当的含义。民有所呼,政府必有所应。有时候遇到难题,不仅不能以“法无明文规定”为理由退缩,反而要负起责任,担当在前。这也是法治政府的应有之义。
二、逐步退出“战时”模式,重归常态治理
大疫当前,各地政府为控制疫情而采取了一些特殊举措,有的地方甚至采取所谓“战时”举措。毋庸置疑,这些措施对疫情防控起到了极为关键的作用。然而一旦进入复工复产状态,这些措施却不宜长久继续,否则会成为经济和社会恢复正常的“绊脚石”。一方面,正常的社会中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均遵循一定的规律,疫情管控措施打破了这种规律,那么疫情结束就有必要摈弃“战时”状态,恢复到常态治理。历史上,有一些大型活动中的所谓“好做法,好经验”,在活动结束后被沿用下来,事实证明其效果并不如预想的好。此次疫情防控中,也可能会形成一些“经验”,但是能否沿用到复工复产中来,却要打一个问号。因为所有的政策措施均有其适用的前提与环境,愈特殊的政策,就愈对环境要求苛刻。既然恢复常态,就应回归常态治理,切不可“恋战”。
另一方面,宪法和行政法学中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则叫比例原则,大致意思是政府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全面衡量其所带来的不利因素以及所消耗的成本和资源,从而选择对相对人权利损害较小的方式,而不能过限。很多公共政策,其设计的目的或者最终达到的目标是好的,有利于公共利益的,但在实施过程中也会不同程度损害相对人或利益相关人的权利。这就要求政府应尽量降低这种损害。比如在疫情防控期间的一些措施可以大大降低管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但这些措施又往往是以人民群众默默的忍受与配合为基础的,是以牺牲法治和个人基本权利为代价的,故只能适用与及其特殊的情势下,而不能在复工复产后继续沿用。
政府的公共管理如此,对内的管理亦应恢复常态。疫情防控期间,有的地方出于各种考虑,为从严管理,对一些平时处理较轻的负领导责任者处理较重。这种做法当然可以起到“杀一儆百”的立竿见影效果,但却不适宜放到复工复产的常态下进行。如果一个系统的基层员工做错了事,不仅该员工的直接领导要被严厉处分,连该系统的顶层领导都要“连坐”,那么哪个领导还敢作为?还不如“躺赢”——躺着不干就能“赢”。因此,政府回归常态治理,是复工复产的一个重要前提和条件。
三、坚持包容审慎,避免错杀误伤
包容审慎原则是李克强总理提出的一项市场监管原则,主要包含两个内容,一是对于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和新模式(四新),可能违反现在的一些监管规定的,不要急着判断,可以先观察一段时间再作判断;二是对于触碰底线的问题,要坚决予以处置。显然,这一原则为“四新”的发展拓宽了法律空间,避免了政府在监管过程中对一些的错杀和误伤。该原则自提出后即广受好评,并被写入《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这一原则对疫后复工复产可能具有特殊的意义。大疫期间,一些行业遭遇危机,甚至出现“团灭”态势。复工复产后,人们创业复业激情迸发,难免在某些方面出现“逾矩”。此时,政府作为监管部门,如果痛下杀手,则玉石俱焚,不仅不利于复工复产,更可能引发舆情。因此,建议政府部门在复工复产过程中能最大限度坚持包容审慎监管原则,不仅对于上述“四新”,对于一些传统行业和经营模式也能加以适用,从而真正使得中央关于复工复产的政令得以有效实施,取得最大效果。
现在疫情防控趋势向好,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变得越来越迫在眉睫。在这样的背景下,有序推动复工复产,需要各级政府创造良好条件。这里的“良好条件”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法治的彰显与施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也是社会治理的常态。相信随着政府恢复了常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也会水到渠成。
(作者李磊为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