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号咖啡|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法律问题探讨(三):暴力伤医违法犯罪行为

2020-03-14 19:11
上海

法律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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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目录

一、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行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vs寻衅滋事

二、疫情防控期间暴力伤医行为:故意伤害vs寻衅滋事

三、守护医者安全:严厉打击+多方联控+普法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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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伤医违法犯罪行为法律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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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13日

曹化邀请吴允锋 、胡智强、孙建保 、姚琼加入了群聊

召集人 曹化

闵行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所有人

新冠病毒疫情发生以来,广大医务人员舍己为人,日夜奋战在抗“疫”一线,为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不懈奋斗,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不断努力。国家对全力救治患者高度重视,从除夕之夜到3月8日,全国已有346支医疗队抵达武汉和湖北,4.26万来自全国各地的医务人员与当地医务人员一起并肩作战。党中央近期一直将战胜疫情、保护人民作为中心工作抓紧抓实,习近平总书记3月10日专程前往火神山医院,看望患者,慰问医务工作者。不论在疫情防控期间还是其他时期,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正常医疗秩序都至关重要,但实践中殴打、辱骂医务人员、故意扰乱医疗秩序等行为时有发生。今天,我们特邀请法学专家、律师和检察官,对暴力伤医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医疗秩序。

一、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行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vs寻衅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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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伤医违法犯罪行为法律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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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人 曹化

闵行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所有人

请各位嘉宾分析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行为,通常有哪些表现形式,应如何进行惩治?《刑法修正案(九)》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中增加了“医疗”秩序,该罪与寻衅滋事罪的法律适用如何区分?

吴允锋

华东政法大学文伯书院副院长

刑事法学院教授

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方式多样,根据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结合近些年的司法实践,我们可以将之主要归纳为两种类型:第一,对医务人员的人身实施的侵犯行为,包括伤害、杀害医务人员,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非法限制医务人员的人身自由,或者公然侮辱、恐吓、诽谤医务人员。第二,对医疗场所正常秩序实施的扰乱行为,如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强拿硬要、故意损毁、占用医疗卫生机构的财物,造成秩序混乱、影响医疗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等。对上述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应当视行为性质、情节严重程度分别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处罚。

我国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将破坏医疗秩序行为纳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制范围,进一步加大了对扰乱医疗秩序的打击力度。在同样是涉及扰乱医疗场所秩序的情形时,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与寻衅滋事罪的界分主要有三点:第一,犯罪形式上有一定差异,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表现为多人以上以聚众形式出现,而寻衅滋事罪不要求聚众。第二,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范围上有一定区别,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只追究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寻衅滋事罪的所有参与者一般都要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第三,犯罪客观方面的要求亦有一定差异。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发生在医疗场所的多人扰乱医疗秩序行为,如果同时符合两罪犯罪构成,应当基于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要求,优先适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胡智强

上海市检察院检察官

在《刑法修正案(九)》颁布之前,2014年最高法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列举了六种适用刑法的相关情形,目前该意见仍然适用。结合该意见来看,直接通过殴打等行为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生命,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分别以故意伤害(杀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在医疗机构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或者在医疗机构的病房、抢救室、重症监护室等场所及医疗机构的公共开放区域违规停放尸体,情节严重的,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相关罪名定罪处罚。

孙建保

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涉医刑事犯罪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针对医护人员个体的,另一类是针对医疗秩序的。对于针对医护人员个体的侵犯人身权利类犯罪定性,司法实践中的争议一般不大,偶有争议主要表现在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侮辱罪等适用方面。争议比较大的,基本上是涉及到医疗场所的犯罪行为。具体来说就是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和寻衅滋事罪这两个罪名上有争议。如果二者出现交集,单就合理性或者刑事政策的需要来看,我个人认为,可能更多情形下适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会更恰当一些。理由在于,其一,契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原本应有之义;其二,不违背竞合情形下“从一重处”的刑法基础理论;其三,犯罪起因的考量,寻衅滋事罪往往是出于无事生非、逞强耍横等动机,而实践中扰乱医疗场所秩序的行为,往往并非“无故生非”,而是“借故生非”“借题发挥”。

我还想谈一下扰乱医疗场所行为可能触及的另外一个罪名,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在满足行为人具有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前提下,聚众扰乱医疗场所秩序的行为可能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尤其是即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明确将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界定为公共场所,并要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其秩序”后,将聚众扰乱医疗场所秩序的行为定性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名正言顺,由此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发生竞合。此时二者如何区分是个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我想谈两点个人看法。其一,虽然《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明确,“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是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共场所”,但有必要对这里的“公共场所”做一定程度的限缩解释,医疗场所内的诸多地方,如手术室、重症监护室等,无关人员禁入,这些地方显然不属于公共场所,只有挂号区、候诊区等才属于这里所指的公共场所。其二,即便行为人扰乱医疗场所的行为同时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因要遵循处断上的“从一重”原则,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为单一刑档,且最高刑为五年有期徒刑,因而行为人的行为更可能被定性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姚琼

闵行区检察院检察官

《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进行了修改,在其中第一款中列举的扰乱社会秩序的情形中增加了“医疗”一项,主要是针对实践中频繁发生扰乱医疗场所秩序的情况,这一修改不是新增的犯罪情形,只是对刑法原有规定作进一步明确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和寻衅滋事罪侵害的法益都是公共管理秩序,并且起哄闹事型的寻衅滋事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法律都没有明确具体行为形式,都存在一定的宽泛性。区分这两个罪名,个人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第一,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聚众型犯罪,至少为三人以上。在刑罚上,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要区分首要分子、积极参加人员和其他人员,只对前两类人员进行入罪处理,并对首要分子规定了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这要比寻衅滋事罪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法定刑更重。第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侵害的法益是狭义的社会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与之并列的是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而起哄闹事型的寻衅滋事罪,根据刑法条文的表述,侵害的具体法益也是公共场所秩序。个人认为,狭义的社会秩序比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更加严重,因此刑法规定了更重的法定刑。因此,在认定是否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时,需要实质性地判断是否致使列举的社会功能在一定范围内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

二、疫情防控期间暴力伤医行为:故意伤害vs寻衅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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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伤医违法犯罪行为法律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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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人 曹化

闵行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所有人

广大医务工作者救死扶伤、无私奉献,疫情防控期间更是承受着难以想象的身体和心理压力,是最美的天使、真正的英雄!如何做到尊重医务工作者,是值得每个公民深思的问题。请各位嘉宾结合案例,分析疫情防控期间,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行为有哪些特殊表现形式?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用具、吐口水等行为,可能导致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情形,应如何进行惩治?

案例

2020年1月27日,柯某某的岳父田某某因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入住湖北省武汉市第四医院。1月29日晚9时左右,田某某病情危急,家属呼叫医生进行救治,期间有大喊大叫、大力拍病房门等过激行为。该院值班医生高某穿防护服准备进入隔离区时,见家属情绪激动,存在危及自身安全可能,立即告知主任刘某,刘某报警要求公安机关介入后再进行治疗。硚口分局警务站接警后与病人家属进行沟通,希望家属平复情绪。与此同时,高某安排护士对田某某进行抢救。但田某某由于肺部感染导致呼吸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随后,柯某某及田某某的女儿到隔离区内护士站找到正在填写病历的医生高某,田某某女儿将高某拉出护士站后,柯某某随即用拳头殴打高某的头部、颈部,并拉扯高某的防护服、口罩、防护镜等,致高某颈部被抓伤,防护服、口罩、护目镜等被撕破、脱落。双方在拉扯过程中致一名前来劝阻的护士手套脱落。被害人高某经两次核酸检测为阴性,其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胡智强

上海市检察院检察官

“两高两部”及时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了疫情防控期间依法处置暴力伤医犯罪的几种情形。其中,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依照刑法第234条,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案例中,医生高某的防护用具被撕扯,所幸没有发生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严重后果,依据相关规定,未达到故意伤害罪的定罪条件。柯某某因家属病患而将个人情绪无端发泄在正常行使医务职责的医生身上,殴打他人具有随意性。疫情期间,尤其是武汉地区,医院的医疗管理秩序极为重要,其殴打行为不仅仅是对他人人身健康的侵害,同时也会影响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从而涉嫌寻衅滋事罪。

吴允锋

华东政法大学文伯书院副院长

刑事法学院教授

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于医护人员的人身伤害已经不仅限于拳打脚踢,将医护人员直接暴露于传染性空间中的行为同样对人身安全产生高度危险性。具体表现为故意毁坏医护人员防护服、护目镜、防护口罩等防护装备,确诊或疑似病人故意向医护人员吐口水、直接接触等可能引发医护人员感染新冠病毒的行为。同时,在疫情防控期间还存在不少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拒不接受医疗卫生机构的检疫、隔离、治疗措施等行为。如果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用具、吐口水等行为,一般可对其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如果导致医务人员感染了新冠病毒及其他严重疾病,则应根据2020年2月6日“两高两部”意见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对其定罪处罚。

孙建保

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疫情防控期间,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行为可能会有两种特殊形式。一是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的行为人,将新冠肺炎作为“工具”,通过传播等方式对医务人员实施伤害,或者通过不按要求接受诊治、拒绝隔离等方式扰乱医疗秩序;二是借用行为人本人之外的与病毒有关的外界条件,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或者扰乱医疗秩序,例如故意去撕扯医务人员的防护装备。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如果由此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则定性为故意伤害罪应无争议。但有必要注意,行为人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与医务人员被感染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能忽视,不能简单地归因归责。若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并未导致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该如何定性?有多个选项可供考虑:其一,如果行为人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或者医务人员身处的环境中存在着病毒,撕扯防护装备等行为足以使得医务人员感染新冠病毒的,则有定性为故意伤害罪(未遂)的空间;其二,如果行为人毁损的防护装备价值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或者寻衅滋事罪的入罪门槛,可以考虑二罪择一而定;其三,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招致围观,造成医疗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其四,如果行为未达入罪门槛,可不以犯罪论处,予以治安处罚。

姚琼

闵行区检察院检察官

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从主观方面来看,行为人明知对医务人员撕扯防护用具或吐口水会使医务人员暴露在极大的被感染的风险中,对于该结果存在故意或间接故意;从客观方面来看,上述行为对医务人员人身健康造成损伤,符合故意伤害罪的行为构成。类似的规定还有故意传播艾滋病病毒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情况。“两高”《关于审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将感染艾滋病病毒认定为刑法第九十五条第三项“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所指的“重伤”。上述行为还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五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中,明确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情节严重(恶劣)的,构成侮辱罪、寻衅滋事罪,而一般的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案例中,柯某某有过激行为在先,在其岳父田某某抢救无效死亡后,对值班医生高某实施殴打,虽然未造成高某被感染病毒,伤情鉴定为轻微伤,且柯某的行为是在疫情防控期间,于现有列举的以及实践中认定的“情节恶劣”的情形相当,应当认为属于“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守护医者安全:严厉打击+多方联控+普法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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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伤医违法犯罪行为法律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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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人 曹化

闵行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所有人

请结合《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及《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等规范性文件,谈谈如何完善我国医疗卫生体系,保护医务人员安全和保障人民群众健康?

孙建保

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可以称之为我国卫生与健康领域的“根本大法”。综观我国近年来愈演愈烈的“医闹”现象以及屡有发生的辱医、伤医,乃至杀医现象,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宏观层面来看,包括当前医疗保障体制不够健全、医疗资源分配不够均衡等;从微观层面来看,包括医患双方缺乏互信,纠纷发生后缺乏有效沟通,处理不当,以至于矛盾激化,酿成祸端等。怎样去有效消除这些原因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尽可能地减少侵犯医务人员行为的发生?我认为,相对来说,《通知》《备忘录》中所提及的措施基本上还属于“治标”范畴的举措,《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所确立的诸多制度才算得上是“治本”之策。该法从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到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再到医疗药品供应保障、健康促进、医疗资金保障、医疗监督管理等,均作出规定。如果能将其中所提出的院前急救体系、分级诊疗制度、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机制等各项制度都建立健全并切实落到实处,一定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减少伤害医务人员、扰乱医疗秩序现象的发生。

吴允锋

华东政法大学文伯书院副院长

刑事法学院教授

我提两点建议:一是依法从严打击伤医行为,特别是疫情期间的伤医行为。众所周知,医生等特殊行业承担着更多的社会责任,理应受到更多的保护。因此,对于伤医行为的从严规制,既能体现我们的一种刑事政策导向,也更有利于有效遏制暴力伤医行为的发生。二是配合并支持卫健部门,建立医疗机构之间的医闹人员黑名单制度,提前预防把控风险。为配合医闹人员惩戒机制的建立,各部门应当建立全方位、跨部门的联合惩戒措施,建立惩戒效果通报机制,实现公安、卫生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以确保各部门密切协作,积极落实相关信用惩戒机制。

胡智强

上海市检察院检察官

加强医药卫生事业建设,是实现人民群众病有所医,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的重要社会建设工程。当前我国的医疗卫生事业经过多年努力取得了显著成就,但医疗保障水平与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之间仍然存有一定差距,难以避免会出现一些医患纠纷,处置不当可能加剧矛盾。国家颁布《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是从立法层面进一步保障广大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对扰乱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秩序,危害医疗人员人身安全予以规制惩处。当下疫情防控仍处重要时期,于我们检察机关而言,既要通过法律武器对违法犯罪行为准确打击,要用足用好法律规定,依法及时、从严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有效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也要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责任,结合案件办理深入细致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选取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引导广大群众遵纪守法,为疫情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法治和社会环境。

姚琼

闵行区检察院检察官

我们每一个人应该树立尊医重德的思想,医生一直以来都是一个高尚的职业,成为一名医生并坚守医生这一职业,需要强大信念的支撑。在这次抗“疫”过程中,医务人员用自己的血肉之躯,冒着被感染的巨大风险战斗在第一线,他们中有的是90后的“孩子”,有的是80加的“老人”,但在这场战役中他们都是战士。我们能做的,是相信、配合、支持和理解。家属未能得到救治不是伤医行为的违法阻却理由,在很多案件中甚至不能作为被害人过错的酌定从轻情节。《通知》要求,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涉医违法犯罪行为,构成犯罪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从快审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此外,对于实施或参与涉医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根据2018年多部门联合印发的《备忘录》,可以采取一系列联合惩戒措施。

召集人 曹化

闵行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所有人

感谢各位嘉宾为保护医务人员和维护医疗秩序所作的精彩阐释和有益建言!此次法律沙龙,我们既对实践中各种暴力伤医行为的准确认定和惩治做了细致分析,又对检察机关有效发挥职能维护良好医疗秩序进行探讨,还结合《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律制度规定对完善我国医疗卫生体系提出对策。全社会应当关心、尊重医务人员,使医者有尊严、病者有良医,共同构建和谐社会关系,保障人民群众健康!

文稿整理: 闵行区检察院 李文军 王秀梅

上海市检察院 祁堃

原标题:《75号咖啡|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法律问题探讨(三):暴力伤医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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