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修订《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4月13日起施行

澎湃新闻记者 刘歆宇
2020-03-13 22:10
来源:澎湃新闻

“规章中的规章”也完成了大修!

3月13日晚间,证监会通过官网发布了修订后的《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新规将自2020年4月13日起施行。

证监会作为资本市场的监管机构,每年发布的规章制度不少,这些规章制度从何而来?就需要依照这份规定来制定,因此才称之为“规章中的规章”。

证监会表示,对证券期货规章的立改废释程序进行了系统的修改与完善,是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定》的施行,有助于深入贯彻民主立法与科学立法的原则要求,进一步规范规章制定修改等立法活动,保障规章起草、审查质量,提高证券期货规章立法水平。

从内容上看,修订后的《规定》共设有七章、41条,本次修改,除将原来的“起草与审查”一章分为“起草”和“审查”两章外,保持了原有框架结构。修改的条文涉及28条,此外有5条是新增内容。

证监会在3月13日晚间同步发布的立法说明中介绍,此次修改主要坚持了以下三方面思路:一是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是全面落实《条例》各项新要求,并结合资本市场特点对《规定》进行修改,做到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三是坚持问题导向,总结立法工作的经验和不足,巩固有益做法,解决突出问题。

此前的2019年10月25日,证监会就这一修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披露,公开征求意见期间,证监会共收到书面意见建议2份。总的来看,社会各界总体赞同本次对《规定》的修订,仅有1条意见针对本次修订内容提出修改建议,已予以采纳。另1条意见涉及金融人员的执业资格等问题,不属于《规定》调整范围的内容,因而未予采纳。

澎湃新闻记者将新老版本的规定条款进行了对比,发现有几点变化较为关键。

第一,总则中,新增一条作为第四条:“制定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精神,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制定规章,应当注重调查研究,立足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发展实际,增强规章的规范化程度和前瞻性、可操作性。”

此外,总则第五条同样属于新增内容:“制定规章,应当经中国证监会委务会议(以下简称委务会)审议通过。中国证监会制定涉外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务院报告。”

第二,第二章“立项与计划”改为“立项”,原第七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各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在每年12月15日前,向法律部报送下一年度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立项申请应当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

经过修改,报送的时间限制被取消,第二款也删除,新增“法制机构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规章制定项目建议。”

第三,原规定第十三条为:“在起草过程中,起草部门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修订后的内容显然对于公开征求意见更加重视,措辞也从“可以”变为“应该”。

修订后的第十四条第一款为:“起草部门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

第四,原版规定中,第二十三条为:“经会领导批准,起草部门可以通过网站、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而在修订后的新版第十六条中则明确规定,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起草部门应当将规章草案 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其中最明显的变化在于向公众征求意见从“可以”改为“应当”,且增加了公开征求意见不少于30天的规定。

据证监会介绍,此番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加强对立法工作的领导。

一是在实体方面,要求制定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精神(第4条)。二是在程序方面,规定制定规章应当按规定履行报告程序(第5条);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要经批准(第9条),临时补加规章立项,报中国证监会主要负责人批准(第10条)。三是在与中央大政方针保持一致性方面,强调规章的立改废应当服从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第33条、第34条)。

第二,按照《条例》要求修改补充新的规定。

一是强调依法立法。规定制定规章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上位法规定(第4条)。

二是突出民主立法。在立项阶段,规定法制机构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规章制定项目建议,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要向社会公布(第8条、第9条)。在起草、审查阶段,要求起草部门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章涉及重大利益调整事项的,起草部门和法制机构应当进行论证咨询,必要时进行听证;法制机构审查规章时,可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16条、第22条)。

三是遵循科学立法。在重大意见分歧的解决机制上,规定法制机构应当组织进行论证研究,提出倾向性意见,报委务会议决定(第24条、第26条)。完善规章解释相关规定(第31条)。确立立法后评估制度(第35条)。

第三,结合实践经验,改进证监会立法程序机制。

一是规定各部门需要增加计划外规章项目的,应当补报立项手续(第10条)。二是将中国证监会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建立 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上升至规章层面(第18条)。三是明确法制机构在规章审查中的职责,起草部门报送审查后,由法制机构负责修改完善,并丰富了审查措施手段(第20至25条)。四是根据国办关于制定涉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明确制定涉外规章应当向国务院报告(第5条)。

    责任编辑:孙扶
    图片编辑:蒋立冬
    校对:栾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