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法院在找“你”!请帮忙扩散
为了贯彻司法为民宗旨,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积极探索“互联网+审判”工作模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关于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富阳法院对涉案的下落不明的受送达人,在穷尽直接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后,将依法采取网络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即通过富阳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刊登相关公告送达的开庭信息及裁判结果,并在法院门户网站(www.fycourt.com)、官方微博“@富春法苑”予以同步更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期开庭公告共计19个,判决公告共计8个,敬请广大市民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开
庭
公
告
2020年3月10日(第一百六十五期)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11民初7704号
陈浩(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高桥村横塘):
本院受理原告姜明亮诉被告陈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一、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 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6月9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二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联系人:陆利英、孙书琪
联系电话:0571-58835159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11民初219号
杭州富阳信力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依江路)、
杭州富阳骄成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民主村)、
蒋旭明(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花果山路)、
李颂军(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新关村兰庄)、
蔡小祥(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青山村班峰)、
蒋少敏(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邮舍弄):
本院受理原告董丹霞诉被告杭州富阳信力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杭州富阳骄成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蒋旭明、李颂军、蔡小祥、蒋少敏、叶晓敏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杭州富阳信力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代偿款257363.32元,并支付利息损失6211.79元(暂算自2019年6月14日起至2019年12月19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以及支付自2019年12月20日起至款项全部付清日止的利息(以257363.3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二、判令被告杭州富阳骄成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蒋旭明、李颂军、蔡小祥、蒋少敏、叶晓敏就前述款项被告杭州富阳信力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不能履行部分各按七分之一承担清偿责任,各被告以金额36766.18元为限,支付利息损失887.4元(暂算自2019年6月14日起至2019年12月19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以及支付自2019年12月20日起至款项全部付清日止的利息(各被告以金额36766.18元基数为限,按年利率6%计算);三、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6月11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二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联系人:陆利英、孙书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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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11民初258号
张泽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江滨西大道)、
张明富(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江滨西大道):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阳康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泽峰、张明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一、被告支付原告物业管理费人民币5 365元;二、被告支付逾期缴纳物管费滞纳金509元,总计费用5 874元;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6月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二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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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20)浙0111民初293号
陆鹏(杭州市东洲街道学校沙村):
本院受理原告陆军飞诉被告陆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一、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88 516.8元;二、被告支付原告借款288 516.8元的利息:其中本金238 516.8元部分,自2019年3月12月20日止的利息为42 615元及自2019年12月21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238 516.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息);其中本金50 000元部分,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50 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三、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6月9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二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联系人:陆利英、孙书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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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20)浙0111民初618号
朱国富(杭州市西湖区龙心村):
本院受理原告屠永明诉被告朱国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一、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 000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6月1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二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联系人:陆利英、孙书琪
联系电话:0571-58835159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11民初8261号
吕建坤(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高桥村舒姑垟):
本院受理原告罗烈相诉被告吕建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原告罗烈相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钢结构工资27 3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6月1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联系人:骆怀群、吴翰佩
联系电话:0571-58835157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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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20)浙0111民初10号
杭州隆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区留和路):
本院受理原告袁浩与被告杭州隆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一、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11月4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被告返还原告租金894660元、保证金149100元、装修押金20000元、消防办证预付款25000元,并要求被告自前述款项实际支付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己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暂计算至2019年12月4日止为67394.12元;三、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33960元,其中蹦床设备损失380000元,风机盘管采购及安装费用53000元,门面装饰、地板修复、墙面粉刷费用29300元,水电工程款36800元,喷涂机及黑漆7660元,管控设备4300元,开关、音响线、监控线1900元,灯具款2200元,密码寄存柜4800元,地板2000元,袜子12000元;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20年6月24日上午9点00分整在本院审判大楼二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联系人:吴贤祥、胡佳玲
联系电话:0571-58835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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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11民初534号
池良军(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亲亲家园锁澜坊4幢1单元):
本院受理原告丁少卫诉被告池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11民初53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 800 000元,利息98 333元及从2019年12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息20%计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5月2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联系人:傅红盛、叶磊磊
联系电话:0571-58835140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11民初65号
董江飞(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亭山村东升二弄):
本院受理原告鲍陈棋诉被告董江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和到期未归还借款的半年利息3000元;二、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董江飞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6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城南法庭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联系人:许珊珊、贾琰
联系电话:0571-58835207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11民初114号
骆云涛(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骆村村秦骆):
本院受理原告叶松良诉被告骆云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归还欠款壹万陆千元整(¥16000);二、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6月1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城南法庭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联系人:许珊珊、贾琰
联系电话:0571-58835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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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11民初507号
陆生水(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春华村潘村路):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远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陆生水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一、被告向原告偿还代偿款79891.89元;二、被告向原告赔偿以被告未还借款79891.86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31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损失;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5月28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1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联系人:戚利尧、李明
联系电话:0571-58835141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11民初633号
倪国峰(杭州市富阳区常安镇沧州村):
本院受理原告余小明诉被告倪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93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5月28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场口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联系人:王军华、许佳
联系电话:0571-58835208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场口法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11民初8131号
张光叶(杭州市富阳区常安镇大田):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光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一、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988元;二、被告支付逾期缴纳物业管理费的滞纳金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三、其他费用(电梯运行费、水费等)349元;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6月9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二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联系人:陆利英、孙书琪
联系电话:0571-58835159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11民初762号
郎爱仙(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亭山村后头行弄):
本院受理原告王玉英与被告郎爱仙、陈达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90 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5月2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城南法庭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联系人:俞菲、董奇昌
联系电话:0571-58835172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11民初8000号
吴顺毅(杭州市西湖区墩莳家园):
本院受理原告范沛毅诉被告吴顺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所付押金34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06月24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1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三月十日
联系人:颜燕香、柴建水
联系电话:0571-58835142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11民初8442号
夏龙海(杭州市富阳区里山镇安顶村):
本院受理原告凌旭明诉被告夏龙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补充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按照上次公告确定的时间顺延十五天。原开庭时间2020年5月13日上午9时30分顺延至2020年6月1日上午9时30分于城南法庭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联系人:白国海、高智勇
联系电话:0571-58835205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11民初8464号
夏龙海(杭州市富阳区里山镇安顶村):
本院受理原告杨琦诉被告夏龙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补充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按照上次公告确定的时间顺延十五天。原开庭时间2020年5月13日上午9时00分顺延至2020年6月1日上午9时00分于城南法庭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联系人:白国海、高智勇
联系电话:0571-58835205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11民初356号
王玉芹(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岭下村):
本院受理原告汤晓娟诉被告王玉芹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并按月利率18.8‰支付自2018年1月16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暂算至2020年1月1日为13630元);2.被告支付律师费3000元,上述合计46630元;3.原告对被告所有的浙AC77T8号小型面包车折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6月11日上午9时30分城南法庭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联系人:白国海、高智勇
联系电话:0571-58835205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11民初399号
盛忠法(杭州市富阳区上官乡芳村村):
本院受理原告李文亚诉被告盛忠法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51 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6月11日上午9时00分城南法庭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联系人:白国海、高智勇
联系电话:0571-58835205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
判
决
公
告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11民初6648号
杨水松(杭州市富阳区湖源乡杨家坞村杨家):
本院受理原告徐红芳与被告杨水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11民初66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杨水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徐红芳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杨水松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联系人:王军华、许佳
联系电话:0571-58835208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场口法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浙0111民初7046号
王芳(杭州市富阳区上官乡深里村):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11民初70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王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款78958.70元、逾期保费3606.43元及违约金(以理赔款78958.70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暂计算至2019年9月16日为76371.4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479元,由王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联系人:高开封、孙雪年
联系电话:0571-58835175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11民初6922号
章仁和(杭州市富阳区常绿镇大章村村章村):
本院受理原告章仁明诉被告章仁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11民初69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章仁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章仁明借款38 500元并支付以38 5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19年10月2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3元,由被告章仁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联系人:许珊珊、许晨艳
联系电话:0571-58835207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11民初6673号
谭蓉(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新兴街2幢东):
原告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谭蓉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11民初6673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上诉须知及法官提醒等。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谭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透支款本金177000元、利息13540.5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11元(原告预交4294元),由被告谭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联系人:黄赛琼、郑骊梅
联系电话:0571-58835146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四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11民初6726号
董云(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沈家坞村坑东):
原告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湖支行诉被告董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11民初6726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上诉须知及法官提醒等。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董云归还原告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湖支行合同编号为8051120170039951的《个人循环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50000元,支付截至2020年1月19日的期内利息12072.92元、复息524.23元及自2020年1月20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罚息、复息(罚息以借款本金150000元为基数,复息以期内利息12072.92元为基数,均按月利率11.874998‰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董云归还原告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湖支行合同编号为8051120170045865的《个人循环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99983元,支付截至2020年1月19日的期内利息7363.62元、罚息1024.37、复息349.87元及自2020年1月20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罚息、复息(罚息以借款本金99983元为基数,复息以期内利息7363.62元为基数,均按月利率11.874998‰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370元,由被告董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联系人:黄赛琼、郑骊梅
联系电话:0571-58835146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四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11民初6763号
何渭军(杭州市富阳区灵桥镇董家桥村):
原告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桥支行诉被告何渭军、张金明、陆春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11民初6763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上诉须知及法官提醒等。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何渭军归还原告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桥支行借款本金300000元,支付截至2019年10月11日的期内利息26323.3元、罚息46382.14元、复息5323.05元及自2019年10月12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罚息及复息(罚息以借款本金300000元为基数,复息以期内利息26323.3元为基数,均按月利率13.062499‰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张金明、陆春群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970元,由被告何渭军、张金明、陆春群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联系人:黄赛琼、郑骊梅
联系电话:0571-58835146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四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11民初6612号
章彩欢(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田园路):
本院受理原告卢国安诉被告章彩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11民初66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章彩欢归还原告卢国安借款本金250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章彩欢就上述第一项款项支付原告卢国安截至2019年9月20日的利息115 000元及从2019年9月21日起至款项还清日止按本金250 000元、月利率10‰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联系人:史燕芬、张云花
联系电话:0571-58839610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孙亚来(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富新路 ):
本院受理原告秦爱芳诉被告孙亚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11民初68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孙亚来归还原告秦爱芳借款本金50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联系人:史燕芬、张云花
联系电话:0571-58839610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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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送达公告】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法院在找“你”!请帮忙扩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