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家暴亮剑——妇女维权请举起“人身安全保护令”

2020-03-06 12:03
江苏

在三八“女神节”来临之际,苏州法院家事法官们重拾“反家暴”话题,呼吁女性勇敢应对家暴,借助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苏州家事法官帮你正确认识

“人身安全 保护令”

自2015年“家暴立法”后,很多人知道了遭受家暴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但对比实际存在的家暴行为,人身安全保护令干预的比例并不大。据统计显示,2017年至2019年,苏州两级法院共受理女性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38件,其中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30件。为何干预度不高,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大众对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认识仍显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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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法院作出的一项民事裁定。根据《反家暴法》的规定,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受理后,一般应在72小时内作出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作出的裁定内容可以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措施。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已经作出的裁定。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

鉴于人身安全保护令对于被申请人具有惩戒作用,法院对于能否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进行审查,只有申请人的申请同时具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请求以及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下,法院才能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从审判实务来看,申请人为证明家暴存在,一般会提供以下证据:照片和视频;施暴者的悔过、保证;同住其他家属的证言;医疗机构的诊断、鉴定资料;妇联、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机构和组织的记录和证明;公安机关的接处警记录和相关执法记录视频、笔录、告诫书等。以上证据种类不需要全部提供,只要证明内容能够体现家暴行为存在即可。根据《反家暴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妇联、居委会等单位对于家庭暴力的预防、处置等事项均有相应职责。因此,对于取证能力较弱的受害人来说,遭受家暴后第一时间报警并要求处置,向妇联、居委会等机构求助并要求调查等均是及时固定证据、使证据具有较高证明力的有效方法。

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发现被申请人有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中保护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苏州家事法官为你以案释法

案例一:

【基本案情】申请人胡某(女)于2019年10月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称其与被申请人吴某系夫妻,被申请人婚后常年对其实施家庭暴力,现其已向法院起诉离婚并在外租房居住,但被申请人依然到处打听其住所,电话骚扰申请人并扬言打死申请人,为保障申请人的人身安全,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确有遭受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其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故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吴某对申请人胡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吴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胡某及其相关近亲属。

【法律分析】根据《反家暴法》的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是独立的诉讼程序,与其他诉讼没有直接关系,只要是遭受家暴或者有面临家暴危险的情况下,就可申请。实践中,很多女性即使已经提起离婚诉讼,如要取得人身安全保护令,还需另行申请。胡某提供的CT检查报告等材料足以表明其确有遭受被申请人吴某实施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符合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

(该案例由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提供)

案例二:

【基本案情】陈某(女)与王某(男)系夫妻,婚后生育两个女儿。近年来,双方因经济原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王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陈某患上抑郁症,两个女儿惧怕王某,并产生心理阴影,长期辍学在家、闭门不出。陈某不堪忍受,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令双方离婚,两个女儿由自己抚养、王某承担抚养费,王某给付精神抚慰金10000元。陈某提供王某书写的“誓言”、“保证”,证明在婚姻存续期间王某对陈某施加家庭暴力。陈某因抑郁症曾入苏州市广济医院诊治,住院期间双方在医院吵打,医院报警。两个女儿到庭指控父亲对其骚扰,希望随母亲生活。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以感情作为纽带,没有感情的婚姻无法维系。该案中,双方婚后经常争吵,进而引发暴力行为。结合多次报警记录、王某书写的保证、陈某在苏州市广济医院诊治出院记录,应认定近年来双方感情不和,王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并对陈某造成了精神创伤。对此,法院对王某予以惩戒,判令王某向陈某支付一定数额精神抚慰金。尽管王某主张想改善关系,但陈某已不愿意和好,双方已无和好可能,应准予离婚。父母离异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感受、做出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的安排,鉴于王某的行为和两个女儿对其情感排斥的情况,法院判决两个女儿随陈某生活,王某支付抚养费。

【法律分析】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诉讼中,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调解无效,应认定为感情已经破裂,应准予离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陈某作为一名女性,丈夫家暴、女儿也心理惧怕不想上学,这样的家庭生活令其备受打击、几乎崩溃,患上了抑郁症。为了解决生活困境,陈某求助法律,根据相关规定,法院支持了她的合理请求,惩戒了家暴实施者,也为两个孩子的健康成长做出妥善安排。

(该案例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提供)

案例三:

【基本案情】曾某(女)与杨某(男)于1991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育有一女,现已成年。杨某长期外出工作极少照顾家庭,双方生活习性差异较大,常因琐事发生争执,杨某时有暴力相向。婚姻期间杨某与婚外异性同居生活并驱赶曾某,致曾某无家可归,精神受创。2017年6月曾某诉至法院请求离婚,法院认为双方仍有和好可能,未准予离婚。但半年多以来夫妻感情没有好转迹象并分居至今,曾某再次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与杨某离婚,分割婚后共同财产。

【裁判结果】在审理中,曾某提交了照片、视频资料、女儿的书面证词、CT检查报告等证据材料,并申请女儿出庭作证,女儿出庭证实了杨某存在对曾某实施家暴和与婚外异性同居的情况,故法庭认定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准予离婚,杨某作为过错方,在财产分割时予以适当少分。经过调查,能够认定杨某实际掌控共同财产80万元,应进行分割。考虑到双方家庭财产主要由杨某掌握,不排除杨某还掌控其他未能查明的财产,且考虑到杨某在婚姻关系期间存在过错,给曾某造成了身体及精神的伤害,同时也从保护妇女权益角度出发,对曾某适当予以照顾,由曾某分得43万元,杨某分得37万元。

【法律分析】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存在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情形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依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本案中,曾某在家庭关系中明显处于弱势,杨某不尊重妻子,不仅对其实施家暴,还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与婚外异性高调“秀恩爱”,甚至在妻子提出离婚时设置障碍、想方设法减少财产分割。杨某这样的行为不仅为道德批判,更为法律所否定。故法院认定双方感情破裂,支持了曾某要求离婚的诉求,并在财产分割时对曾某予以照顾。

(该案例由昆山市人民法院提供)

苏州家事法官向你宣介

反家暴维权特色工作

法院作为反家暴工作的重要一环,一直积极作为、力求实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进行家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过程中,与市检察院、公安局、民政局、妇联等十三家单位联合签署了《关于建立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明确了包括防治家庭暴力在内的多项家事审判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责任分工、沟通衔接、多元化纠纷解决等机制。

姑苏法院作为全市法院反家暴工作的试点阵地,打造金阊法庭“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品牌,已初显成效。如与苏州市妇联维权中心就多元化解婚姻家事纠纷合作协议举行签约仪式,在诉调对接、预防家庭暴力、婚姻家事中立评估等方面达成合作机制;家事法官受邀参与对《苏州市妇女权益保护条例(草案)》的修改,针对受到家暴妇女的保护措施、反家暴工作的协同合作问题提出了具体建议。下一步金阊法庭还将设立家暴受害者庇护所,不仅为他们提供临时性生活帮助,还将联合其他职能部门进行法律援助、心理辅导以及职业培训,将维护家暴受害者权益进一步深化。

2019年12月27日,姑苏法院金阊法庭与市妇联维权中心就多元化解婚姻家事纠纷合作协议举行签约仪式

苏州家事法官的节日寄语

“女神节”是为了庆祝妇女在经济、政治、社会等领域作出重要贡献和取得巨大成就而设立的节日,它代表着公平、公正、和平与发展。祝福每位新时代的女性,能够成为生活的主宰,勇敢举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原标题:《向家暴亮剑——妇女维权请举起“人身安全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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